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一般有以下三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
『貳』 可轉債重要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換債券面值的114%(含上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不可轉換債券。
2、有條件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間的這個問題,該公司有權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債券+當前應計利息的選項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期間,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不低於現行轉換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2)可轉換債券的六個條款擴展閱讀:
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叄』 可轉換債券的回售條款指什麼麻煩告訴我
回售條款是什麼意思?回售條款是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面值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條款賦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一種權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這一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相當於發行公司提前兌付本息。回售作為投資者的權力會增加轉債的期權價值。
『肆』 可轉債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可轉債票面面值的114%(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1、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2、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
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4)可轉換債券的六個條款擴展閱讀:
修改後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與公司前一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訂後的股份轉換價格應不低於公司最新經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和股份的票面價值。
如果任何轉讓價格的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轉讓價格和收盤價在調整之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可轉債
『伍』 可轉換債券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是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面值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條款賦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一種權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這一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相當於發行公司提前兌付本息。回售作為投資者的權力會增加轉債的期權價值。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陸』 可轉債會有以下哪些條款
1、下調轉股價條款
可轉債發行後,若股價長期維持低迷,可轉債持有人沒有轉股的動力,可轉債表現出較強的債性。如果這種情況長期維持下去,就是可轉債到期,投資者收回本金附帶較少的利息。上市公司獲得可轉債存續期的低成本融資。上
2、回售保護條款
下調轉股價條款,是發行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發行人也不缺錢,就是想到期還本付息,獲得資本成本僅為1%的融資;或者上市公司遲遲不下調轉股價,以等待股價反彈,促使投資者轉股,以減少原股東分被攤薄的比例。
3、強制贖回條款
強制贖回條款的設置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當正股價格大幅高於轉股價時,可轉債價格持續走高,可轉債持有人處於下有保底的安全性的考慮,遲遲不轉股,仍然持有可轉債。這樣發行人在到期時仍然承擔贖回可轉債的義務,為了保護債權人,可轉債的發行中設置了強制贖回條款。
(6)可轉換債券的六個條款擴展閱讀:
注意風險:
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柒』 涉及「可轉債」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1997年發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僅限於上市公司和重點國有企業,且必須符合一些特別條件:
(1)最近3 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等等。
這些約束條件使得可轉換債券在我國發行數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國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數量僅有30餘支。雖然200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被廢止,但隨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中仍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國境內的可轉換債券也不超過60支,而且多集中在電力、鋼鐵等企業信用風險小(信用評級都在AA級以上),業績穩定,並且多數有銀行或其它相關機構擔保的傳統行業。而一些急需資金、發展迅速的企業卻由於發行條件高、約束條款多的限制不能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
『捌』 可轉換債券的贖回條款是什麼
債券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