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應重點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客戶資產、非法融入融出資金以及結算風險等。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經紀業務整體規劃,加強營業網點布局、規模、選址以及軟、硬體技術標准(含升級)等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應制定統一完善的經紀業務標准化服務規程、操作規范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標准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錄入證券交易系統的客戶資料等內容的復核和保密機制;應妥善保管客戶開戶、交易及其他資料,杜絕非法修改客戶資料;應完善客戶查詢、咨詢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確保客戶能夠及時獲知其賬戶、資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與客戶簽定代理交易協議,協議中除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提示外,還應列示營業部可從事的合法業務范圍及證券公司授權的業務內容,向客戶明示證券公司禁止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賬戶管理、資金存取及劃轉、委託與撤單、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轉託管、查詢及咨詢等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操作程序和具體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開戶、資金存取及劃轉、接受委託、清算交割等重要崗位應適當分離,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分開運作、分開管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營業部採用統一的櫃面交易系統,並加強對櫃面交易系統的風險評估,嚴防通過修改櫃面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證券公司應採取嚴密的系統安全措施,嚴格的授權進入及記錄制度,並開啟系統的審計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實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防範結算風險。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託管證券等的登記程序與獨立監控機制,嚴防發生挪用客戶託管的證券等進行抵押、回購或賣空交易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身份認證、證件審核、密碼管理、指令記錄等措施,加強對交易清算系統的管理,確保交易清算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部門負責對證券營業部資金劃轉、證券轉移、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對異常資金流轉、異常證券轉移、異常交易及違規行為實時預警。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財務系統和清算系統進行檢查,加強交易信息與財務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對,確保相關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數據安全備份制度,對交易數據採取多介質備份與異地備份相結合的數據備份方式,確保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取有效的身份認證及訪問控制措施,網上交易系統應詳細記錄客戶的網上交易和查詢過程。加強交易方身份識別,並對訪問許可權進行控制,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等措施保障網路安全,採用高強加密等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客戶數據被竊取、篡改。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於網路中斷、委託中斷、客戶數據丟失、銀證轉賬故障、交易伺服器故障以及出現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制定和定期修訂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演習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故障和危機。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者教育與信息溝通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加強與投資者信息溝通。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由相對獨立人員對重點客戶進行定期回訪的制度。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加強對自營業務的投資策略、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等的決策管理。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的授權體系,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 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核制度;採取措施防止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出借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監控部門負責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並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壓力測試,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承受范圍內。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參與投資決策和交易活動人員的監察,通過定期述職和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識,防止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已及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確保自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准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製作、內部審核、發行上市和保薦回訪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准、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許可權;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託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核算等環節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託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並關注委託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范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公平對待委託人。
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許可權內管理受託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託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受託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范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並向委託人及時提供受託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託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後,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託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託管人審核。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咨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詢業務規范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迴避、信息披露和隔離牆等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了解,及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咨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牆制度;對跨隔離牆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並採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牆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咨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咨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咨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眾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咨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核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式控制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為。 第八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分支機構越權經營、預算失控以及道德風險。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印章、證照、合同、資金等的管理,及時掌握分支機構業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當合理、明確,確保分支機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經營,並制定防止越權經營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目標和管理目標,加強分支機構的資金、費用、利潤的預算管理和考核;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業績的考核標准應當全面。
第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向客戶公布自身及證券公司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
第九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計劃控制制度,明確界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的責任,建立適當的資金管理績效考核標准和評價制度。
第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嚴格分開,強化資金的集中管理。
證券公司應由專門部門統一進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計劃、籌集、分配、使用,加強對自有資金運用風險、效益的監控與考核。
證券公司應集中負債管理許可權,強化負債風險、成本、規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將客戶債券和自有債券分開管理,加強自有債券回購業務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購資金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自有債券回購業務規模,嚴防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業務。
第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明確的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流程,嚴格執行資金調撥、資金運用的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籌集的規模、結構、方式的計劃管理;禁止分支機構從事資金拆借、借貸、擔保以及自營債券回購。
第一百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費用管理辦法,加強費用的預算控制,明確費用標准,嚴格備用金借款管理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結算和頭寸管理工作,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風險。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分支機構除根據授權在經批準的當地銀行賬戶保留必要的資金外,其餘資金應當及時劃轉證券公司總部。
證券公司應嚴格控制業務部門、分支機構之間直接橫向資金往來。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監測,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特別防範營業部違規受託理財、證券回購和為客戶融資所帶來的風險。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事前風險收益評估制度,重大資金的籌集、分配與運用以及對外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等應進行集體決策。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對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現金庫存管理狀況、資金結算情況、銀行存款和內部往來、大額款項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應實時監控資金余額及其變動情況,建立預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分配利潤,確保足額提取公積金和風險准備金,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辦法,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證券公司應確保分支機構會計核算的一致性。
第一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會計核算應合規、及時、准確、完整,變更會計政策應經董事會批准,確保會計政策的一貫性。
第一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會計監督職能,加強會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加強對負債項目的管理、大額支出的跟蹤考核、重大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託管證券、未決訴訟、賠償事項等)的風險管理以及資產質量的監控。
第一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採用實物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證券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完善會計信息報告體系,確保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和交接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技術人員、設備、軟體、數據、機房安全、病毒防範、防黑客攻擊、技術資料、操作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理、系統網路等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設立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統一歸口管理信息技術工作,加強對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與維護等環節的管理,並定期對信息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的立項審批與開發、運行與維護、開發測試與日常運轉之間應適當分離。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嚴格系統進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統的許可權、密碼管理,許可權的審批、設置、變動以及密碼的使用、修改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並保留完備的記錄。
用戶許可權設置應當遵循許可權最小化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保證信息系統日誌的完備性,確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記錄,確保開啟審計留痕功能。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日誌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可靠完備的災難備份計劃和應急處理機制;數據和重要資料做到異地備份,條件允許應建設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制定詳細的信息系統安全應急方案並定期修訂、演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系統安全和病毒防範制度,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的安全,嚴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統。
第一百二十條證券公司與交易結算相關的技術系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聘用人員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職能管理部門和派出人員的工作聯絡機制,強化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及電腦、財務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垂直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任期屆滿、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審計。證券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稽核審計報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備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員工持續教育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法規及業務培訓,確保所有從業人員及時獲得充分的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和行為規范的最新文件和資料,確保員工書面承諾收到相關資料並理解其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上崗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資格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證券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達到鼓勵員工守法經營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嚴謹、公開、合理的人事選拔制度,任免程序中應明確規定任免決定權的歸屬。人事任免應有完備的決策記錄。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述職報告及定期談話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檔案(包括外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和主要辦事機構在地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
㈡ 跪求我國內部控制規范進程
李三喜: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統一與協調
2008-07-09作者:李三喜 來源:經濟觀察網
導讀: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內部控製取得了迅猛發展,從以下「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就可略見一斑。
l996年12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並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l99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內部控制的行政規定。
1999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要求企業建立組織機構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支持保障系統等控制系統,內部控制要素包括組織機構控制、授權經營控制、財務會計控制、資金運用控制、業務流程式控制制、單證和印鑒管理控制、人事和勞動管理控制、計算機系統控制、稽核監督控制、信息反饋等。
2000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內部控制內容包括內部機構控制、授權分責控制、崗位責任控制、風險監控、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結算控制、計算機系統風險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內容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6月財政部發布《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為主,同時兼顧與會計有關的控制,是我國會計工作中又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風險監控體系,明確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5個部分,內部控制的內容涵蓋組織機構、崗位分工、授權分責、稽核監控、會計控制、計算機控制等各個方面。
2002年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內部控制指導意見》,首次系統地提出基金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和要求。
2003年4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認為,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完整,保證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遵循,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採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
2004年2月審計署發布實施的《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內部控制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個要素組成。
2005年1月中國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要求銀行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價。
2005年2月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中介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試行)》,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全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等。
2005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
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制定《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內部控制評價標准,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進行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實施分類監管。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四章重點規范了有關內部控制的內容。
2006年3月3日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研發的《中國式全面控制》,建議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特色的全面控制體系,把控制分為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兩大部分,倡導自主創新,認為會計控制是核心,管理和業務控制是發展方向。
2006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2006年6月6日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要求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過程。
2006年9月深圳市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該類指引界定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范圍,規定了從公司治理到業務控制的一系列規則。主要強調了關於控股公司、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的使用、重大投資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內部控制要求。
2007年4月19日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的《3C全面風險管理標准》,內容包括基本框架、實務標准、操作指南,力求自主創新,除增加了實務標准、操作指南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之外,在基本框架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充分考慮了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構建中國企業自己的全面風險管理標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7年12月6日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指引(2007年度試行)》的通知評價函〔2007〕293號,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目的是促進企業內部建立健全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是指通過獨立的調查、測試、分析企業在一定經營期間內所採取的各項財務內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評價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實施情況以及運行的有效程度。
2007年l2月26日,深交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建立自查機制,由內審負責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建議,審計委員會對內控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於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
縱觀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制定情況,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小部分是由行業協會制訂、政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學術團體參與其中,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出了中國式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標准。
統一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勢在必行
在美國,COSO框架是一個美國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標准;在英國,Turnbull指南已成為英國投資者和公司普遍接受的一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原則;在加拿大,CoCo控制指南已成為加拿大公司和組織進行控制設計和評價時廣泛參考的一個標准;在香港,內部監控與風險管理基本架構已經成為在香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一個標准。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內部控制規范正出多門,現實中,至少存在包括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部門或主管單位發布的關於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的規範文件。盡管有關監管部門在實際中採用了COSO的標准,但都各自角度出一個規范,怎麼得搞出點特色,是少各規范中對內部控制的定義界定不盡相同,上市公司在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時所選擇的內部控制標准也存在差異,即使是人為特色,也弄得同一個執行單位無法執行,到底執行財政部的呢,還是執行國資委的,還是證券會和審計署的呢,沒有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的標准,實務中執行者難執行,審計者難審計。
應該說,目前內部控制相關制度文件「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並非簡簡單單的相關利益的矛盾,其背後更有不同類型企業之於內部控制的不同要求,以及相關監管層對所轄領域內部控制的不同理解。以內部控制的原則為例。
2003年,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然而,同屬於證券金融領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規定,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健全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與成本效益原則。
至於2006年l2月8日銀監會第54次主席會議通過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規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對比這三個文件關於內部控制原則的規定,其中既有共性的地方,如獨立性、有效性;但其中的差異也較為明顯,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了成本效益原則與相互制約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則未有明確提出,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則將語詞弱化為合理與制衡原則。不僅僅是同屬金融行業的不同細分領域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於針對較為同質化的上市公司,由於上市地點的不同,相關差異也明顯存在。
2006年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其中指出: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一項活動。而2006年9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指出,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可見,同樣是針對上市公司,僅就內部控制的基礎概念方面,上交所與深交所的兩套指引就有著差異不小的理解。
或許正是為了制定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規范的需要,2006年7月15日,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由財政部、證監會、國資委等來自監管部門、實務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統一性、公認性和科學性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是2006年7月15日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達成的廣泛共識,是國際國內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響的結果。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廣泛徵求各監管部門意見基礎制定的,應該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 一標准,我們終於可以自豪地說,至少中國企業有了自己統一的內部控制標准啦。正如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介紹說,新發布的基本規范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准框架,有效解決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有利於提高內部控制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優化企業管理和增強企業競爭實力,有利於保障經濟安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與企業風險管理指引的協調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一標准基本要求,這點肯定是沒有疑問。只有各監管部門不各自為政,把對企業監管要求統一到基本規范上來,企業執行統一的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就不會有障礙。但從該規范的發布部門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重要部門國資委未參與其中,這至少說明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員之間的認識還沒有統一。實際工作中,還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央企業風險管理指引》如何統一協調的問題。這是個很難協調的現實問題。
關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石愛中審計長在2006年度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創新論壇》上就指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逐漸融合,而且在很多工作中,包括在系統設計中這兩個東西一定要融合,而不是分開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在2007年4月19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與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融合之道--2007年度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春季高峰論壇》上指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走向融合,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這不僅是內部控制體系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為我們內部審計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因此為了適應這樣一種發展趨勢,我國現行的內部控制體系有必要逐步地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升級和完善。內部審計的模式也應該逐步向以治理為目標、風險為導向、控制為中心、增值為目的的現代管理審計轉型,使內部審計工作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更能夠滿足企業治理與管理的需要,更能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價值,實現內部審計價值的最大化。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風險管理審計准則規定:「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明確了: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這顯然是傳統的把風險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內容的觀點。3C全面風險管理基本框架的理解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道理其實非常簡單。企業在實現目標的漫長征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因此,就要採取措施控制風險。也正因為有風險才要控制,如果沒有風險,控制就是多餘的了,就是添亂,當然更是浪費資源。風險與控制的關系簡單地說就是風險減去控制就等於剩餘風險。當然,這個剩餘風險一定要在企業可接受的水平范圍內。
實際上,世界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已逐漸融合了,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試為同一事件。1992年,Treadway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發布了《內部控制——整合框架》,2004年,該委員會又發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在該框架附件C中明確:內部控制被涵蓋在企業風險管理之內,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國資委頒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企業在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
我國的有些企業都在積極探索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之道,比如中國網通集團公司的「基於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體系構建與實施」獲得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備受國資委贊揚的中國神華股份公司的《內部控制手冊》,實際上更是以全面風險管理為基礎的,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的結晶。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為我國某中央企業設計的《全面風險管理手冊》,與公司現有管理體系和管理手段相銜接,實際上不僅僅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而是整個管理的融合。
如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融合後,企業至少沒有必要既設立風險管理部,又設立內部控制部,設一個風險控制部就夠用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融合,就是要打破風險和控制水平之間的平衡,不要把現代企業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僅僅當成是一項純粹的企業經營活動,它是一項包括了企業咨詢專家、企業決策者、中層管理者以及企業員工在內的綜合管理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協調和配合才能實現。
當然,強調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並不是風險管理要代替內部控制,實際上兩者是並存的。企業肯定需要建立內部控制,來應對阻止企業進步的風險。否則,被控制所遏制的風險將可能發生。
融合是一種彼此的尊重,它可以讓兩個公司形成一個系統,融合是一種力量的凝聚,它可以實現1+1〉2的效果,融合是一種思維的創新,它可以創造一個和諧共贏的世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要融合,正因為有風險才需控制,兩者是一個事件的兩個方面,在實踐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同樣一個中央企業不能為了應付檢查就同一事件用兩個規范來做,不能既要編報風險管理報告,又要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的確,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但終究還是要考慮成本,不能為了控制而控制,為了管理而管理。如果把內部控制規范和風險管理規范統一了,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合二為一,必然會減少各監管部門和企業的不必要的重復勞動,也會減輕企業的負擔,管控的效果或許會更好些。
當然,從道理上講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是比較簡單的,不要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更不能相互「製造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因涉及到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就比較難了。一個妥協的結果就是各干各的,倒霉的是企業,辛苦的是政府主管部門,無奈的是審計師。
當然對企業來講,處於不斷開放經濟體系中的中國企業,面臨著外部環境、文化理念、管理層經營哲學、各種競爭等多方面的環境與因素,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也需將眾多的因素與風險納入到控制范圍來予以考慮。在國家基本規范的基礎,企業根據基本規范,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構建適合本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
㈢ 求《關於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對策的研究》的開題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研究意義 怎麼寫
一、全球財務舞弊案件頻發
企業對外公布的財務報告是投資者、客戶、政府監管機構、外部注冊會計師、企業管理當局等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與決策者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但是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經濟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財務報告信息失真的情況,並且產生了嚴重的經濟後果。
財務舞弊並不新鮮,作為一種故意錯報財務數據,欺騙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行為,財務報告舞弊(Financial Reporting Fraud)始於18世紀20年代的英國。南海公司財務報告舞弊導致英國政府頒布《泡沫公司法》,並一度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式。1929年~1933年席捲美國的經濟危機使的整個證券市場瀕臨崩潰的邊緣。會計史學家chatfield曾指出,鬆散的會計實務是市場崩潰和蕭條的原因之一。盡管各國政府加強了對財務報告舞弊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但是,從麥迪遜公司到安然公司,從瓊民源到銀廣廈事件,國內外的財務報告舞弊案件仍是層出不窮。
尤其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財務舞弊以及由此帶來的損失空前嚴重,引起了相關部門和理論界的高度重視。據美國會計總署的估算,1995年舞弊和欺詐僅在醫療方面的耗費就達1000億美元。1998年,畢馬威國際會計師事務所(Peat Marwick)對舞弊問題進行了一次廣泛調查,調查樣本來自20個行業的5000家企業和組織,被調查對象包括單位的高級管理者、經營主管、財務經理、證券經理、內部審計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等。調查顯示,1998年平均每起舞弊案金額為116000美元,百萬美元以上的舞弊案也不少。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公布的一項研究報告也顯示,僅安然和世通公司的造假丑聞就使美國2002年經濟損失高達370億至420億美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保羅.阿特金斯坦言,由於接連發生的美國大公司財務欺詐丑聞,美國證券市場遭受重創,損失約5億美元的市值,如果將損失分攤到全體美國人身上,每戶美國家庭要承擔6萬美元。美國注冊舞弊審查師協會2002年進行的調查顯示,職業舞弊中,資產盜用發生的頻率最高,達舞弊案件的85.7%,其次為貪污受賄和管理舞弊。在國內,財務報告信息失真的情況同樣普遍存在。最近財務部發布的第9號會計信息質量抽查顯示,在對152戶企業2002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抽查中,被抽查單位資產不實達88.88億元、利潤不實28.72億元,其中資產不實比例在5%以上的佔全部被查單位的15.13%,利潤不實比例在10%以上的佔全部被抽查單位的53.95%。
在美國之外,日益猖獗的財務舞弊行為,一方面使全球的投資者因此缺乏投資的安全感,,引起資本市場的巨大震動,嚴重的阻礙了經濟的良性循環與發展;另一方面,各國政府、理論界發起了對財務舞弊案件頻發展開了相關的研究,並出台相關政策、法規,以期遏制資本市場的舞弊行為。由於財務舞弊案件總是與財務報告造假有關,因此,由職業審計師發起的旨在規避其審計責任的對內部控制的研究逐漸深入。
二、薩班斯法案對企業完善內部控制的法律要求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對內部控制理論的研究,可謂由來已久,但通過法律手段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制度,則屬於頻發的財務舞弊案件所帶來的理論與實務界相結合的制度創新。從國外看,安然、世通等財務舞弊案件的暴露,促使許多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加強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和內部控制,比如,美國制定的《2002年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第404條規定,上市公司要自行評估其內部控制有效性,揭示其內部風險控制中的重大弱點,並將評估結論寫進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根據404條款的規定,美國本土的上市公司需要對2004年度的內部控製作出評估,在2005年3月15日前將評估結論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已在美國上市的非美國本土公司,可以寬限一年,即從2005年開始評估,2006年6月30日前將評估結論寫入年度財務報告中。
到目前為止,我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共有34家,這些企業都面臨執行404條款的問題。與此同時,公司所聘請的審計師,要核實公司管理層作出的評估,並另行出具報告。從國內看,2001年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做好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評審工作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聘請有證券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評價,並提交評價報告;中國證監會首席會計師張為國在2002年也曾指出,擬在3年~5年內借鑒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有關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其報告制度的做法。但是,推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制度,其基礎是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統一的內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已經開始起步,如民生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對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這些制度具有較強的行業特徵,適用面也比較窄,難以體現普遍性、統一性和公認性。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各企業逐步建立符合國際化要求的管理體系,其基礎,就是要建立現代化的內部控制體系。各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希望了解內部控制理論與實踐知識的要求,空前高漲,迫切需要科學、詳盡、理論與實踐並重、宜於操作、與國際接軌的內部控制建設理論的相關指南。
三、結論
正是基於上述背景,使得人們對於企業會計信息的關注,在過去,是單純通過報表審計關注結果,而在新情況下,必須既通過報表審計關注結果,還要通過構建和完善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關注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
㈣ 求我國 內部控製法規 2009年~2012年的發展
李三喜: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統一與協調
2008-07-09作者:李三喜 來源:經濟觀察網
導讀: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內部控製取得了迅猛發展,從以下「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就可略見一斑。
l996年12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並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l99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內部控制的行政規定。
1999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要求企業建立組織機構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支持保障系統等控制系統,內部控制要素包括組織機構控制、授權經營控制、財務會計控制、資金運用控制、業務流程式控制制、單證和印鑒管理控制、人事和勞動管理控制、計算機系統控制、稽核監督控制、信息反饋等。
2000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內部控制內容包括內部機構控制、授權分責控制、崗位責任控制、風險監控、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結算控制、計算機系統風險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內容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6月財政部發布《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為主,同時兼顧與會計有關的控制,是我國會計工作中又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風險監控體系,明確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5個部分,內部控制的內容涵蓋組織機構、崗位分工、授權分責、稽核監控、會計控制、計算機控制等各個方面。
2002年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內部控制指導意見》,首次系統地提出基金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和要求。
2003年4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認為,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完整,保證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遵循,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採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
2004年2月審計署發布實施的《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內部控制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個要素組成。
2005年1月中國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要求銀行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價。
2005年2月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中介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試行)》,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全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等。
2005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
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制定《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內部控制評價標准,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進行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實施分類監管。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四章重點規范了有關內部控制的內容。
2006年3月3日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研發的《中國式全面控制》,建議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特色的全面控制體系,把控制分為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兩大部分,倡導自主創新,認為會計控制是核心,管理和業務控制是發展方向。
2006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2006年6月6日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要求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過程。
2006年9月深圳市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該類指引界定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范圍,規定了從公司治理到業務控制的一系列規則。主要強調了關於控股公司、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的使用、重大投資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內部控制要求。
2007年4月19日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的《3C全面風險管理標准》,內容包括基本框架、實務標准、操作指南,力求自主創新,除增加了實務標准、操作指南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之外,在基本框架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充分考慮了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構建中國企業自己的全面風險管理標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7年12月6日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指引(2007年度試行)》的通知評價函〔2007〕293號,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目的是促進企業內部建立健全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是指通過獨立的調查、測試、分析企業在一定經營期間內所採取的各項財務內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評價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實施情況以及運行的有效程度。
2007年l2月26日,深交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建立自查機制,由內審負責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建議,審計委員會對內控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於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
縱觀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制定情況,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小部分是由行業協會制訂、政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學術團體參與其中,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出了中國式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標准。
統一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勢在必行
在美國,COSO框架是一個美國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標准;在英國,Turnbull指南已成為英國投資者和公司普遍接受的一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原則;在加拿大,CoCo控制指南已成為加拿大公司和組織進行控制設計和評價時廣泛參考的一個標准;在香港,內部監控與風險管理基本架構已經成為在香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一個標准。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內部控制規范正出多門,現實中,至少存在包括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部門或主管單位發布的關於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的規範文件。盡管有關監管部門在實際中採用了COSO的標准,但都各自角度出一個規范,怎麼得搞出點特色,是少各規范中對內部控制的定義界定不盡相同,上市公司在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時所選擇的內部控制標准也存在差異,即使是人為特色,也弄得同一個執行單位無法執行,到底執行財政部的呢,還是執行國資委的,還是證券會和審計署的呢,沒有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的標准,實務中執行者難執行,審計者難審計。
應該說,目前內部控制相關制度文件「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並非簡簡單單的相關利益的矛盾,其背後更有不同類型企業之於內部控制的不同要求,以及相關監管層對所轄領域內部控制的不同理解。以內部控制的原則為例。
2003年,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然而,同屬於證券金融領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規定,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健全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與成本效益原則。
至於2006年l2月8日銀監會第54次主席會議通過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規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對比這三個文件關於內部控制原則的規定,其中既有共性的地方,如獨立性、有效性;但其中的差異也較為明顯,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了成本效益原則與相互制約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則未有明確提出,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則將語詞弱化為合理與制衡原則。不僅僅是同屬金融行業的不同細分領域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於針對較為同質化的上市公司,由於上市地點的不同,相關差異也明顯存在。
2006年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其中指出: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一項活動。而2006年9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指出,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可見,同樣是針對上市公司,僅就內部控制的基礎概念方面,上交所與深交所的兩套指引就有著差異不小的理解。
或許正是為了制定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規范的需要,2006年7月15日,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由財政部、證監會、國資委等來自監管部門、實務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統一性、公認性和科學性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是2006年7月15日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達成的廣泛共識,是國際國內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響的結果。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廣泛徵求各監管部門意見基礎制定的,應該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 一標准,我們終於可以自豪地說,至少中國企業有了自己統一的內部控制標准啦。正如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介紹說,新發布的基本規范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准框架,有效解決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有利於提高內部控制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優化企業管理和增強企業競爭實力,有利於保障經濟安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與企業風險管理指引的協調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一標准基本要求,這點肯定是沒有疑問。只有各監管部門不各自為政,把對企業監管要求統一到基本規范上來,企業執行統一的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就不會有障礙。但從該規范的發布部門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重要部門國資委未參與其中,這至少說明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員之間的認識還沒有統一。實際工作中,還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央企業風險管理指引》如何統一協調的問題。這是個很難協調的現實問題。
關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石愛中審計長在2006年度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創新論壇》上就指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逐漸融合,而且在很多工作中,包括在系統設計中這兩個東西一定要融合,而不是分開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在2007年4月19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與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融合之道--2007年度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春季高峰論壇》上指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走向融合,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這不僅是內部控制體系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為我們內部審計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因此為了適應這樣一種發展趨勢,我國現行的內部控制體系有必要逐步地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升級和完善。內部審計的模式也應該逐步向以治理為目標、風險為導向、控制為中心、增值為目的的現代管理審計轉型,使內部審計工作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更能夠滿足企業治理與管理的需要,更能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價值,實現內部審計價值的最大化。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風險管理審計准則規定:「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明確了: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這顯然是傳統的把風險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內容的觀點。3C全面風險管理基本框架的理解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道理其實非常簡單。企業在實現目標的漫長征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因此,就要採取措施控制風險。也正因為有風險才要控制,如果沒有風險,控制就是多餘的了,就是添亂,當然更是浪費資源。風險與控制的關系簡單地說就是風險減去控制就等於剩餘風險。當然,這個剩餘風險一定要在企業可接受的水平范圍內。
實際上,世界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已逐漸融合了,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試為同一事件。1992年,Treadway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發布了《內部控制——整合框架》,2004年,該委員會又發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在該框架附件C中明確:內部控制被涵蓋在企業風險管理之內,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國資委頒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企業在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
我國的有些企業都在積極探索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之道,比如中國網通集團公司的「基於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體系構建與實施」獲得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備受國資委贊揚的中國神華股份公司的《內部控制手冊》,實際上更是以全面風險管理為基礎的,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的結晶。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為我國某中央企業設計的《全面風險管理手冊》,與公司現有管理體系和管理手段相銜接,實際上不僅僅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而是整個管理的融合。
如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融合後,企業至少沒有必要既設立風險管理部,又設立內部控制部,設一個風險控制部就夠用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融合,就是要打破風險和控制水平之間的平衡,不要把現代企業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僅僅當成是一項純粹的企業經營活動,它是一項包括了企業咨詢專家、企業決策者、中層管理者以及企業員工在內的綜合管理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協調和配合才能實現。
當然,強調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並不是風險管理要代替內部控制,實際上兩者是並存的。企業肯定需要建立內部控制,來應對阻止企業進步的風險。否則,被控制所遏制的風險將可能發生。
融合是一種彼此的尊重,它可以讓兩個公司形成一個系統,融合是一種力量的凝聚,它可以實現1+1〉2的效果,融合是一種思維的創新,它可以創造一個和諧共贏的世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要融合,正因為有風險才需控制,兩者是一個事件的兩個方面,在實踐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同樣一個中央企業不能為了應付檢查就同一事件用兩個規范來做,不能既要編報風險管理報告,又要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的確,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但終究還是要考慮成本,不能為了控制而控制,為了管理而管理。如果把內部控制規范和風險管理規范統一了,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合二為一,必然會減少各監管部門和企業的不必要的重復勞動,也會減輕企業的負擔,管控的效果或許會更好些。
當然,從道理上講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是比較簡單的,不要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更不能相互「製造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因涉及到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就比較難了。一個妥協的結果就是各干各的,倒霉的是企業,辛苦的是政府主管部門,無奈的是審計師。
當然對企業來講,處於不斷開放經濟體系中的中國企業,面臨著外部環境、文化理念、管理層經營哲學、各種競爭等多方面的環境與因素,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也需將眾多的因素與風險納入到控制范圍來予以考慮。在國家基本規范的基礎,企業根據基本規范,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構建適合本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
㈤ 江海證券三大業務暫停半年,它犯了什麼錯
㈥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 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是指證券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根據經營環境變化,對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內部控制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
(一)控制環境: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所有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法人治理結構、組織架構與決策程序、經理人員權力分配和承擔責任的方式、經理人員的經營理念與風險意識、證券公司的經營戰略與經營風格、員工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人力資源政策等。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及時識別、確認證券公司在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的風險, 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風險度量方法對經營環境持續變化所產生的風險及證券公司的承受能力進行適時評估。
(三)控制活動與措施:保證實現證券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政策、程序,以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中的授權與審批、復核與查證、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序、崗位許可權與職責分工、相互獨立與制衡、應急與預防等措施。
(四)信息溝通與反饋:及時對各類信息進行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並進行有效的內外溝通和反饋。
(五)監督與評價:對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並及時改進。
第四條 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為證券公司實現下述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 保證經營的合法合規及證券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 防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三) 保障客戶及證券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保證證券公司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時。
(五) 提高證券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目標和運營狀況,結合證券公司自身的環境條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根據市場、技術、法律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和完善。
㈦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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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8 年下半年開始,隨著上海和深
圳兩股指的持續走低,中國證券業的發展開始 進入低谷,一直持續到現在,在這種嚴峻的市 場環境下,證券公司的深層次問題逐漸顯現, 某些公司更是經歷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
一、證券業概況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新統計數據,
!""9 年 889 家證券公司的股票基金交易總金 額為 :&:##$ #! 億元,較 !""& 年增長 !:; ;共 主承銷股票 89& 家,籌資總金額 <』"$ 9< 億元, 分別較 !""& 年增長 !=; 和 !<; 。截至 !""9 年年末,889 家證券公司資產總值 &!』&$ :& 億 元,凈資產 ##』$ "< 億元,凈資本 9=&$ 98 億 元。受市場行情及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在
!""9 年度這 889 家證券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共
8#』$ 99 億元,利潤總額為 > 8"&$ #9 億,扣減資 產減值損失後利潤總額為 > 89』$ 』& 億,全行 業 處 於 虧 損 狀 態 , 比 !""& 年 累 計 虧 損 的
#!$ "& 億元增長了 898$ :8; 。 二、證券業虧損的因素 造成證券公司全行業虧損並非偶然,事實
上,它只是中國證券業長期存在的潛在問題的 顯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目 前,中國大多數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還局限在 傳統的承銷、經紀和自營等方面,只有為數不 多的一些大證券公司才涉及公司理財、資產重 組、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投資顧問等業務, 而且缺乏深度和廣度,除了股票、債券、基金和 回購等普通品種外,尚未開展遠期、金融期貨、 期權、互換等衍生產品業務。
(二)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由於 近幾年的市場行情持續低迷,客戶資金不斷撤 離股市及經營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現 金凈流出的狀況更為加劇。目前證券公司融資 渠道狹窄,多數證券公司均強烈感到資金緊 張。無奈之下,一些證券公司便以受託投資管
理和國債回購為名高息融資,從而形成了潛在
的流動性風險和財務風險。
(三)公司治理結構普遍扭曲,內部風險控 制制度存在嚴重疏漏。近幾年來,大部分證券 公司按照證監會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 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意識 普遍加強。但少數證券公司內部制度流於形 式,疏於執行,風險控制不嚴,尤其是對下屬證 券營業部的監督制約缺乏有效措施,導致營業 部關鍵崗位人員行為失控,主要表現就是營業 部關鍵崗位人員採取欺騙手段挪用客戶資金, 或利用各種名義進行非法融資,這種違法違規 事件的屢屢發生給公司和社會帶來了巨大損 失,也反映出證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
善,其內部風險控制水平迫切需要提高。 三、我國證券業調整的方向———重組與購
並
重組與購並是我國證券業做大做強的必 由之路,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存狀況決定了其未 來的發展模式必然是以重組、購並為主。
8、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創新的要求。如上所 述,我國券商的業務單一,基本上在三大傳統 業務上進行低水平競爭,而國外的證券公司在 業務范圍上顯得更有靈活性。每一家證券公司 都有其業務側重點,在某一業務領域形成自己 的特色,避免了各公司在同一業務層面上的競 爭,從而達到了規模經濟。這就要求中國的證 券公司進行業務創新,拓寬業務范圍,而比較 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重組、購並的方式使中國 券商的業務結構多樣化。
!、中國證券經營機構擴大資產規模、增強 抵禦風險能力的有效方式。中國證券公司無論 是注冊資本、凈資產還是總資產的規模,相對 於國外的證券公司來說都是相當小的,而資產 規模小,抵禦風險的能力就差,這一點從 !""8 年 # 月股市下跌導致的許多小型證券公司倒 閉就可以看得出來。
擴大企業規模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內
涵式擴張,即通過自身利潤得積累達到資產擴 張的目的;另一種是外延式擴張,即通過增資 擴股的方式進行擴張。由於內涵式擴張需要的 時間比較長,且受到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而 外延式擴張則比較迅速,若要盡快擴大中國證 券經營機構的資產規模,增強其抵禦風險的能 力,重組、購並就顯得尤為重要。
&、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要求進行重組、購 並。目前,中國的證券公司主要有股份有限公 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類型。產權 都是國有,與國外規范的股份公司相比,中國 的證券公司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內部人控制現 象嚴重,決策、管理等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國 有企業的弊病。要減輕這種弊病,一個好方法 就是分置股權,可以將大股東對外轉讓部分股 權,或者是原有證券公司對外增資擴股進行重 組。而中外證券經營機構合作成立的新的證券 公司,雖然有助於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的完善,但並沒有改變原有證券經營機構的法 人治理結構,因此,重組、購並也是中國證券經 營機構完善其治理結構的要求。
9、中國證券經營機構加強國際競爭力的 要求。加入 ?/) 後,隨著外資券商待遇的提高 和限制的減少,中國現有證券經營機構在競爭 上處於劣勢。在體制上,中國證券機構股本高 度國有化,沒有完全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司 法人制度相當完善的外資券商相比,公司的發 展被束縛;在經營范圍上,中國金融業實行分 業經營,但在華外貿金融機構則實行混業經 營,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與豐富的業務,還可以 聯系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組合,大 大降低了成本,且可以自由地籌措、運用資 金。而融資難一直是中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限制 國內券商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改善這種現狀 只有通過重組、購並來間接實現銀行業與證券 業的聯系,以實現更大的利潤。
㈨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健全證券公司行為准則和員工道德規范,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杜絕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託管理的資產及客戶託管的證券等行為,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機制,確保凈資本符合有關監管指標的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科學的決策程序與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運作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以及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證券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的風險。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之間保持資產、財務、人事、業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確保證券公司獨立運作。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即建立重要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防線,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防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法人統一管理,建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和逐級問責制度,明確界定部門、分支機構的目標、職責和許可權,確保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經營管理職能。證券公司業務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各個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託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咨詢等業務相對獨立;電腦部門、財務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資金清算人員不得由電腦部門人員和交易部門人員兼任。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不斷完善業務、財務、人力資源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根據自身實際加強業務運作的後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戶資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實時預警、監控、防範風險的能力。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完整體系,運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內的多種手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明確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化解方法。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授權管理、崗位職責、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在內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對經紀、自營、投資銀行、受託投資管理、研究咨詢以及創新業務等制訂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針對業務的主要風險點和風險性質,制定明確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大力加強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風險控制,建立自有資金運用的決策、審核、批准、監控相分離的管理體系,加強資金額度控制和資金使用的日常監控,對資金異常變動和大額資金存取等行為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暢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內部員工和客戶的信息反饋機制,確保信息准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及監督檢查部門及時了解證券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投訴、可疑事件和內控缺陷得到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對合同、票據、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證券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電子印簽等的保管、審批、使用等應適當分離、相互牽制。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各類檔案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與決議、經營協議、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憑證賬表、投訴與糾紛處理記錄以及各類法規、制度等檔案的妥善保管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和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