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79年刑法第151條是什麼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151條
來源:糾錯 |2011-03-02 16:20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注釋
走私,指違反海關管理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刑法》將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等特定物品歸屬為同一條文的三個條款中,反映了《刑法》重點、嚴厲打擊走私特定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立法宗旨。犯本條所列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必須有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的行為,如通過不設海關、邊卡的陸地邊境秘密運輸、攜帶、郵寄物品,或者採用隱匿、偽報、偽裝等手段運輸、攜帶、郵寄物品。由於本條所列物品有的是違禁品,有的是國家嚴禁出口的物品,因此,本條對走私本條所列物品犯罪的條件,在數量上沒有限制,凡是走私本條所列物品,原則上都構成犯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文物與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是一種單向而非雙向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將境外的文物、貴重金屬擅自帶入國(邊)境內的,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而不以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論。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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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事訴法第148~151條內容
請參考《刑事訴訟法》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C. 1997年(刑法)第151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注釋
走私,指違反海關管理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刑法》將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等特定物品歸屬為同一條文的三個條款中,反映了《刑法》重點、嚴厲打擊走私特定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立法宗旨。犯本條所列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必須有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的行為,如通過不設海關、邊卡的陸地邊境秘密運輸、攜帶、郵寄物品,或者採用隱匿、偽報、偽裝等手段運輸、攜帶、郵寄物品。由於本條所列物品有的是違禁品,有的是國家嚴禁出口的物品,因此,本條對走私本條所列物品犯罪的條件,在數量上沒有限制,凡是走私本條所列物品,原則上都構成犯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文物與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是一種單向而非雙向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將境外的文物、貴重金屬擅自帶入國(邊)境內的,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而不以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論。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D. 法律故意傷害罪第151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徵集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 《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條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F. 類似於民法通則第151條的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151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特點,指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單行條例或者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G. 《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
151和152條,不是數額犯,不按違法所得的多少來定罪的。
H.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64條第一款、地215條第一款解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意思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是放在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所涉及的法律條款是否適用於所審理的案件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除我國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中的情形外,大部分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是指由一方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以及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例如一般的醫療糾紛就是由醫院方提供全部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這個不用解釋了吧
I.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對方沒有及時將手機郵寄給你,不等同詐騙,在沒有證實對方有詐騙行為之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J. 對於刑法151條中案情輕重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葯,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六十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五枚的;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准,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葯,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一枚以上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准,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葯,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