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投資風險大,私募基金意味著高風險,操作靈活,業績不穩定。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1)不得以借貸資金投資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B.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有何要求
1月12日晚間,中基協在財物處理事務歸納報送渠道(ambers體系)發布最新《私募投資基金存案須知》。明確為將於2月12日起,不再處理不屬於私募出資基金規模的產品新增請求和再審請求。
從資金體系來講,資金來源分假貸資金和權益資金。假貸資金是指債款方向借款方許諾還本付息的資金;權益資金是出資方投入並承當虧本,以期取得權益轉讓差的資金。
私募基金的出資不是借貸活動
私募基金財產債款由私募基金財產自身承當,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共享投資收益和承當危險。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是借貸活動。
01「明基實貸」將不予存案
下列不符合「出資」實質的經營活動不屬於私募基金規模:
假貸性質的財物或其收(受)益權;
經過託付借款、信任借款等方法或經過特別意圖載體、出資類企業等方法直接、直接或變相從事假貸活動的;
02設置為期一個月的過渡期
《須知》確定上述這些方式為從事假貸活動,而私募基金的出資不是假貸活動。考慮到有徵集成功的產品,協會給予了一個月的過渡期組織。
2月12日起,將不再處理不屬於私募出資基金規模的產品新增和再審請求。
所以,建議私募處理人在2月12日前的過渡期內,趕快完結產品存案作業。
03《須知》發布布景
2018年1月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針對將託付借款事務作為通道的做法,要求信貸資金和資管資金不得參與託付借款事務。託付借款資金不得出資資管產品,不得投向禁止范疇。
2017年11月17日,我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在這份正式落地的資管新規中,去通道、降杠桿清晰成為方針的導向。
04重申產品存案中的幾個要點
1.恰當性
不得向非合格出資者徵集,嚴厲落實出資者恰當性處理准則,不得變相保底保收益,不得違反相關杠桿份額要求。
2.留意產品存案的時刻節點
私募基金處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徵集完畢後20個作業日內進行存案。
3.產品存案資料要求
私募基金處理人應保持所上傳資料與財物處理事務歸納報送渠道和從業人員處理渠道填寫信息共同,上傳私募基金存案許諾函、基金合同、危險提醒書、實繳出資證明等相關書面資料且簽章完全。
確保基金存案及繼續信息更新中所供給的一切資料及信息(含體系填寫信息)應實在、精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偽記載、誤導性陳說或嚴重遺漏。
4.信披及報送相關
私募基金處理人未准時實行季度、年度和嚴重事項信息報送更新責任累計達2次的,我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反常組織名單,並經過私募基金處理人公示渠道對外公示。
5.其他
私募基金應當獨自處理、獨自建賬、獨自核算,不得展開或許參與任何方式的「資金池」事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調集運作等違規操作。
私募基金觸及相關買賣的,私募基金處理人應當在危險提醒書中向出資者發表相相關系狀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財物估值公允的資料、有用實施的相關買賣危險操控准則、不危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許諾函等相關文件。
私募基金處理人應對出資人進行充沛的危險提醒。要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相關買賣、單一出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別危險進行發表。私募基金危險提醒書「出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整體出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C. 房地產私募基金都是以私募股權的形式投資,如果以私募債權的形式投資到企業,委託銀行發放貸款,合法嗎
形式是合法的,不過風險是存在的,關鍵是看保障投資退出的條款是怎麼約定的,特指私募基金的退出約定。你如果准備做有限合夥人,可以要求審閱相關法律文件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銀行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發放,不過以債權的形式發放,跟信託就差不多了,而且收益沒有股權大
D. 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債權投資區別有哪些
1、投資標的不同:股權投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但具有潛質的公司,投資期限較長。
2、發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非公開,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公開的,有直銷,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銷。
3、風險不同:一般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會遠高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權投資是投資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是已經上市的公司,目的是這個公司的成長性。
(4)不得以借貸資金投資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是用來投資目標公司的股權,以溢價轉讓及上市流通後作為主要退出方式;債權基金則是以借貸方式融資給目標公司,由目標公司償還債權為主要退出方式。
其實股權基金和債權基金這兩種形式是相輔相成的,主要還是從借款主體的實際情況出發,如果是抵押物比較充足,以債權形式較好,如果抵押物不足,為了控制風險以股權投資。
E.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從事債權投資嗎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F.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嗎
私募基金的自有資金就是用來對外投資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資備案須知》列舉的那些范圍,比如借貸活動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和受託基金應該隔離,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G. 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
目前不可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