❶ 什麼時候才要執行強制性轉換條款
當股價高到一定程度時。
股價相當高了,股東還不轉換,由於股票的價格是變化的,以後股價降低了,這樣投資者就更不轉換了,這樣公司就不能實現將其轉為股票的目的。因此要強制轉換,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的悲劇。
❷ 強制性轉股的強制性轉股的分類
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是指發行人的股票價格在轉換期限內的一段時間里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一定的幅度後,發行人有權選擇未轉換的債券以事先確定的轉股價格強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公司股票。
3、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暨到期強制性轉股
轉換期內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暨到期強制性轉股是指發行人在轉換期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將投資人的可轉債強制性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並於到期日將未轉換的債券強制性轉換為公司股票。設置了強制性轉股條款的可轉債,其類股性較強,而其債券的特徵相對較少,尤其是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的可轉債,投資者喪失了到期還本付息這一債券的基本權利。贖回、回售和強制性轉股三種條款,贖回與回售、強制性轉股與回售可以用於同一可轉債,但贖回和強制性轉股則不可同時運用,因為這二條款的使用反映的是發行人不同的選擇趨向。
❸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
❹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可轉債一般有以下三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
❺ 用通俗的話講一下,可轉換債券中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 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該條款的一般格式:本轉債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轉股極價的70%,債券持有人可將部分或全部債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給公司。
回首條款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設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轉債的價格都偏低,轉股也是明顯的虧損,相比之下回售給公司更劃算。一般的轉債發行都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可轉債交易基本規則及低傭金的開戶流程可以發給你,不清楚的還可以問我哦。
❻ 附可轉換的條件的債券的定義
當然錯了.
應該是,附可轉換的條款的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具有按約定條件將債券轉換成另一種證券的選擇權.
或者,附可轉換股的條款的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具有按約定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選擇權
仔細體會一下
❼ 可轉債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可轉債票面面值的114%(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1、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2、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
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7)可轉換債券強制性轉換條款擴展閱讀:
修改後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與公司前一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訂後的股份轉換價格應不低於公司最新經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和股份的票面價值。
如果任何轉讓價格的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轉讓價格和收盤價在調整之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可轉債
❽ 為什麼可轉換債券的可轉換條款對債券投資者有利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s)是指公司債券附加可轉換條款,賦予債券持有人按預先確定的比例(轉換比率)轉換為該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由於投資者可以視被投資公司普通股的情況決定是否把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即若是轉換為普通股後的價值大於原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則選擇進行轉換,否則不轉換。
投資者付出的代價是,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是沒有抵押的低等級債券,並且是由奉賢較大的小型公司所發行的,而且一般可以被發行公司提前贖回。
❾ 可轉債重要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換債券面值的114%(含上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不可轉換債券。
2、有條件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間的這個問題,該公司有權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債券+當前應計利息的選項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期間,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不低於現行轉換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9)可轉換債券強制性轉換條款擴展閱讀:
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