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法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2、民法為文明法。
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於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1)公司法與民法證券法及破產法的關系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民事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1)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2)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3)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B. 公司法淵源是什麼
法的淵源:我國目前所講的法的淵源,一般有實質意義法的淵源和形式意義法的淵源兩種不同的解釋。在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指法的內容的來源,如法淵源於經濟或經濟關系;形式意義上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法的淵源的分類,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從法的淵源與法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規范、法條紋直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直接淵源,學說等與法規范、法條紋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的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根據法的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在實踐中,法的淵源最主要的分類為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法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於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淵源則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准則和觀念,這些准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准、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在我國,對法的淵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義上的淵源,主要是各種制定法。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當代中國法律部門包括: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2)財政、金融和稅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3)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
(4)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2)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
9.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
C. 破產法與民法的區別
破產法是民商部門法的組成部分,與民法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
D.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二、公司法的法律特徵
三、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主要特點
五、我國公司立法概況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1.公司法的概念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有關公司規定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和,它除了單行的公司法規外還包括民法、企業法、破產法、外商投資企業法、證券法、民事訴訟法等種類法律、法規中所有涉及公司的內容的規定。
狹義的公司法,是指經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以公司法名稱命名的單項法律規范。1993年12月29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課程所講的公司法是針對狹義公司法而言的。
從下面兩方面理解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法調整的對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其它企業組織形式。
(2)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內對外的法律關系。
2.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共性,同時又具有不同於其它法律的特徵:
(1)公司法是一種企業組織法。
(2)公司法是一種活動法。
(3)公司法是一種制定法。
(4)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二、公司法的法律特徵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活動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3、從公司法的規范性質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一種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三、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對於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人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應看作部分;有的認為應看作是民法的特別法;還有的認為應歸屬於經濟法中企業法的一部分。我們認為,從學科體系建設出發,將公司法及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歸類於商法學,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公司法與民法、經濟法、刑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還與涉外經濟法、破產法、勞動法、訴訟法有密切的聯系。公司法之所以與如此眾多的法律部門密切相關,歸根到底,在於公司法自身就包括了多種法律關系,而每一種法律關系都必然涉及到相關法律部門的有關規定。總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須臾不可離開的法律。
2.公司法的作用
(1)公司法確定了公司的行為准則,維護了政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公司法確定了發起人、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規則,保障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a)公司法規定了發起人的責任。
b)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c)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經理和監事應享有的經營管理權、監督管理權,還規定了董事、經理和監事的誠實信用、勤勉盡職的義務及公司各組織機構之間實施各種行為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四、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主要特點
1.公司法逐漸形成單行法。
2.在內容上日趨統一。
3、確保了股東的權利和利益。
4、加強了對公司的保護。
5、強化了對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利益的保護。
五、我國公司立法概況
1、舊中國的公司立法
2、建國初期到「文革」前的公司立法
3、改革開放後到《公司法》頒布前的公司立法
4、《公司法》頒布後的公司立法
E. 民法包括哪些法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還有相關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可是歸屬於國際私法,但是也屬於民法部門 不清楚,可追問,望採納...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這句話對嗎?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權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民商法部門中起中樞作用.這_ : 您好,這句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確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拓展資料:一、民法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
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一)小民法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體系總則:民法通則物權:物權法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親屬:婚姻法、繼承法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萬民法出現在那個國家?什麼時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養法、繼承法等.2、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國常見的法律分類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訴訟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話民告官的法律)、訴訟法(告訴您打官司應該怎麼做、按照什麼程序進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歸類為民事法.經濟法、商法都是從民法分出來的,也屬於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
我國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經濟法主要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F. 公司法與民法,證券法及破產法的關系
公司法和破產法在我國都是商事法律體系。公司法與破產法有著密切的聯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即為公司終止的原因之一;不過,一般來說,公司法僅就公司破產作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公司重整、和解、清算制度則由破產法規定。
公司法與破產法形成了一種相互配套的關系.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構成了破產法所規定的公司破產制度的基礎,而破產法又使公司法律制度獲得了延展。
G. 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您好!通常我們會把民法和商法統稱為民商法,和經濟法作比較,詳細情況如下: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它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經濟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拍賣法、招投標法、金融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財稅法(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算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護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關系法與財產關系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系法中,又可進一步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保護的是物權、知識產權等靜態的絕對財產權,物權法具體包括債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債權法保護的是動態的債權關系,債權法具體包括合同法和擔保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一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預測、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H. 民商法都包括什麼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商法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證券法。
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義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
(8)公司法與民法證券法及破產法的關系擴展閱讀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同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商法
I. 民法和公司法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從分類上說,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一部關於公司這種最重要的商事主體組織,運行的主體法律規范,是一部組織法。商法體系包括公司法和其他商法的組成法律規范。民法則主要規范非商事的民事主體行為組織原則和行為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內容要廣泛得多。民法和商法共同組成民商法律體系,是規范社會平等主體之間的主要法律規范,區別於行政法體系。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與商法合稱為民商法。
2.民法和商法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屬於私法范疇。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隨著商品關系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變化,羅馬法、法蘭西民法、蘇俄民法是分別反映簡單商品關系、資本主義商品關系和社會主義商品關系的三種類型的民法,無論哪一種類型的民法,都是以調整商品關系為其主要目的。
3.近代商事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公元11世紀前後,隨著商業的興起,歐洲出現了商人這一特殊階層和特殊商品交易行為,商法也就應運而生。
J. 簡述民法與商法的性質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
商法,又稱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專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險法、破產法、票據法、海商法等單行法;實質上的商法,指一切有關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
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
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歷來存在著民商合一和民商分離的觀點。
①民商分離的體制在19世紀以前已經形成。從l9世紀開始,商法開始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並已開始法典化。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之外製定了商法典,從而形成了民商分離體制。
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商人特殊利益的逐漸消失,需要用統一的法律規則來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特別是為了立法技術上的科學性,需要消除因民商分立帶來的民商法之間的規范重復、矛盾等現象,因此,從l9世紀末期以來,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推行民商法的統一。由於民商合一適應了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因而成為當代法律發展的一種趨勢。
③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民商處於分離的狀態。但是,近年來,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關公司、證券、海商、保險、票據、破產等方面的立法相應地得到了重視和加強。這些法律和法規大多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關系的,因而可以視為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從總體上講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