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⑵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⑶ 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 期貨
期貨交易制度有八種,分別如下:1、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是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2、漲跌停板制度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停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3、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於集中於少數投資者。4、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5、交割制度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進行的交割為實物交割,按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的交割為現金交割。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6、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7、風險准備金制度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為了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而提取的專項資金的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制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9、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結算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⑷ 大連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正常的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新開倉交易保證金按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
第五條 自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交易保證金標准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交易時間段交易保證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25%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合約價值的30%第六條 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
黃大豆1號、豆粕、聚氯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100萬手合約價值的5%100萬手<N≤150萬手合約價值的8%150萬手<N≤200萬手合約價值的9%20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黃大豆2號、豆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50萬手合約價值的5%50萬手<N≤60萬手合約價值的8%60萬手<N≤70萬手合約價值的9%7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玉米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150萬手合約價值的5%150萬手<N≤200萬手合約價值的8%200萬手<N≤250萬手合約價值的9%250萬手<N合約價值的10%棕櫚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交易保證金(元/手)N ≤25萬手合約價值的5%25萬手<N≤30萬手合約價值的8%30萬手<N≤35萬手合約價值的9%35萬手<N合約價值的10%第七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當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倍,連續四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5倍,連續五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3倍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於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1倍。
交易所採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⑸ 期貨交易所有哪些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這是與保證金制度相配套的重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它最低限度保證每一個交易者的保證金能抵禦一天的交易風險,通過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即在當天的交易中出現虧損的交易者,必須在次日開市前補足保證金),從理論上期貨交易的交易風險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這是交易所控制市場風險程度的,防範風險擴大的重要措施。
四、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通過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這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重要制度。
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這是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控制市場風險,化解市場風險的重要制度。
另外,與控制風險相關的制度還有前面提到的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准備金制度。
⑹ 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金所在股指期貨風險管理的制度主要有:
(1)保證金制度;
(2)漲跌停板制度:
(3)持倉限額制度;
(4)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5)強行平倉制度;
(6)強制減倉制度;
(7)結算擔保金制度;
(8)風險警示制度。
⑺ 期貨風險管理策略有哪些
在期貨資金管理上最重要是保障本金的安全,其次才是獲利最大化的追求。止損/止盈紀律的執行要堅決實行程式化。失誤後要先執行紀律,再進行場外反思。
根據自身情況調節風險,如果您是剛開始交易的新手,希望您掌握好賬戶資金以及開倉所佔保證金的比例。
一般風險規則告訴我們:每筆交易的風險不能超過5%-15%。比如說,你用所有保證金的5%開倉位。如果損失,你就用剩下的95%的5%來開倉位。
風險回報率:目標盈利和所能承受損失比率一般設為2:1,但3:1更好。
一定不要忘記止損。通常,當市場跟您預期的背道而馳時,投資者總是不自覺地想調整止損位。但是止損一旦設定就請不要更改,否則止損就失去了保護資產的作用。
⑻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凈資本監管,支持期貨公司創新發展,現決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證監發〔2007〕55號)做如下修改:
一、標題中刪去「試行」,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五、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刪去第(三)項。其後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六、刪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
其後各條序號依次調整。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修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⑼ 期貨市場交易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一)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特點 如前所述,期貨市場中不同主體均面臨期貨價格波動所傳導的風險。但各利益主體面臨的風險又是不一樣的。因此,對各利益主體而言,風險管理的內容、重點以及風險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樣。 1. 期貨交易者。對於期貨交易者來說,面臨著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可控風險中最主要的是對交易規則制度不熟悉所引發的,對機構投資者而言,還存在著內部管理不當引發的風險。另外,選擇合法合規的期貨公司也屬於可控風險。 期貨交易者面臨的不可控風險中最直接的就是價格波動風險。投機交易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風險報酬,對他們而言,不冒風險是不現實的。問題在於必須在風險與報酬之間取得平銜,不能只想著報酬而忽視風險。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機者可能會選擇比較激進的投機方法,而另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投機者會選擇風險較小的投機方法,比如進行套利交易。 對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著導致套期保值失敗的風險或效果極差的風險,除了基差風險屬於不可控風險外,其餘的如頭寸、資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規則等原因都可歸類於可控風險,如果強化風險管理,可以避免。 2. 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來說,所面臨的主要是管理風險。管理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管理和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盡管期貨價格的波動是不可控風險,但只有當期貨價格波動導致交易者的風險溢出之後(比如爆倉)才構成期貨公司的風險,同樣,只有當期貨公司的風險溢出之後才構成期貨交易所的風險。因而對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而言,嚴格風控制度,防範溢出風險成為風險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風險的另一重要內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嚴導致對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壞,以致自身成為引發期貨行業的風險因素:比如,期貨公司或期貨交易所的機房出現嚴重問題,大面積影響客戶交易等。 (二)期貨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期貨市場是高風險市場,高風險不僅來自期貨價格的波動性上,期貨行業內各利益主體可能存在的不規范運作將加劇風險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貨市場中各利益主體對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都會有所認知。問題在於期貨交易涉及金額高,利益誘人。在不受制約的情況下,利益主體在成本收益的權衡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為追求收益而弱化風險管理的傾向,更為嚴重的是通過惡意違規違法來追求非法利益,從而引發更大的風險。 比如,在國內期貨市場清理整頓之前,一些期貨投機者,為追求超額利潤,承擔了遠超自身能力的風險,一旦出現巨虧或爆倉之後,為減少損失,置誠信於不顧,利用當時法律法規的疏漏,想方設法將責任推給期貨公司。還有,一些資金實力較大的投機者利用交易規則上的漏洞,鋌而走-險,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