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
一、從監管體制內部著手
(一)建立對證監會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建議中國證監會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並接受其相應職能部門,如財經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非常設議事小組的定期考核與監督。此外,還可以設立證監會「執法投訴中心」,並將投訴意見及反饋信息透明化。
(二)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
國際證監會組織指出:保護投資者,確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場以及減少系統風險是證券業監管的三大目標。我國的證券監管也應以此為戰略性目標,有所為有所不為。尊重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減少政府動用行政力量對市場日常運行給予過多干預,重視對市場行為的合法性規制,致力於創造與維護一個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資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三)發揮自律監管機構的優勢。
1.證券交易所最貼近市場,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高效性,較低的監管成本。
2.證券業協會是在行業與社會之間以及行業內部起到橋梁作用的自律組織。它在加強會員的道德約束與誠信建設,防範、化解風險,防止惡性競爭,維護業內秩序,提高行業規范程度和社會聲譽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四)充分發揮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督功能。
證券中介機構實際上是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守夜人」,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依法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要求其履行勤勉誠信的職責,明確規定其虛假陳述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所適用的嚴格的舉證規則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是促使其發揮對證券市場監督作用的有效途徑。
二、重視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
(一)健全公眾監督機制。
1.壯大公眾投資者的監督力量。首先,加強對公眾投資者證券專業知識以及正確投資理念的教育,培養其對市場行為監督、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主人翁意識。建議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都能以專門力量將其作為一項長期性的戰略規劃布署。其次,還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為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糾正證券市場中各種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提供便利。第三,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工作,有意識地鼓勵民間維權團體的建立與運作,加強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此類訴訟的法律援助工作。
2.鼓勵輿論的監督力量。要利用媒體傳播信息迅速、廣泛且影響力大的優勢,鼓勵其對證券市場上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主要責任人及其行為予以曝光,通過輿論降低其信譽度,為公眾投資者敲響警鍾。但同時也應警惕部分媒體對於證券市場行情的虛假、誇大報道,防止其誤導中小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二)強化法律監管,改善立法、司法環節。
首先要結合市場發展需要而不斷完善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細化相關規則的具體操作,並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提高監管體系的系統性。
其次,克服傳統監管行為中重立法、輕執法的做法,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執法手段,嚴查各種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監管權威。
最後,還應加強證券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如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審計等的溝通與配合,統籌部署,有效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
⑵ 如何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本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漫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政府的直接干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准、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
管對象的監督。
⑶ 怎樣加強對股票市場投資的監管
股市最初發熱,很大一個原因出在中國股市光見人賺錢、不見人賠錢。其實,股市本身並不是印鈔機,它所產生的效益主要出在一個「炒」字上。有些專家指出,股市上有個重要的指標——市盈率,說的是一張股票的市值去除以每股的稅後利潤,世界上一般都是10倍左右,在香港最多也就是幾十倍。而在我國,由於不少人以為買了股票就能發大財,股市上的市盈率已經達到幾百倍,有的甚至達到1000倍。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有專家還指出,股市上的過度投機,也容易造成貨幣幻覺,形成「泡沫經濟」,一旦股市崩盤,勢必引起社會巨大震動。
1股市上怕的是盲目。投身股市,要具備哪些條件,不少人尚未仔細想過。例如,炒股票需要時間,因此最好是閑暇時間多的人來「玩股」。投身股市,對如何運用自己的資金也有講究。常人見股票趨熱,就一下子把積蓄全部投入了股票,價漲便有價落時,一旦股價下跌,這往往使人陷入血本無歸的窘境;另外,股價低落時,也往往是吃進待沽的好時機,手中沒有後備資金,這時便只有往外拋的份,坐看旁人賺大錢。
⑷ 監管機構: 如何提高我國證券監管效率
證券市場作為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領域之一,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和價格信號來發揮其內在功能。但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證明,證券市場也不能僅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適當監管和干預是必要的。 ······因為證券市場作為高度信息化的金融市場,其典型問題是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問題,會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目標的實現。一旦出現問題,整個社會經濟都會有連鎖反應。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必須有一個規范而又權威的證券監管機構代表政府來對證券市場進行適度干預和有效監管。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主席戈特·利登先生在1996年的年會上指出: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百分之八十取決於有效的監管。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並且是由政府為主體推進的,因此在證券監管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監管基礎薄弱、監管機制扭曲、政出多門、管理無序、管制過度、風險防範力度不夠等,導致證券市場效率低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於傳統管理體制的影響根深蒂固,目前我國證券監管仍以行政干預為主,缺乏市場化的調控手段,行政力量遠遠大於法律和市場的力量;2、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法規體系,而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較差,導致證券監管手段不足,影響監管效率;3、證券監管組織體系不合理,各個職能部門都想通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來滿足其權力慾望或經濟利益,這種多頭監管容易導致政出多門和相互扯皮現象,致使證券監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4、目前我國證券自律組織建設和自律功能還存在許多不足,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使許多本應由市場進行的自律管理仍由政府管理,導致市場和企業過分依賴政府;5、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針對投資者,而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則比較寬容。 造成我國證券監管困難的主要症結在於:中國證券市場的定位失准、制度缺陷使監管者疲於撲火、中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職責不明確。 [焦點] 我國物價上行加快 央行擔憂通脹壓力 [國內] 房貸險市場萎縮 業內稱「尚可盈利」 [財富] 美大亨以4.7億英鎊收購利物浦俱樂部 [企業] 殺出一條血路 特易購進京挑釁沃爾瑪 [消費] 中國烹飪協會對開瓶費首次「鬆口」 [理財] 由奢入儉難:一個女人的省錢流水賬 [測試] 財富測試:怎樣做你才能財運亨通? [論壇] 看看國產富豪都是怎樣煉成的?揭秘家居老總「七大怕」沙特擬打造中東迪斯尼證券市場是各種利益集結、沖突之地,關繫到數千萬投資者的財富。因此,作為「看門狗」和「守夜人」的監管部門擔負著很重要的使命。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尚未完全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流通股股東及經營者之間利益取向嚴重對立的情況下,加強證券監管更具有決定性意義。今後我國要遵循市場自身規律,充分考慮轉軌經濟特點,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切實提高證券監管效率,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對此,筆者建議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以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效率: 一、證券監管機構要順應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吸收發達國家市場化監管的成功經驗,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在監管和效率之間保持一種恰當的平衡;二、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組織體系;三、進一步加強證券自律監管;四、建立一個具有高度獨立性、權威性的證券監管機構,賦予其准立法權和准司法權。
⑸ 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如何使我國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一、明確市場監管理念
從我國政府近年來證券監管實踐來看,監管思想不統一、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不強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證券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強調在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比較典型的如美國證券監管思想。這種監管指導思想的基礎是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健全、投資者比較成熟理性。比如美國證券監管當局就認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夠的信息,同時保證這些信息的真實可靠,投資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決定,至於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與完整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這種監管思想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往往不充分;第二種監管思想強調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者質量要求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責任。比如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為,必須對上市公司及其市場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證券發行者的質量,同時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常能得到較好的保護,但缺點是過分嚴格的監管會導致企業經營趨於保守,影響上市公司的融資效率和創新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機構投資者隊伍較小,與上市公司相比,投資者處於弱勢。此外,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在這種條件下,採用第一種監管思想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採納上述第二種監管思想,即把監管重點放在上市公司質量的監控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去。
二、完善政府監管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
1、通過立法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法律地位
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在《證券法》中稱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是由國務院確定的直屬事業單位,隨著政府任期的調整而調整,無法獨立於政府。在我國行政權佔主導地位、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對行政權無法形成有利的制約的前提下,證券監管機構只對行政權負責而不對投資者負責,這樣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思想無法得到保證。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美國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對美國總統和國務院等行政機構負責,其獨立性能夠得到保證。因此,有必要修改《證券法》,使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其獨立到能夠對國有股東、國有中介機構實施監管而不被「俘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管的效果。
2、通過立法增加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
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於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國有企業為主,現在主要以中央國有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即使是民營企業或通過市場收購取得控制權的民營企業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種利益的來源。而中介機構的代表——證券公司等絕大多數也是國有控股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與國資委的地位相同,證券監管機構無法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管。在這種前提下,現有證券監管機構現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授權范圍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反而成了「弱勢主體」。可以說,我國立法機關目前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較少,導致證券監管機構無法有效開展工作,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監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強化證券監管手段,必須由法律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權力。擁有一定立法、司法、執法權力的監管部門比司法機構更能有效地防止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SEC具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其擁有廣泛的傳訊、調查、聽政、處罰、禁止、起訴等權力以及類似立法的權力10項之多,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只有包括制定規章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等,范圍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過《證券法》增加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使其在證券監管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例如參照美國建立「吐出非法利潤」制度追繳、分配給投資者;授予證券監管機構財產扣押權等,最終通過立法使證券監管機構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機構。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還遠遠不夠。目前,急需授予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有調查權(有權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即可直接調查其財務、銀行賬戶)、傳喚權(有權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被視為違法)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被調查者承擔)等。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對於監管執行方面的規定語言不詳,嚴重影響了執行效果。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執行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使證券市場的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制度建設
1、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的行政執行,而證券立法和監督職能主要由全國人大和司法部門行使。考慮到證券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必要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分別建立行使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督職能的專業機構。
立法機構方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廣義的證券立法,這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員構成上,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等研究。
監督機構方面,建議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2、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我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經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高層管理者也經常來自於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重新回到證券監管機構,從而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形成所謂的「旋轉門」現象。要避免監管的「旋轉門」現象出現,就要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設立防火牆,限制官員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為監管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監管績效評價體系,等等。
四、加強政府監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及時性、普遍性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比擬的,「藍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監管機構應適時地引導和利用社會公眾監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強的是證券中介機構的法制約束和自我監管功能。這包括按照國際會汁准則和審慎原則審計上市公司財務與會計報表,並以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原則約束會計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師事務所鑒證制度。
2、擴大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管機構的合作
要加強對混業滲透的監管,並建立聯合監管的溝通機制,例如,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上升為—種日常工作制度。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傘型監管雛形。在傘型監管體系中,銀行監管當局應該成為核心。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准、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路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降低國際清算風險等。對於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還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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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