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復上市 出自什麼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207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5年2月又公布實施了《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相應規定是「製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以下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160條規定,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單位犯罪的,將對單位處以一定罰金,而責任人員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證券法》177條規定,發行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從舊兼從輕」的法律原則,本案並不適用「新刑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而是依據《公司法》及《決定》的兩條法律規定。從《中國證監會關於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案件的通報》核實的情況來看,紅光實業在1997年股票發行期間及上市之後,存在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隱瞞重大事項、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所以檢察院的起訴是依法而為,目的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股東利益。 從該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一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虛假內容「的行為,而且應當是已經發行了股票的公司;三是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等,必須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才構成犯罪。從其後果來看,按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原則,如果罪名成立,其刑事責任應分別由公司和責任人承擔,不過這可能引出另一個問題,即最終對法人的刑事處罰只能通過罰金形式,而公司的資金損失,客觀上由股東來承擔。也即公司股東利益會因對公司的處罰而受影響。對於這個矛盾,從理論上說,可以通過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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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追究董事對公司的賠償責任,例如國外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而我國公司法63條也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具體採取什麼程序,國內有關法規幾乎一片空白,難於操作。從這個意義上說,紅光公訴引發的矛盾,也再一次表明,我國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對追究董事賠償責任的有關法律依據和程序問題予以解決。另外,由於公司法人欺詐上市,使誤信上市公告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所以有關責任主體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證券法》第63條對此作了規定,據此,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文件,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於董事、監事、經理的責任應當是負有責任的承擔,不負有責任的不承擔。如何區別其是否存在責任,一般以董事會會議等石棉記錄為准。如果難以查清楚的則推定負有責任。所以本案紅光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應當對中、小股民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在這類案件中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操作難度依然很大。
Ⅱ 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罰款多少
7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通報,證監會完成了對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洋建設)涉嫌欺詐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違法一案的聽證和復核程序,對五洋建設及20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證監會決定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以上主體涉嫌刑事犯罪的,證監會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五洋建設本次違法行為提供中介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如存在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證監會將依法嚴懲。
Ⅲ 個人集資詐騙,在公安局的哪個部門立案
一、個人集資詐騙由公安的經偵支隊立案偵查;
二、經偵支隊管轄案件范圍
1、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2、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3、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4、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5、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6、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2條、《刑法修正案》第1條)
7、 妨礙清算案(《刑法》第16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8、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9、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10、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11、 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12、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13、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
14、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
15、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16、 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17、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18、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19、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20、 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21、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刑法修正案》第3條)
22、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
23、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2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25、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
26、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
27、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28、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29、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30、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刑法修正案》第4條)
31、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條)
32、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5條)
33、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刑法修正案》第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34、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35、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36、 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37、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38、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39、 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40、 洗錢案(《刑法》第1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
41、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42、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43、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44、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45、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46、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刑法修正案(五)》第2條)
47、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48、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49、 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50、 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51、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52、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
53、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54、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55、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56、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
57、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58、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59、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60、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61、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62、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63、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64、 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65、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66、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67、 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68、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69、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70、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刑法修正案》第8條)
71、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72、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
73、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74、 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75、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76、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77、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78、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79、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80、 生產、銷售假葯案(《刑法》第141條)
81、 生產、銷售劣葯案(《刑法》第142條)
82、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條)
83、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條)
84、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條、《刑法修正案(四)》第1條)
85、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86、 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案(《刑法》第147條)
8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148條)
Ⅳ 經偵部門管轄哪些案件
公安機關管轄經濟犯罪案件的范圍及立案標准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立案標准: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立案標准: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立案標准: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立案標准: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立案標准: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立案標准: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立案標准:
1、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Ⅳ 經偵可以處理哪些治安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12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條)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等17項罪名;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3、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5、洗錢案(《刑法》第1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等30項罪名;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1、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2、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3、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等8項罪名;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1、逃稅案(《刑法》第201條,《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2、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205條
Ⅵ 欺詐的雙重故意指什麼
欺詐的雙重故意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6)中恆通欺詐發行債券案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Ⅶ 非法集資犯罪的幾種類型及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集資詐騙罪。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Ⅷ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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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一審宣判結果如何
1月31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1日公開宣判上海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單位中恆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被告人盧漢旺欲發行私募債融資,經與被告人盧文煊、盧華光合謀,虛增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龍岩支行授信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元,並通過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審計報告。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對被告單位中恆通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被告人盧漢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華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文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