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和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的關系,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和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由一家證券公司控股,經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前款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有益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屬於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出資人關於設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單獨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說明,以及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的說明和業務發展規劃等;
(五)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說明、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持有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六)子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具有子公司擬經營相關證券業務資格和1年相應證券業務市場佔有率的說明;
(八)申請人出具的不經營與其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出資人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請人1年的凈資本、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以及設立子公司對風險控制指標影響情況的說明;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擴大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況、新業務的組織管理架構和發展規劃等;
(四)負責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證券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和1年市場佔有率及盈利情況的說明;
(六)子公司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范圍擴大後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東出具的不與其子公司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除全資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各股東推薦並經選任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對應。
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前款規定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並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並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佔有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計算。
本規定所稱行業中等水平,是指從事某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依據該項業務指標的排名居於中位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
一、第七條修改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一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3. 為什麼中國的期貨公司是單獨設立的,而非在券商內
畢竟這是兩個系統,但是一般券商下面都有控股的期貨公司,像中信期貨是中信證券控股,銀河期貨是銀河證券控股的等。
4. 證券公司可以做期貨嗎
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性質不一樣,但某些大型證券公司旗下會設立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業務,如中信證券旗下有中信期貨。因此證券公司能否做期貨還得看它的資質等各方面條件。
5.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實行什麼制度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於2007年12月28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公布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18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和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的關系,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和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由一家證券公司控股,經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前款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有益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屬於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出資人關於設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單獨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說明,以及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的說明和業務發展規劃等;
(五)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說明、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持有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六)子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具有子公司擬經營相關證券業務資格和1年相應證券業務市場佔有率的說明;
(八)申請人出具的不經營與其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出資人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請人1年的凈資本、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以及設立子公司對風險控制指標影響情況的說明;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擴大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況、新業務的組織管理架構和發展規劃等;
(四)負責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證券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和1年市場佔有率及盈利情況的說明;
(六)子公司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范圍擴大後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東出具的不與其子公司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除全資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各股東推薦並經選任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對應。
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前款規定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並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並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佔有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計算。
本規定所稱行業中等水平,是指從事某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依據該項業務指標的排名居於中位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 證券公司申請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你說的就是IB業務:證券公司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的業務。IB制度起源於美國,目前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並取得了成功。
業務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開展IB業務,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組織架構方面: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需成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管理與業務對接。人員配備方面:證券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專職業務人員,證券公司營業部至少有2名專職業務人員,專職人員應具備期貨從業資格,專職人員與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應通過中期協組織的介紹業務專項培訓和考試。基礎設施方面:證券公司應設置專門的期貨開戶專區,與證券業務隔離,並且要有開展IB業務的顯著標識,要將介紹業務范圍、專職人員的名單照片、出入金流程、客戶投訴電話及處理流程等內容現場公示。
7. 證券公司都有旗下的期貨公司嗎有沒有的么
一般規模比較大的證券公下面都有期貨公司,有的是參股,有的是直接控股。
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很多證券公司正欲尋找好的期貨公司收購或參股,期貨公司一時成為證券公司眼中的香餑餑。
8. 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名單
魯證期貨。 魯證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國家工商總局注冊設立,由齊魯證券有限公司、山東新礦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股東出資組建的大型期貨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總部設於山東濟南。
招商期貨。 招商期貨是招商證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達1.2億元人民幣,位居同業前列。
銀河期貨。銀河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由中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荷蘭銀行共同控股的期貨公司。
中證期貨:中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CITICS Futures Co., Ltd.,下稱公司)是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平安期貨:平安期貨的控股公司——平安證券有限公司是全國性綜合類券商(簡稱平安證券),成立於1995年10月,注冊地為北京,總部設在深圳,資本金為18億元人民幣
9.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法規介紹答案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2007年4月20日 證監發〔2007〕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範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一) 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
(二) 流動資產余額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資金)的150%;
(三) 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 凈資本不低於凈資產的70%.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前款標准進行調整。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於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於技術系統准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託協議文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介紹業務的范圍;
(二)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託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按照委託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託責任。基於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託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 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二) 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三) 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證券公司調整相關信息的公開方式。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客戶開戶資料提交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復核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二十三條 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協助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行,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系。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二) 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三) 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五) 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六) 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七) 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九) 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十) 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十一) 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期貨公司如何與證券公司合作
一般現在證券公司都有個期貨子公司,在證券營業部專門設有IB業務部。期貨業務在那就可以辦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