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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業務新規

發布時間:2021-07-17 08:43:31

『壹』 房產或土地中介中,那個居間協議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居間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服務,他方為此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或協議。在居間合同中,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為此給付約定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期貨居間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貨專業知識、資格和技能,能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專職為期貨經紀公司介紹客戶,或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的居間人與期貨經紀公司或客戶依法所簽訂的協議。在期貨居間合同中,這種為期貨經紀公司起介紹客戶,或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或實施委託的客戶一方則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由眾多的、內容密切相關且依照一定的實務運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條款所構成。這些合同的條款,是訂立期貨居間合同的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條件下的結果,是雙方共同意願在合同條款中的具體表現。從合同的形式上來看,合同的條款根據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點、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為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合同的普通條款這三種類型。居間合同即由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合同條款所構成。合同的條款規定了居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即成為法律關繫上的合同的內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條款及其特點,對於理解居間合同的內容和把握其法律實質,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對簽訂合同的雙方進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聯系方式;有效證件號碼;本人基本情況等內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條款的特點是要求簡單、具體而又確切,起到提示和參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條款構成合同的基礎。同時,也成為合同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點所在。沒有或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無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產生。從期貨居間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說,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大致包括以下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酬金的數量或計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點以及應支付的各種居間費用是重要內容);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權利與義務的終止;合同的違約與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規定等。其中,權利與義務中牽涉質和量的方面,都要詳細、明確和具體。合同的主要條款的特點是其表現為是整個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點所在。尤其是其條款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部分,調整和約束著合同雙方的權益和行為,無疑特別受到當事雙方的關注,在合同中占據突出重要的地位。 三、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和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其特點在於,合同的普通條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規定,或實際上是特定的某種行業規則、經營慣例、或公認的准則等。這些眾所周知的或是約定俗成的規則習慣,經當事雙方協商約定,可以形成為合同的普通條款而成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簡,不形成條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 居間合同蘊含的民事法理諸性 期貨居間合同依法一經簽訂,居間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間合同中所蘊含的民事法理諸性,對於深入理解居間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查處可能由此而引發的居間糾紛案件,都有著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實際作用。從法律的研究角度著手,期貨居間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簽訂居間合同時,無論是居間人或是委託人,雙方在法律上都是處於平等的地位。根據這一法理,在依法簽訂合同時,當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另一方。因此,依法簽訂的合同,其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應當視為是當事雙方在法律上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願一致下的真實具體的表達,符合雙方的共同權益。據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是當事雙方應盡的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性。權利與義務是居間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內容。合同中規定了當事雙方的不同權利;與此同時,也規定了當事雙方相應的義務。居間人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權利,並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協商和確定當事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相應的義務是居間合同能否成功簽訂的重要程序。而這一程序,當事雙方只有通過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終協商完成。本著這一法理,可以認為,合同雙方必須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協商或確定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或換言之,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所規定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體體現。 三是誠實信用性。以誠相待,以信相處,是市場經濟的不二法則,也是市場經濟參與的各個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合同當事的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循誠實信用的准則。一方面,居間人對委託人負有諸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如不得損害委託人的權益;如實告知交易結果,嚴禁虛假隱瞞甚或欺騙行為;確保委託人業務秘密等。另一方面,委託人對居間人也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義務,如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居間人的報酬;提供居間活動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條件等。誠實性始終是貫穿於整個居間合同中的一條主線。只有居間人與委託人共同遵守誠實信用的准則,雙方之間才能建立一種行之有效的市場機制,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才能確保得以切實履行。 四.是合法性。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著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進行干預。同時,合法性也意味著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當事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當事的雙方無論是對內對外,都享受法律的保護,並在法律的約束下,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居間合同的作用和意義 期貨居間合同在期貨交易中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簽訂合同表現為當事雙方建立居間關系、協商和調整雙方之間權益關系以及促進交易成交必須要完成的一個實際操作程序,在此,居間合同成為建立居間關系的業務憑據或存在居間關系的從業證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簽訂表現為當事雙方之間的關系即成為法律上的民事關系,意味著居間人與其委託人彼此承擔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鑒此,開展對期貨居間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點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僅對期貨市場居間交易的實際運作具有意義,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今後推進有關期貨居間人問題的立法進程,進而推進與此相關的其他參與期貨市場主體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對理解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和今後制訂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全面立法進程,具有重要的推進意義。我國期貨市場建立的十多年來,立法卻一直是無視期貨居間關系的客觀存在,無所作為,毫無建樹。實際情況表明,因期貨居間交易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整個期貨糾紛案件中不僅占據相當的比重,而且對期貨市場形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規定》的公布實施,初步改變了這種狀況。它的重要性在於其第十條專門涉及了居間人問題:一是首次提出居間人這一重要經濟和法律上的范疇,明確了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地位,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規定了期貨公司或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強調了居間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尊重和切實得到維護;三是規定「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告知了居間人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規定》所涉及的居間人的問題,從整體上來說,只是居間人問題的一個部分,內容畢竟有限。類似期貨居間人如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怎樣行使民事權力、期貨居間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都還未具體涉及。這就為今後全方位地、系統地、深入地開展對居間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間和拓展領域,有利於繼續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推進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全面立法進程。 其次,將從整體上加強對期貨居間人的管理和推進期貨居間人隊伍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期貨居間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間人在期貨市場上開發客戶和接受客戶委託的居間行為。相對而言,這只是期貨居間人業內活動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分。然而,居間合同所蘊含的法理諸性以及它所體現的民事關系的重要性,使得我們可以此為突破口,進而對期貨居間人活動的其他方面進行深入而又系統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對期貨居間人從業資格的規定、市場准入、考核、審查和管理體系;建立業內統一的期貨居間人專項資料資料庫;制訂期貨居間人的業內行為規范;制訂和實施對期貨居間人的招聘、培訓和獎懲制度等。如此,將期貨居間人從資格認定、市場准入、定期考核、行為規范、審查管理的整個過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監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夠真正符合期貨市場需要的合格規范的居間人隊伍,使之規范有序地運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三,對與居間人密切相關的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向著規范化、法制化方向發展是個有力推進。期貨居間合同,主要涉及期貨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這三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這三者之間的關系,不僅足以影響能否有效地維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行和市場的規范穩定發展。居間合同的存在,得以將它們三者有機的聯系起來,並使得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事實上的法律民事關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辦法,調整和約束它們之間的關系,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毫無疑問,開展對居間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將有助於期貨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期貨投資者這三者之間建立適合市場要求的交易關系和正常的市場運作機制,進而推進期貨市場整體運作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

『貳』 請問一下,期貨代客理財或居間代客戶操作一般是怎麼樣規定收益分成的

現在的模式很多 主要有兩種模式 保底和不保底兩種
第一種因為你要保證你虧了他的本金你要配給他,一般的收益分紅 也有你七他三是 個別你六他四
第二種就是剛剛相反了 有時候是六四開
通常是一個季度或者一年結算一次 當然這要讓你們自己定!

『叄』 現貨居間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什麼是現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現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現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現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現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現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現貨市場上現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現貨經紀公司和現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現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現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肆』 期貨居間人員工資薪金報酬如何交稅

一、對勞務報酬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超過20000-50000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
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二、「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一閃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有關規定
三、例:假設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0元,適用稅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0(1-20)=20000,還沒有超過20000元,適用稅率為20%。
假設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1.25元,適用稅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1.25(1-20%)=20001元,適用稅率為30%。是全部所得適用30%嗎?不是。只是所得超過2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0%。
25001.25(1-20%)30%-2000=2000130%-2000=4000.3
或 2000020%+130%=4000.3
四、你的收入額是12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是12000(1-20%)=96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2000(1-20)20%=1920元
五、明確幾個概念,
收入額12000元——應納稅所得額12000(1-20%)=9600——應納稅額12000(1-20%)=960020%=1920
六、為什麼其中的20%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國家給納稅人的生計費用,對於生計費用是免稅的。就認為其中的20%,作為生計費用,不管你的勞務報酬是多少

『伍』 居間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各行業行情自己協商,沒有具體規定數額。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於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大多數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並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居間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陸』 股票居間人的條件是什麼本人有意做這個可以嗎

居間人不好做,各種考核,不達標就完蛋。不過可以以合作模式來做。

『柒』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捌』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可以發展TD業務居間商和地區經銷商嗎有哪些硬性規定要求嗎經營范圍應是什麼

現在國內把黃金交易內盤把持的比較嚴格,很多黃金投資交易方式都還沒完全開發,所以現在很多人做黃金投資都是做外盤的做,特別是做t+0的最多,這種交易方式已經是人們默認的交易方式了,說到黃金投資,就都會默認為是t+0,我們現在在香港做的就是這種黃金投資方式

『玖』 證監局對於期貨公司無證員工和未簽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開發客戶的行為是何處罰

參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年3月6日 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九)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的;
(十一)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拾』 期貨從業人員能做證券居間嗎請給出具體法條或者規定

你是期貨從業人員,那就應該考取期貨從業資格證了,在考法律法規的時候不是有這方面的條款嗎,證券行業現在連經紀人都要取消了,還要什麼居間人啊,只不過是個私下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條文約束,只要不做和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期貨行業就可以了,你想做什麼其他的兼職,只要不違反你們公司的制度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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