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期貨公司員工能否同時代理別的期貨公司的居間
現在沒有關於居間人這塊的,但是最好不要這樣做,讓自己的親屬來做這個居間不是更好(還是你來發展,但是簽名的時候不要落下自己的名字),而且如果被你現在的期貨公司知道,也會有些問題的!
⑵ 銀行工作人員能夠做期貨居間人嗎
做居間選個牌子靚的也有利於開發客戶
⑶ 我在銀行上班,能不能在期貨公司掛一個期貨居間人
居間本身不是期貨公司正式員工,換句話說,都不算從業,自然不需要從業資格。
一般公司對居間客戶的資金量也是有要求的,換句話說,除非你的客戶自己資金量就比較大,單個客戶自己想給自己做居間期貨公司一般不會答應。
這件事本身對你銀行工作沒有影響,但是如果你是利用你銀行工作便利動用你手上的客戶資源被你上級知道了這另當別論了。
⑷ 我是銀行工作人員做居間人掙了一筆款可以嗎
銀行的工作人員介紹完一筆貸款,或者是業務的時候都會有提成的,所以這個是應該是可以的,也是公司所允許的
⑸ 證券公司員工的家人可以做期貨居間人嗎
可以的,只有期貨從業人員或者是市場禁入者不能做期貨的居間人。其他的都可以。
⑹ 期貨從業人員能做居間人嗎
可以,去拉私活渤海商品交易所歡迎您的加入,不同於一般的中小盤是大盤子,保證你能爽到
⑺ 期貨居間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禁止一哪些人為居間業務開發對象
期貨居間人是期貨經紀業務的中介人,和期貨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並取得一定報酬。
期貨客戶不可以做自己的居間人。
因為不能是自己把自己介紹給期貨公司,然後期貨公司再給你報酬。中介都是作為第三方的。
如果您有一定的客戶資源,可以通過與期貨公司合作,介紹客戶與期貨公司簽訂正式協議,並且提供相關服務,取得報酬。
⑻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⑼ 期貨公司員工和期貨公司的居間身份能否並存!
不能。
如果你是員工那麼就會直接算做你的業績。
而且期貨公司,剛開是的發展可能都會依賴居間,但他們都在減少對居間的依存度以得到讓公司更好更健康的發展。
⑽ 期貨公司員工的親屬可以是居間人嗎
沒問題
但最好別讓公司知道親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