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兩者不沖突。
私募基金:表示該資金募集方式;
做商品期貨:表示該資金的投資方向。
B.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可以開立期貨賬戶嗎
可以的,又不是期貨公司從業人員
投資基金從業人員開個期貨賬戶很常見的
C. 基金能不能做期貨
可以的,基金分為共同基金、對沖基金、期貨投資基金。共同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傳統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的一種基金,具體又細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貨幣資金四類,共同基金是開放式公司形式,操作上比較保守穩健,目的是為了取得長期穩定的風險收益;
對沖基金大量投資於金融衍生品市場,大量運用賣空機制,大量使用信貸杠桿進行高於自己本金數倍甚至數十倍的高風險投機操作。往往是採用私募合夥的形式,運作不透明、操作最為靈活;
期貨投資基金是一種用於期貨專業投資的新型基金,其具體操作方法跟共同基金類似。它的投資領域比對沖基金小,投資對象只涉及期貨和期權而不涉及股票債券和其他的金融資產。在組織形式上往往是採用公募形式,比對沖基金規范,透明度更高、風險相對較小。
D. 基金公司能否用錢去炒做期貨
暫時應該還不可以,還沒有開通機構業務者的期貨業務,但據說即將出台機構投資者可以投資期貨的一些相關規定
E. 期貨從業證書在私募基金公司裡面有用嗎
簡單說,如果去期貨公司或者從事和期貨相關的工作,需要期貨從業證書,比如你私募做,如果銷售期貨產品,類似卷商經紀,你要銷售期貨產品的時候,也需要期貨從業資格證,並且要你公司幫你提交申請通過,才能從事這方面的業務。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執行委託、結算、合規審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分析、咨詢業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企業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
F. 請問有沒有私募或者是基金公司想做期貨的
人家私募和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合作方的,再說人家哪有時間泡在網上啊
兩個概念
私募基金按投資標的包含幾種類型: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你說的投資證券期貨的屬於這類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PE\VC的,也就是許多創投公司,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聯想投資、軟銀、IDG等
3、私募地產投資基金,星浩投資等
私募基金就是一個通道,只要有合理的架構、LP認可,銷售的出去,可以靈活設置
H.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投資期貨嗎
只要是國內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可以的,除非監管單位有特別註明的情況
I. 私募基金是什麼 私募基金可以買期貨嗎
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採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託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託基金通過契約(信託合同)信託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台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託法》的相關規定。
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於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徵在於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託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