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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78條釋義

發布時間:2021-07-10 22:15:50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 有關人員怎麼理解

本條是先列舉,然後兜底,所謂有有關人員:所有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的人,統統包含在其中。即不管你身份是什麼,只要你涉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即屬於有關人員的范疇。

一、《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1、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3、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二、有關人員,這是一個兜底條款:

1、「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因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因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後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無法准確預知法律所要規范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過這些兜底性條款,來盡量減少人類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以及為了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可以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情勢的客觀需要,將一些新情況等通過這個兜底性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無需修改法律。

2、本條是先列舉,然後兜底,所謂有有關人員:所有利用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的人,統統包含在其中。即不管你身份是什麼,只要你涉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即屬於有關人員的范疇。

Ⅱ 證券法第79、81、86、87條內容

80+79+81三個80
83+87+72+78
四個80
75+86
2個80+1
總共9個8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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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國有獨資公司與另一家國有獨資公司合並的問題

一、公司合並的概念與特徵
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並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並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1]
公司合並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公司合並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並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並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並與否及合並的方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並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並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2]
二、企業兼並的規范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並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並,不屬本辦法規范。」
我國企業兼並的主要形式:
1、兼並辦法中規定的兼並方式
兼並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二)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並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並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並形式。[3]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並是企業兼並的一種方式。
三、公司合並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並可以分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並與不同於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並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並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並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並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並。[4]
四、公司合並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並是最常見的合並類型。在吸收合並中,被兼並的公司將消滅。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權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而無論資產轉移還是股權轉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一般是現金或者公司股份,這樣,在邏輯上,就可以劃分出兩類四種吸收合並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並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二)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5]
不論上述哪類方式,吸收公司這繼受被吸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而支付的現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給被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因此獲得現金或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6]
五、公司合並的程序
(一)訂立合並協議
對合並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並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並協議的主要內容,即: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並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合並形式;
5、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通過合並協議
合並協議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股東的權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公司合並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參與合並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並協議。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66條、第106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合並需要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
該條規定,參與合並的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表明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參與合並的公司債權人異議有阻止合並程序進行的效力。
為了保護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五)主管機關批准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機關的批準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必經程序。
(六)辦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六、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指反對公司合並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當時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7]該請求權是對異議股東利益的救濟。
關於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適用對象,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立法例,如德國,規定回購請求權只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第二種立法例,如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規定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於被吸收公司股東,而且適用於吸收公司股東。[8]如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董事會應就合並有關事項作成合並契約,提出關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司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9]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並對合並雙方都會發生重大影響。對於吸收公司的股東,也會面臨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所以,對吸收公司的股東與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一樣,也應賦予其回購請求權,始能體現法律上的公平。
對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對如何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卻沒有下文。只有中國證監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但這一部門規章卻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由此看來,對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解釋論已經不能解決問題,只能依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七、公司合並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果有三:
1、公司消滅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滅。由於消滅的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與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無須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滅。
2、公司的變更
如前所述。
3、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184條和合同法第90條[10]對此均有規定。
八、公司合並無效之訴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合並無效制度。但是由於公司合並是參與合並的公司基於合並合同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如合並行為存在違反
(一)合並無效的原因
公司合並只要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可以作為合並無效的原因。在實務中,違反下列強制性規范是常見的導致公司合並無效的原因:
1、違反公司法第38條和103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2、違反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無效原因的補正
雖然公司合並存在無效的原因,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關系,在法院判決合並無效之前,應給予當事人以補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補正有關無效原因,合並應確認有效。《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企業兼並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兼並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企業兼並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並協議有效。」
(三)合並無效的法律後果
1、恢復到合並前的狀態。在吸收合並中,消滅公司應從存續公司中分離,存續公司進行變更。
2、無效判決的溯及力的限制。合並無效的判決只對將來有效,不影響此前存續公司以合並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如果合並無效判決溯及既往,自合並開始無效,則影響交易安全,導致法律關系混亂,損害第三利益。
3、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58條後句的規定。[11]
九、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並的限制
在理論上,這一問題存在三種學說:
(1)自由說。認為公司合並並不應有種類的限制。
(2)嚴格限制說。認為只有同種類公司方可合並,並且,合並之後的公司仍應為同種類公司。
(3)適當限制說。認為對不同種類公司的合並採取適當限制。
許多國家的公司立法採取了適當限制說,對不同種類的公司之間的合並以及合並後的公司類型作了限制。如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責任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條規定,有限公司可以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並,但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因合並而設立的公司,須為有限公司;第60條規定,有限公司與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應經法院認可,否則無效。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對公司合並沒有限制性規定,但台灣「經濟部」1988年3月21日經商字07610號文件對此作了解釋:現行公司法對於合並公司之種類和合並後存續或另立公司之種類,未有明文限制。為獎勵合並,凡屬責任相同之公司得予合並,故股份有限公司得與有限公司合並。惟依「公司法」第317條之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並者,其合並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學者認為,適當限制說比較合理,應成為我們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12]
1999年公布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有相關規定,雖然法律效力等級不高,但規定採用的是適當限制說。且為國家機關所使用。現引用如下: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公司合並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之和。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徵: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同時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這是《公司法》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一、公司合並、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合並各方公司股東會或者擬分立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作出合並或者分立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簽訂相關協議;
4、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辦理財產合並或分割手續;
7、驗證注冊資本;
8、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報批手續;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並登記程序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公司需合並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應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處理債權債務義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
吸收合並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合並後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注銷登記。
吸收合並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合並各方的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
(4)合並各方簽訂的合並協議;
(5)本公司登載公司合並公告的報紙報樣;
(6)合並後存續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7)合並後存續公司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0)新增加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1)由合並後存續公司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12)《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
(13)合並後需解散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4)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15)因合並而解散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的證明;
(1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合並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意見。

三、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股東會(出資人)關於公司合並和解散的決議(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
(4)合並各方簽訂的合並協議;
(5)本公司登載公司合並公告的報紙報樣;
(6)合並後存續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7)合並後存續(新設)公司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准文件);
(8)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注銷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意見。

Ⅳ 證券法第多少條嚴禁保證收益是哪條

證券法
第幾條嚴禁
保證收益,不要管,
反正這個規定完全正確

Ⅳ 非公開發行股的制度

制度空間被打開私募融資一般只要有買家就可能成行,審核程序相對簡單,同時,發行成本較低,是國際通行的融資方式和靈活方便的再融資方式。
但在我國,股票私募發行制度一直是一個立法空白。1993年頒行的《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1998年頒行的《證券法》,規范我國股票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為基本出發點來設計的,並沒有接受和規定私募發行制度。
隨著股票市場上投資者結構的變換,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私募融資開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因此,2005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證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私募發行制度,主要包括:確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發行的方式設立?新《公司法》第78條?;明確界定「非公開發行」的概念?《證券法》第10條?。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批程序,並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將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縮短為一年,這些規定,客觀上為股票私募發行提供了極大的活動空間。
從目前看,根據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經濟協調、中小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都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戰略投資者,這為各類產業型私募基金試點和運作打開了市場空間。
還有,發改委制訂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以及正在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實質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融資形式。

Ⅵ 違反證券法第43條有什麼處罰詳細點,最好能引用原文。。。

違反證券法第43條的處罰: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原文: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Ⅶ 原國有企業的國家帶編制幹部,在企業並軌是應如何安置

繼續聘任或者另謀高就!

Ⅷ 國有獨資公司吸收合並程序

一、公司合並的概念與特徵

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並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並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1]

公司合並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公司合並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並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並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並與否及合並的方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並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並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2]

二、企業兼並的規范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並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並,不屬本辦法規范。」

我國企業兼並的主要形式:

1、兼並辦法中規定的兼並方式

兼並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二)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並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並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並形式。[3]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並是企業兼並的一種方式。

三、公司合並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並可以分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並與不同於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並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並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並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並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並。[4]

四、公司合並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並是最常見的合並類型。在吸收合並中,被兼並的公司將消滅。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權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而無論資產轉移還是股權轉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一般是現金或者公司股份,這樣,在邏輯上,就可以劃分出兩類四種吸收合並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並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二)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5]

不論上述哪類方式,吸收公司這繼受被吸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而支付的現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給被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因此獲得現金或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6]

五、公司合並的程序

(一)訂立合並協議

對合並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並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並協議的主要內容,即: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並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合並形式;

5、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通過合並協議

合並協議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股東的權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公司合並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參與合並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並協議。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66條、第106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合並需要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
該條規定,參與合並的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表明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參與合並的公司債權人異議有阻止合並程序進行的效力。

為了保護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五)主管機關批准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機關的批準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必經程序。

(六)辦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六、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指反對公司合並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當時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7]該請求權是對異議股東利益的救濟。

關於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適用對象,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立法例,如德國,規定回購請求權只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第二種立法例,如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規定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於被吸收公司股東,而且適用於吸收公司股東。[8]如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董事會應就合並有關事項作成合並契約,提出關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司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9]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並對合並雙方都會發生重大影響。對於吸收公司的股東,也會面臨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所以,對吸收公司的股東與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一樣,也應賦予其回購請求權,始能體現法律上的公平。

對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對如何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卻沒有下文。只有中國證監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但這一部門規章卻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由此看來,對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解釋論已經不能解決問題,只能依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七、公司合並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果有三:

1、公司消滅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滅。由於消滅的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與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無須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滅。

2、公司的變更

如前所述。

3、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184條和合同法第90條[10]對此均有規定。

八、公司合並無效之訴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合並無效制度。但是由於公司合並是參與合並的公司基於合並合同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如合並行為存在違反

(一)合並無效的原因

公司合並只要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可以作為合並無效的原因。在實務中,違反下列強制性規范是常見的導致公司合並無效的原因:

1、違反公司法第38條和103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2、違反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無效原因的補正

雖然公司合並存在無效的原因,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關系,在法院判決合並無效之前,應給予當事人以補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補正有關無效原因,合並應確認有效。《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企業兼並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兼並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企業兼並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並協議有效。」

(三)合並無效的法律後果

1、恢復到合並前的狀態。在吸收合並中,消滅公司應從存續公司中分離,存續公司進行變更。

2、無效判決的溯及力的限制。合並無效的判決只對將來有效,不影響此前存續公司以合並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如果合並無效判決溯及既往,自合並開始無效,則影響交易安全,導致法律關系混亂,損害第三利益。

3、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58條後句的規定。[11]

九、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並的限制

在理論上,這一問題存在三種學說:

(1)自由說。認為公司合並並不應有種類的限制。

(2)嚴格限制說。認為只有同種類公司方可合並,並且,合並之後的公司仍應為同種類公司。

(3)適當限制說。認為對不同種類公司的合並採取適當限制。

許多國家的公司立法採取了適當限制說,對不同種類的公司之間的合並以及合並後的公司類型作了限制。如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責任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條規定,有限公司可以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並,但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因合並而設立的公司,須為有限公司;第60條規定,有限公司與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應經法院認可,否則無效。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對公司合並沒有限制性規定,但台灣「經濟部」1988年3月21日經商字07610號文件對此作了解釋:現行公司法對於合並公司之種類和合並後存續或另立公司之種類,未有明文限制。為獎勵合並,凡屬責任相同之公司得予合並,故股份有限公司得與有限公司合並。惟依「公司法」第317條之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並者,其合並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學者認為,適當限制說比較合理,應成為我們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12]
1999年公布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有相關規定,雖然法律效力等級不高,但規定採用的是適當限制說。且為國家機關所使用。現引用如下: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公司合並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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