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om/s?wd=%CB%BD%C4%BC%B9%C9%C8%A8%CD%B6%D7%CA%BB%F9%BD%F0%D4%DA%D6%D0%B9%FA%B5%C4%D3%C5%CA%C6%D3%EB%C1%D3%CA%C6
B. 投資私募股權的利與弊,投資私募基金風險大嗎
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投資私募一般情況下收益會高於公募,但是風險也比較大,周期也比較長,不會像公募那樣可以隨時贖回,因此要求合格的投資人才能承擔這樣的投資方式,風險一直都是與收益掛鉤的,只要你沒有投資到非正規私募就好,可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自行選擇合適的字母種類。
C. 我想問一下,私募股權的利弊分別是什麼
私募基金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資金由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定期公示業績的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優點:倉位比較靈活,不像公募基金有倉位限制。缺點:門檻較高,一般投資起點是100萬;良莠不齊,業績分化較明顯。您可以通過專業的機構購買,這樣可以享受到優質的咨詢服務和高質量的產品推薦。
D.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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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金融行業不斷發展,投資渠道日益增多,P2P、股權投資等等都是投資人偏愛的投資渠道,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日益擴大,很多投資人瞄準此市場豐厚的回報,但是高回報的表象也意味著要承擔巨大的風險,那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有哪些?小編將在接下來的內容里為您詳細介紹。
一、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二、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三、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系:
1、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3、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4、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製作規范的投融資合同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四、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板市場上市標准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陸主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一、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一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綜上所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存在於多個方面,包括價值評估、知識產權、委託代理以及在退出過程中都存在各式各樣的風險,我國對於此類型投資的監管體制也有待完善,投資者在做此方面的投資時務必小心謹慎,在充分了解市場並熟知運作流程後再進行投資,以免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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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有什麼風險
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
一、法律地位風險
1、私募股權投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
2、私募證券投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二、合同法律風險
1、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
2、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
3、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F. 產業私募基金利弊
一、何謂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 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 協商進行的。對沖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運作的,因此,我們可以通 過對沖基金來了解私募基金的一些情況。 私募基金與一般的公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則 是公開的,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 一般要在公開媒體上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沖基金,證券法則規定它不得利 用任何媒體吸引客戶。其參加者主要通過在特定圈子裡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 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管是的形式而參與投資。 2、募集對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而公募基 金則是面向廣大的公眾。 3、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般說來,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 而對私募基金的要求則低得多。 二、私募與公募利弊比較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 具有針對性,更像是為客戶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 資要求。 2、由於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會更加 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 資更具隱蔽性,收益可能會更高。 同時,私募基金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對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據有關資料介紹對沖基金的一大特點是投資戰略絕對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資者口頭介紹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資回報率等大致情況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後透露在哪個市場或哪個方面進行投機等具體情況,投資者投資於對沖基金, 可以說,完全是出於對基金經管者的一種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著更大的 代理風險。 2、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嚴重的時候,可能會影響資 本市場的整體穩定。 目前,如果在中國推出私募基金,將會對我國的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產生深 遠的影響。對於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將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機構如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也可 以擔當基金管理人,這無疑增加了基金業的競爭。但無論怎樣,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最大的收益者,應該是基金的投資人。 三、發展私募基金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如果要發展私募基金,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循序漸進,絕不能一開始 把步子邁得過大。 其次,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主體應該有嚴格的限定,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範管理風險,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三,對投資者資格做出嚴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點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資者,這樣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適合投資於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風險。我們所講的成熟,至少應該具有一定的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在現階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須在法律上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對私募基金的 投資者最低的投資限額應該大幅度增加。 最後,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體的規定,防止為逃避公募基金監 管而出現大量的私募基金。 民間私募在法律上還沒有合法化,其產業應該是朝陽產業。
G. 私募融資利弊
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特點
1.我國私募基金的真實內含
目前我國所稱的「私募基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私約基金」。二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第一,組織方式不同。規范的私募基金,不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其組織形態在法律上屬獨立法人性質,基金持有人大會為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私約資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只是一筆資金委託投資的業務,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會等權力機構。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過程大致是:發起人擬定有關該私募基金的各項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約書、基金託管書等,然後向特定的投資人發出投資邀約並召開投資人會議,確定各自的投資意願、投資數量並決議通過各項法律性文件,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各自承諾的投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與此不同,私約資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資人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如朋友介紹、業內聲譽等)尋求對方,並商議資金委託投資的各項條件,在達成基本意向後,落實資金託管事宜。然後,出資人與管理人直接簽署資金委託投資的契約,出資人、管理人再與託管人簽署資金託管契約。此外,私募基金契約的簽定是集體進行的,投資人的人數通常達到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而私約資金的簽定在相當多場合是管理人與不同的出資人、在不同的時間分別進行的。
第三,資金關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屬資金信託關系,因此,管理人不僅不承諾保障投資人某種固定的投資回報,而且應按信託規則,不管運作盈利與否,都要從基金凈資產中提取規定的管理費。與此相異,私約資金的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資金的私下委託投資關系,出資人絕大多數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種固定回報率。
第四,運作後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設立運作,簽訂的各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體明確,因此,從國外的實際情況看,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極少發生糾紛事件。私約資金簽訂的各項契約雖對當事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約的具體條款往往不詳盡具體,因利益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驅動和最低回報水平的壓力,往往採取「坐莊」、串謀等操作策略,嚴重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行,甚至成為地下「賭源」。
盡管私約基金與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習慣,除非特別說明,下文仍將其稱為「私募基金」。
2.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它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與現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較規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國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點:
(1)針對性更強。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如果說公募基金是面向大眾的「大鍋菜」,則私募基金就是針對少數富裕階層和機構的「小炒」。目前市場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顯、收益不突出,對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和機構來說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私募基金滿足了他們的需求。從我國中產階層崛起的趨勢看,這種特殊金融服務的需求是很大的。
(2)靈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至少在目前實際上還處於空白狀態,如對單一股票的投資占凈值的比例沒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資更具有隱蔽性,投資組合隨機應變,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更大。
(3)激勵性更好。表現在:在收益方面,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在風險方面,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發生虧損時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但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這一比例一般高達10%30%。這兩方面使得投資者與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實現了二者之間的激勵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