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為企業並購重組牽針引線的是哪些機構是券商的投行部、基金公司投行部,私募股權基金有類似業務嗎
1、這是券商投行的重要業務,而且法律規定,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組必需聘請有保薦資格的券商作為財務顧問;
2、私募股權基金(PE)有可能對被投資企業,或潛在投資對象提供信息,進行撮合交易;
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直接參與,有可能提供信息或線索;私募股票投資基金受利益驅動,也經常可能發起和參與這類重組交易,謀求內幕交易收益。
❷ 私募基金怎樣通過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
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項目選擇、投資合作和項目退出的整體運作過程。每個投資機構都有其獨特的運作模式和特點,其運作通常低調而且神秘。
從某種程度上看,私募股權投資的不同運作模式直接影響了投資的回報水平,是屬於不能外泄的獨占機密。雖然我們可能無法知道各個投資機構在具體的投資運作中的許多細節,但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❸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借殼上市和並購有哪些主要
上市 回購 並購 主要是這些,現在好點的項目有回購的 比較安全
❹ 私募基金能否參與並購及新三板業務,投資基金備案有何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參與並購新三板的,比如漢富資本的私募基金,入股了貝斯達
❺ 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可以參與三板掛牌公司定增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定增
沒有證券類的投資公司是不可以進行私募股權募捐的,更不要談去投資定增案了
如果要參與,必須拿到其參與相關資質牌照。
❻ 重組委 私募備案未完成 怎麼辦
2015年3月6日,證券基金業協會網站發布《證監會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須履行備案程序》,公布證監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必須履行備案程序。
證監會闡釋,在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2)上市公司合並、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3)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4)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5)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在前述5類並購重組業務中,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對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不設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的管理模式,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但是,在此種模式下,如無其他特殊規定,備案與否不影響私募基金的投資能力與投資活動,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積極履行登記備案義務,不主動接受監管。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監管、非規范運行,甚至有些機構以私募基金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不僅嚴重破壞了私募基金的社會聲譽及良性發展的市場環境,還損害了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不安定、不和諧因素。
為此,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多次下發通知、公告,以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的規范運行與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開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截至2015年2月7日,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7358家,所管理私募基金9156隻,管理規模達2.38萬億元,登記在冊的從業人員達12.88萬人,我國境內主要的私募證券、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已基本完成登記備案。
此次證監會問答,雖然對未經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否合法,沒給出明確意見,但是該問答明確認為私募基金應該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並要求中介機構核查並發表意見。在實踐中,中介機構也必然會要求私募基金完成登記備案,取得登記備案證明。因此,該問答的出台,將會進一步迫使私募基金盡快完成登記備案,規范運行。
問: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要求?
答:《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在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一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二是上市公司合並、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三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具體來說,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❼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借殼上市和並購有哪些主要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PE有的選,一定會選擇並購退出,因為:
發起並購的一般是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並購後會產生協同效應(synergies),例如提高原材料議價能力,減少品牌廣告支出,減少雇員等。因此,並購發起方願意支付一定的溢價。例如如果PE旗下的被收購公司的公允價值是1000塊,協同效應是100塊,並購發起方可能願意付50塊額外的錢給PE行業競爭對手更有能力向銀行舉債收購,所以潛在的收購價格會高PE可以獲得100%推出的機會(或者如果發起收購方是上市公司,則可能可以和發起收購方換股)當然,並購退出的機會不常有,因此上市推出還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方式。上市退出的不確定性在於:
因為是上市,所以在行業、股市環境不同時的差別較大,如果正逢牛市,那麼有可能上市獲得的價格甚至比並購退出高。當然,絕大部分情況下上市是要有折讓的,因為如果把價值定的很高(等於或高於公允價值),則一般該股票上市就會跌(俗語叫 didn't leave any money on the table for investors),這種情況下投資人不太願意認購該股票,所以折讓很經常上市後PE不能夠全部退出。一般情況下只能在上市時退一部分老股,剩下的等鎖股期過了才能賣,通常要半年以上,可是市場瞬息萬變。半年以後遇上金融危機可是倒了大霉了。。。借殼上市以前較為常見,主要是因為正常上市的審批手續太嚴格,而借殼上市不需要披露太多,聯大名鼎鼎的吉野家在香港上市時都是借殼的。當然,自從渾水和香椽開始攻擊借殼上市的中國公司以後,大量的中國公司退市,而且SEC審核借殼上市更嚴,四大也不怎麼接借殼上市的案子,所以以後應該會越來越少。。。順便說一點,如果是並購退出的話,對被收購公司的成本更低。
❽ 私募基金是如何參與並購的
多數情況是,
一級市場
的並購將很快在
二級市場
反映出來,便可以從中
套現
。這是
私募基金
在並購界參與並購的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