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B.產品杠桿倍數符合要求,即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1 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2 倍,其他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3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2倍。
②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適用於有限合夥嗎
同樣適用於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也是一種企業形式。
③ 2019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綱是否發生變化可以買2018年10月第二版次的書嗎
建議到中國期貨業協會上那個考試欄目上去查看一下,大綱有時候會有增加和刪除的內容,以官方發布的消息為准,上面有提到用什麼參考書的
④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7月18日開始實行。。
⑤ 為什麼會約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15日發布暫行規定,從杠桿倍數、結構化產品、資金池等多個方面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予以規范。
根據證監會的說明,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范等諸多問題。「為此,有必要完善規則,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規范化運作水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說,此外,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迅速增加,管理規模增長較快,為防範業務風險,避免監管套利,也有必要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調整范圍。
當前,部分結構化資管產品過度保護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脫離資管產品實際投資結果、通過復雜的合同約定保證優先順序投資者獲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經異化為「類借貸」產品,不符合資產管理業務本源。
暫行規定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遵守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則,嚴格控制杠桿風險,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暫行規定依據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將結構化資管產品分為股票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和其他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相應設定不同的杠桿倍數上限。「將風險較高的股票類、混合類產品杠桿倍數上限由10倍下調至1倍,是基於當前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明確反映出監管導向。」鄧舸說。
另外,為進一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暫行規定對資管產品的投資杠桿做了適度限制,明確結構化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一對多」)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0%。
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除不得開展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外,也不得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即投資其他機構管理的、具有「資金池」性質的資管產品。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實施,並對結構化產品、保本產品、委託提供投資建議等方面條款實施「新老劃斷」的過渡安排,相關存續資管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桿倍數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⑥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