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確定債權人撤銷權如何列訴訟主體,有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體有哪些?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1)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示的范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法律依據
(一)具體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因此,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
Ⅱ 債權人撤銷權問題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Ⅲ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首先債權是不是要先經法院判決確認
你看的那個真題應該是05年的吧:在這之前通說包括司法部的觀點都認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形成權的,沒有疑問。但是,05年的這個題的c項表明,司法部的標准已經認為它不再是形成權了。當年司法部給你答案解釋的是:它不再是單純的形成權(大概是這么個意思,這里不必細究)。這里給出的標准時該撤銷權涉及的是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債務人和第三人),而形成權應該是涉及自己與他人的權利義務的。然而這不合理的,要是按照這個標准,那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追認權就顯然也不是形成權了。可司法部既然這么規定了,考試只好這么答。不過不要把他給的標准套用到所有的形成權判斷上,只把這一個當做特例就行了,即:債權人撤銷權不是形成權。至於別的形成權的判斷,依然按照以前的標准。這個問題我也曾經特別查過資料,基本就是這么個情況,有疑問的話給我留言。
Ⅳ 合同法債權撤銷權中的債權要法院判決書確定嗎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Ⅳ 什麼叫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Ⅵ 法律對債權人撤銷權是怎樣規定的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