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證券法規定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哪三個標准
我國證券法規定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三個標准:分別是:5000萬元、1億元、5億元。
具體分類如下:
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2)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經營第(4)~(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經營第(4)~(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Ⅱ 關於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問題
注冊資本也叫股本,說白了就是公司成立時股東的自有資金。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大,業務范圍比較廣的公司,注冊資本也大。公司拓展自己的業務,開展項目需要大量資金,一方面可以通過借債來湊錢,一方面就是通過配股和增發來籌資。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就會使公司的股本增加。不僅是證券公司,別的公司也是一樣,象中石油,工商銀行這樣的超大企業,股本是非常龐大的,象旅遊公司等這樣的小公司,股本就相對較小。廣發20億注冊資本算中等水平吧,象比較大的中信證券60多億的注冊資本,海通證券40多億。
Ⅲ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不得經營哪些業務
不得經營: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中華人名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Ⅳ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
你是要自己注冊證券公司?
這個難度可就大了,不是有錢就能注冊的,人家是金融機構,首先你得拿到金融許可證。這東西要花多少錢自己想吧。全國也就1百家多一點,現在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基本上不批新公司。
Ⅳ 證券類公司有注冊資本要求嗎
公司法規定證券類公司有以下注冊資本要求:1、包含以下業務范圍的證券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能低於5000萬人民幣,而且必須是實收資本:(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法第127條)2、證券公司有經營以下任何一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如果是經營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不能少於5億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1)證券承銷與保薦;(2)證券自營;(3)證券資產管理;(4)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法第127條)
Ⅵ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多少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最低注冊資本是5000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注冊資本是1億元,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注冊資本是5億元。
Ⅶ 證券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多少萬元
中國的《證券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由於你問的是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那些屬於綜合類證券公司,所以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億元。
Ⅷ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一定是實收資本嗎
是的證券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都是實繳資本 查看原帖>>
Ⅸ 證券公司只進行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注冊資本金需要多少
證券公司只進行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三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之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Ⅹ 開一個證券公司注冊資金要多少要辦理什麼營業執照
摘抄證券法,這是你開證券公司的條件,並且你開的證券公司不能代理境外證券交易。。
第六章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