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經營期貨巨額怎麼定罪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B.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C.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張某某因無證進行香煙的道路運輸被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後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本律師認為,無證從事貨物運輸的行為並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則,故張某某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對此,檢察機關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張某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辦案體會如下:
本案將一般違法當作非法經營罪來打擊,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關於非法經營罪偵查管轄的規定,訴訟程序違法。
辯護詞節選:
1、從罪刑法定看。我國的煙草專賣,一直用行政法調整。刑法指引中,只指引到「投機倒把罪」,沒有指引到「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修改取消投機倒把罪後,煙草經營問題,其實已經沒有刑法規范可以調整。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類推,不能將《煙草專賣法》中的指引,自然轉移為「非法經營罪」。
2、從法律規定看。《煙草專賣法》第38條規定「倒賣煙草製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才要判刑。其他條款都不能適用於本案的行為。而「投機倒把罪」已被新《刑法》修改時廢止,沒有了這個罪名。新《刑法》同時廢止了法院的「類推定罪權」,也不能類推成其他罪名來定罪;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沒有解釋說原「投機倒把罪」就等同於現在的 「非法經營罪」。「分解罪名」的觀點,都只是學者的學理解釋,不是有權解釋。同時,「分解罪名」可以直接轉引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是從「投機倒把罪」分解而來,但並不是同一罪名。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要件都是不同的。
3、從實施條例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該類行為明確指引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一審判決將上訴XX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明顯擴大了法律責任范圍,變成了可追究刑責,明顯是擴大了責任范圍,違反刑法中禁止類推思想,進行了錯判。
4、從司法解釋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而根據《解釋》及《紀要》對照,本案上訴人行為不構成共犯,上訴人沒有為汪健林非法運輸煙葉提供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根本無法定罪。依刑法和司法解釋都不應當進行刑罰處罰。一審法院是受想當然的影響,沒有嚴格審查犯罪構成和法定犯罪概念要件,導致了錯判。
D. 期貨非法經營罪怎麼判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E. 非法經營罪怎麼進行無罪辯護
一、可從界定范圍辯護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第四項的適用,也不能脫離這個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 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
強調此「經營」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必要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所應具備的—個基本特徵。如果某種所謂經營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則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應將其排除於本罪之外。
(二) 該經營行為非法。
如果國家法律、法規等未對某種經營行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該經營行為不得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三) 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此所謂「市場秩序」包括市場准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都可能成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如果不滿足以上的條件也不成立非法經營罪。
二、可從量刑標准上辯護
(一) 非法經營食鹽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 非法經營出版物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 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 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F.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能辯護成非法經營嗎需要什麼證據來辯護
感謝信任,僅根據上面有限的留言簡單分析一下: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罪和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處罰不同。2、需要委託我們到會見其本人,並到法院查閱案卷,詳細分析案卷材料和證據,才能進一步分析和提供辯護。
以上解答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處理依據。如果真想幫忙,盡快聯系我們提供辯護。
G. 非法經營罪怎麼辯護
速找專業律師 證據為准
H. 非法經營罪律師怎麼辯護
刑事案件如何確定律師費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律師費大概多少?這是很多人在委託律師前想了解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像問醫生治療心臟病醫療費多少一樣,很難明確回答,不同的病情,醫療費不同,不同的案件,律師費也不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費是隨口要價,相反,律師收費是有具體標準的,與下列因素密切相關。
一、案件的具體情況
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指案件的復雜程度,比如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是一罪還是數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實還是多起犯罪事實,等等。案件的具體情況,直接決定著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確定律師費的首要因素。
二、委託人的具體要求
不同的委託人,對律師的工作會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過於偵查階段的會見次數,有些委託人會要求律師在案情需要的會見次數外,增加不必要的會見次數,這會直接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從而導致律師費增加。委託人的具體要求,是確定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三、律師的具體情況
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差異,決定了其工作價值的差異,收費方面也有差異,律師的具體情況,是確定律師費的關鍵因素。就像醫院中的醫生,專家醫生比一般醫生收費高。一般來講,專業化程度高的律師,經驗豐富的律師,專業研究深入的律師,工作含金量高,辦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師費也會更高。
律師費是否合理,應該從以上三個方面考量,不應該以「一般收費多少」作為衡量標准。律師費的高低,是選擇律師的一個考量因素,但不應該是決定因素。如果根據價格選擇律師,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後會得不償失,畢竟案件結果關系您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
I. 非法經營罪辯護要點一般有哪些
1、減輕被認定的數額
2、是否有自首、坦白的情節,是否是初犯、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