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中哪些可以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享受免稅政策: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㈡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麼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附註: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下稱為《通知》)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業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6%,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徵收率3%。
㈢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有金融商品轉讓,但是不包括購入金融商品行為是什麼意思
這樣想,有收入才要交稅,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了收入,所以要交稅,而購入金融商品的環節是發生支出,是不交稅的。
㈣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適用免徵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㈤ 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