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3. 《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給管理人登記帶來哪些新
一、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
01
眾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內的立法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處於「法律」地位,是私募領域內的最高層級的法規。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層級上則屬於行政法規,效力等級僅次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此前法務部曾發文《私募基金監管法規體系全景掃描丨專題研究》,對私募基金設立、運營等涉及的法規體系進行掃描;還曾發文《私募基金逐步構建「7+2」自律體系丨專題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構建的是「7+2」自律體系。
隨著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私募行業的「一法、一規、三規章、七辦法、兩指引」的監管體系將搭建完畢。具體是指: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規】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規章】
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105]號)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07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16]13號)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
【七辦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計劃修訂)
2、《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7月24日,計劃修訂)
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7、《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兩指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趨嚴」
02
徵求意見稿在第二章設專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規范。雖然具體條文僅有八條,但通讀下來,我們的感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日趨嚴格,對登記為管理人的機構要求更加規范嚴格。
1、明確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這一規定明確的將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實上,這一規定沿襲了中基協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軟硬體」條件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為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重點審核申請機構的「人、財、物以及相關制度」能否滿足私募機構日常業務所需。徵求意見稿此次則對私募機構提出了「軟、硬體」方面的基本要求:「硬體」條件包括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1)營業場所;(2)從業人員;(3)安全防範設施;(4)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軟體」條件則包括(1)風控合規制度;(2)內部稽核監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正式開展業務前履行登記手續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前向基金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登記手續。」同時,第十二條明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
需要提醒關注的是,除現行要求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強調要求提供「資本證明文件」,並要求將「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或者合夥人名單」作為單獨文件提交。根據經驗,中基協認可的「資本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對賬單、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如果能夠反映出資情況的,只要提供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書面文件,也能為中基協所接受。
4、明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東的負面情形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了「犯罪、行政處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負面情形。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判斷,今後可能需要申請機構及其股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判斷,則仍將依靠申請機構自身出具的《承諾書》。對於凈資產及負債比的判斷,則須藉助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斷,則須查驗相關裁判文書,並由申請機構及股東出具相應《承諾書》。同時,我們認為,對於申請機構或是作為單位的股東方,需要查驗其財務報表,特別是各項應付款情況,結合具體材料對是否屬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出判斷。
5、規范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對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作出了明確。大多內容源於《公司法》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要求,但高於《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違法行為被開除」和「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特殊人員限制。
今後對申請機構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職資格審查事項增加。該等人員,除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還須結合其履歷進行必要的調查。
6、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銷登記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具備「軟硬體」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3)因產品原因:包括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不變
03
根據目前的規定及操作實踐,通常在《法律意見書》正式提交後1-2周內會有一次意見反饋。而每次反饋意見後,申請機構重新補提法律意見書後,審核日期須重新計算。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意見反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中的「不可測因素」。
本次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基金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結登記手續。」
於是乎有人將之解讀為審核周期將「大幅縮短」。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規定中的「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僅針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而非協會對申報內容的實質審核。事實上,此處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在實踐操作中已無實際意義,因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均通過資產管理綜合報送平台電子報送,如果出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則根本無法通過系統提交。至於受理登記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中基協仍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仍可能提出「反饋意見」。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並不會因為條例的實施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無法改變目前實務中協會多次反饋、登記周期過長的現狀。這一狀況的改善,只能寄希望於中基協操作口徑的變化或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修訂。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什麼怎麼理解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經理是管理和經營私募基金的人。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資金量比較大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目前在我國對私募基金還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處於半地下半公開狀態,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都渴望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希望可以幫助你。
6. 申請機構在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後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總體性要求
1、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統填報信息)應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3、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管理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自願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配合協會自律檢查。
4、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應認真閱讀系統提示,申請材料在真實、准確、完整的前提下應保持與系統填報信息(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和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一致,填報材料和系統信息應前後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說明材料應簽章齊全。
二、申請機構應按規定具備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並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申請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依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請登記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的,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4、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三、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要求
1、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3、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義務,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3)對於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4、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四、機構名稱及經營范圍相關要求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上述相關字樣的機構,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沖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五、法律意見書相關要求
1、按照《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書,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應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完成應特別知悉事項
1、按照《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考慮到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中,在相關管理機構已完成資管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序後,各類形式的顧問管理型的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備案,不會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為保證《公告》相關要求的有效實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類別有三種還是四種
是五類。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
1、私募證券基金 (自主發行)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2、私募證券基金 (顧問管理)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3、私募股權基金
分為100億元以上、50-100億元、20-50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4、創業投資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5、其他私募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7)私募基金管理人解答十二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要求有哪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