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Ⅱ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中的負債
客戶權益是指在期貨公司開戶的全部客戶的賬面資金總額(每日結算後的賬面總額)。
舉個簡單例子:假若某個期貨公司有兩個客戶A和B,A在今日交易結束後有某品種持倉100手,佔用保證金為30萬,其賬戶上還有剩餘(可用的、可提取的)資金20萬;B今日無交易、無持倉,賬戶上有資金25萬。那麼這個期貨公司的全部客戶權益就是75萬。
這里和銀行不同,銀行是把儲戶的存款記為負債的(也就是要償還的),而期貨公司的負債概念只是期貨公司自身的債務,和客戶的資金無關。
Ⅲ 簡單說明可疑交易分析要點有哪幾方面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3、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4、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3)期貨公司可疑交易監測指標擴展閱讀:
反洗錢可疑交易的要點分析:
法律依據: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解析: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從多個賬戶向一個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將與所轉入資金累計金額大額相當的資金轉向另一個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向某一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在短期內分多次將與所轉入資金金額大致相當的資金轉往其他多個賬戶。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解析:10個工作日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不含同名賬戶之間的交易)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的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解析: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自然人客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Ⅳ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見應關注並清晰描述哪些內容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Ⅳ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2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2月21日
Ⅵ 可疑交易監測標准設計特點有哪些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
Ⅶ 哪些交易受到反洗錢監測
昨天,央行根據新的《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發布了新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下稱《反洗錢規定》)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今後除了銀行賬戶的異常變動受監測之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的賬戶變動或者客戶交易行為都將受到反洗錢監測。
與先前的規定相比,新的《反洗錢規定》擴大了適用於該規定的金融機構的范圍。除了原來規定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新規定又增加了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幾乎囊括了目前國內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
此外,《反洗錢規定》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以及金融機構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它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並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原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合二為一,詳細規定了金融機構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內容,並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類型,對各金融機構所應該報告的交易分別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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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此外,還包括「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對於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的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管理辦法》規定由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對於可疑類交易的報告,《管理辦法》則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進行了規定。同過去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對可疑類資金的監測力度明顯加大,共規定了48條需要報告的可疑類交易或者行為。除了銀行需要對出現異常變動的本、外幣賬戶變動進行報告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對於客戶資金賬戶出現的異常變動,保險公司對於客戶異常的投保、退保行為都需要以「可疑類交易」進行報告。
新的規定將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3年1月3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則同時廢止。
Ⅷ 衡量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最主要的標準是
交易報告量
Ⅸ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9)期貨公司可疑交易監測指標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