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資允許控股券商什麼原因
從表面看是增加資金流入驅動,流動性增加,是利好;但同時外資不比現在國內券商都統一受證監會指揮,救市什麼的都一起上,到時它臨陣倒戈,大舉做空,那就是利空。
2. 請教各位老師,有外資加入的證券公司有哪些
外資參股國內券商情況
1995年,摩根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聯合建立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摩根作為第二大股東,持有公司34.3%的權益。
2002年12月,湘財證券和法國里昂證券合資組建了華歐國際證券公司,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誕生的第一個合資券商。
2003年3月,法國巴黎百富勤與長江證券組建了第二家合資券商——長江巴黎百富勤證券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和長江證券分別持有33.3%和66.7%股份。
2004年11月26日大和證券SMBC株式會社和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海際大和。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股東雙方分別持有67%和33%的股份。
2004年12月,高盛先是向中國本土投資銀行家方風雷及其他5個自然人提供商業貸款,由此6人聯合聯想集團共同發起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高華證券,注冊資本10.72億元。此後高盛與高華證券成立高盛高華證券,高盛擁有高盛高華證券33%的股權,高華證券持有67%的股權。
2005年1月,美林證券與華安證券正式簽署備忘錄,擬組建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8億元。美林持股33%。
2005年9月底,瑞銀集團以17億元對北京證券重組。在組建的新證券公司中,瑞銀集團持股20%,中糧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建銀投資分別持股14%,國際金融公司持股5%。
2005年10月,JP摩根與遼寧證券進行參股談判,但雙方尚未簽約。
2005年10月,花旗集團、匯豐控股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被傳正與湘財證券進行獨立洽談,擬購入其多數股份。消息未被當事方證實
3.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都有哪幾家公司 您這個問題回答得太好了,正是我急需的。見問題補充
主要外資控股企業在滬深市場上市一覽
1、東睦股份於200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2、成霖股份(002047)於2005年5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3、海鷗衛浴(002084)於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信隆實業(002105)於2007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晉億實業(601002)於2007年1月在上交所上市
6、漢鍾精機(002158)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斯米克(002162)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8、羅普斯金(002333)於2010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9、浩寧達(002356)於2010年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4. 外資控股券商 是「狼來了」還是「糧來了」
對外資控股券商不能一概而論。說他是「狼來了」那就是要跟境內券商共分一杯羹;說他還是「糧來了」那就是給A股注入新鮮活力、成熟市場經驗。總之是有利也有弊,關鍵是如何揚長避短,洋為中用。
5.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6. 什麼是外資券商
你好,外資控股合資券商的概念
根據證監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即(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三)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根據以上標准,我國現有外資投資證券公司共13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依據其境外股東屬性大致分為4類:
第1類即中金公司,其歷史沿革較久、股東成份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設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將其持有股權轉讓給GIC等4家投資方,2015年於香港上市後引入公眾股東。
第2類合資券商的股東為中管金融企業所設在港中資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與光大證券。
第3類合資券商的股東均為美國、歐洲地區的大型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於2004-2011年期間批設,包括高盛高華證券、瑞銀證券、瑞信方正證券、中德證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與東方花旗證券等6家。
第4類合資券商依據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設立,股東均為港、澳資機構,於2016年3月後批設,包括申港證券、華菁證券、匯豐前海證券與東亞前海證券等4家。
7. 中國的證券公司是私有的還是國有的
中國的證券公司有國有的,也有私有的,只要符合證券公司的成立標准,都是可以成立證券公司的。證券公司的成立和運營都是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來運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外資控股證券公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8. 外資控股證券、期貨、基金,會帶來什麼後果新華社消息,取消外資控股比例限制。
外資控股證券、期貨、基金會給金融市場帶來資金和活力。
9. 中國外資證券公司和外資信託公司的數量
外資參股國內券商情況: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國際公司
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
名力集團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里昂證券資本市場有限公司
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大和證券SMBC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瑞銀集團
國際金融公司
蘇格蘭皇家銀河證券
外資參股國內信託公司:
澳大利亞國民銀行
蘇格蘭皇家銀行
英國巴克萊銀行
花旗集團
匯豐控股
10. 證券公司一般是什麼性質的公司
現在中國的證券分為4類.1.國有控股(國信證券)2.私有(騰訊證券)3.外資如(日本的野村)4.中外合資
摘 要] 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當股權結構同股東性質結合起來考察時更是如此。但是,股權結構只是影響公司治理的一個因素,不存在最優或合理的股權比例結構。股權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與股權分散的治理模式一樣,都可能損害公眾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試圖使各股東均勻持股並適度參與公司治理的努力,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
一、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
美國證券市場發達,法規體系完備,證券監管架構成熟。研究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及其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對改善我國證券公司的治理機制,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美國投資銀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其股權結構存在以下特點:
1。股權分散。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極為分散,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機構投資者股東合計持股佔有較大比重,但單個機構投資者持股較小。從2001年總市值計算,排名前5位的投資銀行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的機構投資者股東(加權)平均持股比重為48.1%;但排名前十大投資銀行的機構投資者股東(加權)平均持股比重為45.5%,卻是由數百個甚至1 000多個機構投資者擁有的。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機構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為55%,這部分股權分散在1 869個機構投資者手中;美林證券的機構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為60%,分散在1 180個機構投資者手中;嘉信集團的機構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為51%,分散在1 089個機構投資者手中。
(2)個人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銀行股權佔有重要地位。美國十大投資銀行的個人投資者持股比重平均為54.5%,其中高盛集團的個人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高達84%,沃特豪斯集團公司的個人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更是高達93%。遠遠高出標准普爾500公司的個人投資者平均持股比重 42.5%。
(3)股權集中度較低。在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超過5%的只有1家,十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超過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集團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僅為1.74%;前五大投資銀行中只有美林證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較高,為13.37%。若以投資銀行前五大股東持股比重作為股權集中度的衡量指標,則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的平均股權集中度僅為15.6%,十大投資銀行的平均股權集中度為16.7%。其中高盛集團的股權集中度為5.86%,沃特豪斯集團公司的股權集中度為3.34%,摩根斯坦利公司的股權集中度為14.56%。
2.股權高度流動。美國投資銀行發行在外的股票大多是可以自由公開交易的活性股。所謂活性股,指的是在投資銀行發行在外的股票中,扣除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內部持股、持股比例達5%以上的股東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後其餘交易比較活躍的股票。在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中,活性股(加權)平均所佔比重為74.9%,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活性股比重高達98.2%,美林證券的活性股比重為80%。美國十大投資銀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比重為68.8%,其中愛德華公司的活性股比重更是高達98.8%。股權流動性較差的是五大投資銀行中的高盛集團、十大投資銀行中的沃特豪斯集團公司,二者的活性股所佔比重分別只有21.7%和 10%,其主要原因在於這兩個公司的內部持股比重較大。
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具有較高的流動性,主要是由公司性質和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造成的。美國投資銀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且股權極其分散,一旦機構投資者所持股份的投資銀行業績欠佳時,機構投資者便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使投資銀行的股權具有較高的流動性。
3.大量內部持股。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平均內部持股比重為24.9%,其中高盛集團內部持股比重最高達78%;美國十大投資銀行的平均內部持股比重為30.98%,其中沃特豪斯集團公司的內部持股比重最高達90%。美國投資銀行的內部持股大多是實施長期激勵策略或員工持股計劃而產生的,這部分股權的流動大多會受到一定限制。由於存在大量內部員工持股,因此公司員工特別是高級經理人往往比較注重對公司的治理。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法律體系和監管架構都不完善,是「新興加轉軌」的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新興市場和轉軌經濟的特徵,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也具有這樣的特徵。在這里筆者選取截至 2002年底的125家證券公司中總資產規模排名在前20家的公司作為樣本,對我國證券公司股權分布狀況進行研究。在比較中,筆者選取能反映公司股權集中度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作為指標進行衡量,並給出了全行業的平均水平,見表1。
表1 2002年國內排名前20家(以總資產計)證券公司股權分布表
證券公司
總資產(億元)
凈利潤(億元)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
國泰君安
銀河證券
申銀萬國
海通證券
華夏證券
中信證券
廣發證券
天同證券
大鵬證券
華泰證券
光大證券
湘財證券
招商證券
廣東證券
國信證券
東方證券
北京證券
上海證券
長江證券
聯合證券
361.72
357.15
334.29
287.16
233.8
186.4
141.73
126.23
114.32
105.72
102.42
97.96
91.62
89.42
87.35
74.14
73.41
69.77
69.61
66.99
0.19
0.37
0.03
0.73
0.05
1.1
0.23
0.05
0.13
0.01
0.02
0.58
0.05
0.03
0.58
0.06
0.02
0.01
0.12
-5.3
16.38
100.00
19.93
9.16
40.80
37.85
20.00
14.62
4.40
28.40
51.00
23.86
14.97
7.31
30.00
31.00
33.87
66.67
20.00
21.20
37.49
100.00
48.54
22.90
58.63
57.07
48.75
28.37
13.20
53.56
100.00
56.47
38.31
76.31
70.00
51.00
54.72
100.00
37.50
41.66
平均全行業平均
153.56
—
-0.047
—
29.57
36.20
54.72
63.42
通過對上述樣本證券公司股權結構分布狀況的實證分析發現,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有如下特點:
1.股權結構相對集中。總體上講,我國證券公司股權分布的集中度較高。從表1可以看出,在前20家證券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 29.57%,遠高於美國十大投資銀行。股權最集中的是銀河證券,為100%(由財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鵬證券,為4.40%。在前20家證券公司中,前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高達54.27%,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僅為16.7%;全行業股權的平均集中度更高,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36.20%和63.42%。
2.各證券公司股權結構差異性較大。各個證券公司由於其歷史起源和發展過程各不相同,股權的具體分布狀況存在很大區別,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權分布狀況可概括為三種類型:
(1)股權極度集中型。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幾個大股東手中,分布落差很大。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證券、銀河證券和中信證券,前兩者的股權都集中在一個股東手中。
(2)股權均勻分布型。股權比較分散,股東個數也比較多,且前幾個股東往往同等比例持股。這一類型比較典型的例子有南方證券、大鵬證券、國泰君安、申銀萬國和招商證券。從數據上看,這些證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處:單個股東擁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鵬證券的最大股東持股比例甚至在 10%以下,最大股東不佔有絕對控制地位;前三大股東的持股總和都不超過50%,其中大鵬證券的前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這意味著公司的股東數量較多。但即使是該類公司,其股權集中程度也明顯高於美國投資銀行。
(3)股權相對集中型。股權相對集中在為數不多的少數股東手中,股權分布呈從高到低的階梯式形態,其中最大股東擁有一定的控股權。這一類型比較典型的例子有國信證券、光大證券、湘財證券、國通證券和華泰證券。在數據上它們反映出的共同點是: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證券甚至達到51%,處於核心股東的地位;前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總和已達到60%以上,與第二種類型的前十大股東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權具有相對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東的持股總和都在80%以上,國信證券和湘財證券甚至達到了100%,也就是說,這兩個證券公司的股東個數不超過10個。
3.國有股份占支配地位。根據2002年度113家證券公司上報的數據統計,第一大股東股份性質為國有性質的公司總計有88家,占證券公司總數的77.87%,見表2。這說明不僅國內證券公司的股東數量較少,而且性質也較為單一。由於我國證券公司基本上是在政府行為的主導下產生的,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因此我國證券公司所有權性質具有典型的國有企業特徵。
表2 2002年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性質
第一大股東性質
家數(家)
比例(%)
國有獨資
國有控股
其他性質
59
29
25
52.21
25.66
22.12
合計
113
100
4.個人持股極少。截至2002年底,從對118家證券公司總體股權的統計情況來看,個人股東所佔比例非常小,僅有0.52%。
近年來不少證券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或重組改制,股權結構相應發生了變化。總體來講,這種變化呈現以下明顯特點:第一、國有資本仍居主導地位;第二、民營、外資等非國有資本開始投資證券公司,已出現少數民營資本實際控股的證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參股證券公司的現象比較普遍;第四,個人參股證券公司微乎其微,內部持股幾近於零。
三、中美證券公司股權結構差異比較
1.股權分布差異。
(1)股權集中度不同。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十分分散,在按2001年的市值衡量排出的美國十大投資銀行中,有7家投資銀行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不超過5%,這十家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重的加權平均數也只有16.7%;而我國證券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大都在9%以上,最高的甚至達到100%,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最低也都在28%以上,遠遠高於美國的水平。
(2)股東類型不同。除大量的機構法人外,美國的投資銀行還有眾多的個人投資者,美國十大投資銀行的個人投資者持股比重平均高達54.5%;而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東目前基本上全部為機構法人,個人投資者所佔比例很小。
(3)股東數量存在差異。美國各個投資銀行的股東個數很龐大,僅機構法人數就超過了140個,最高的摩根斯坦利公司有1869個機構股東,除此之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個人投資者。而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東數目十分有限,除國泰君安的股東人數達到136個外,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數基本上在100個以內。
2.股權流動性差異。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具有高度的流動性;而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權除法人之間轉讓外,其流動性近似等於零。美國大型投資銀行無一例外都是上市公司,這既使其股權分布比較分散,同時也使其股權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在美國十大投資銀行中,平均有68.8%的股票屬於交易比較活躍的活性股,如果投資銀行出現公司治理上的問題,或者投資銀行的經營業績出現下滑,投資者就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拋出該公司的股票,由此對投資銀行形成一種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
與美國形成對照的是,我國證券公司的性質決定了股權流動性很差。除中信證券、宏源證券外,絕大多數證券公司都沒有上市,股權只能在法人之間協議轉讓,不能通過證券市場這一高效透明的流通機制實現轉讓,效率十分低下。四、股權結構對證券公司治理的影響
1.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一般影響。公司的股權結構可簡單地劃分為集中型和分散型兩種。集中型股權結構,包括極度集中和相對集中兩種形式,其典型形式表現為「一股獨大」。「一股獨大」一般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某個股東能夠絕對控制公司運作,包括:占據51%以上的絕對控股份額;不佔絕對控股地位,只是相對於其他股東股權比例高,但其他股東持股分散,而且聯合困難,使該股東仍然可以控制公司運作。分散型股權結構,包括均勻持股和極度分散兩種形式,在這類結構中沒有形成特別的控股股東。
對這兩種股權結構的評價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同時也左右著公司治理研究發展的方向。支持集中型股權結構的人認為,盡管可能缺少來自其他小股東的約束和制衡,導致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但大股東可以對經營者形成有利的監督管理,從而提高治理效率。國外成熟股票市場上集中型股權結構是比較普遍的。霍德尼斯和希恩(Hodernes and Sheehan,1988)發現,在美國非投資銀行類上市公司中,有相當多的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1%。弗蘭克斯和梅耶(FranksandMayer,1995)統計,1990年德國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 85%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5%。可以說,在發達的市場環境和完善的監管機制下,集中型股權結構並不一定導致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施勒弗和維希尼(ShleiferandVishny,1986)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權集中度是必要的。因為大股東具有限制管理層犧牲股東利益、謀取自身利益行為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監督經理行為,降低經理層代理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同時,股價上漲帶來的財富效應使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大股東具有足夠的激勵去收集信息並有效監督管理層,從而避免了股權高度分散情況下的「搭便車」問題;此外,大股東在某些情況下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解決了外部股東和內部管理層之間在投資機會、業績表現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主張分散型股權結構的人則假設多元化股權能夠形成股東民主,有助於對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進行制衡,減少和防止管理層浪費自由現金流的決策行為。德姆塞茨(Demsetz,1985)和拉波特(La— Porta,1999)認為,控股股東的利益和外部小股東的利益常常並不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利益沖突。股權分散型公司的績效和市場價值要優於股權集中型公司,這種股權結構可以避免集中型股權結構下股東兩極分化以及大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合謀。在證券市場比較發達、股權流動性較強的情況下,分散股東可以利用發達的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地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或採用「用腳投票」方式對公司經營施加影響。但是,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股權結構分散使任何一個股東都缺乏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和驅動公司價值增長的激勵 (Grossmanand Hart,1980),導致公司治理系統失效,產生管理層內部人控制問題(Jensen, 1989),形成公司管理層強、外部股東弱的格局 (Roe,1994)。
股權的治理效應,也就是股權結構對企業治理效率的影響,其具體表現為股東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監督經營者行為。分析股權結構要分析股權結構的質和量兩個方面,股權結構的「質」體現為股份持有者的特性,即誰持有公司股票;股權結構的「量」體現為公司股權結構的集中和分散的程度。由股權結構質和量的特性分化出不同的「投資者行使權利」的方式,按這種不同的方式,公司的治理結構又可分為外部型控制模式和內部型控制模式。外部型控制模式的治理結構又稱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結構(也有人稱之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結構模型)。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公司外部治理結構中所要求的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兼並市場比較發達,公司股權比較分散,一般股東與企業的關系淡化,股東權利弱化,而大股東和機構投資者由於受法律的制約不能對持股企業產生直接的影響,所以「用腳投票」成為一般股東行使其權利的主要形式。在外部型控制模式下,股票的流動性較好,投資者的風險成本較低,但這種模式要對經營者形成一個強大而完備的外部制約機制,付出的治理成本較大。內部型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結構又稱為大陸法系型公司治理結構,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這種模式的特點與前一種有些不同:公司股權較為集中,尤其存在公司之間大量持股和銀行對公司大比例持股。在這種模式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很重要的作用,股東有條件對公司管理進行直接控制,而對資本市場依賴較小,所以說在這種模式下公司的治理成本較低,但同時投資者也承擔了較高的風險成本。另外,如果在這種模式下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就很容易形成較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治理結構形式都是無效的。
2.證券公司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在前面的研究中,我們已經看到就整個行業而言,我國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的主要特徵是:股權集中度較高且股權性質基本上是法人持股,個人持股極少,內部控股接近於零,而在法人持股中,又主要是國有單位持股。
單純的股權集中或分散並不一定會加大治理成本,從國外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的實際情況看,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非常分散,而東亞和歐洲的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就比較集中,都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公司治理困境。我國證券公司的問題在於,股權結構的集中同股東的國有性質相聯系,即國有控股權在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中具有壟斷性。在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尚不發達、法律不完備、外部監督安排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股權結構集中於國有性質的機構股東,一方面使大股東容易干預、控制經營者行為,通過支付特殊紅利,進行關聯交易,或者通過合理利用會計准則進行利潤操縱,甚至與經營者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另一方面,國有股東的虛化又使得國有股權的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其代理人手裡,這本身就產生了新的委託一代理關系,加大了代理成本。特別是在外部監管安排和資本市場發展不配套的情況下,這種新的委託一代理關系,創造了一個尋租空間,使內部人得以控制公司,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股權集中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國內不少文獻的研究結果不盡相同。支持股權集中的人認為,大股東可以對管理者進行監督從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而反對的人認為,控股股東有更強的能力和動機來為自己謀取利益,從而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其實,問題根本不在股權集中的程度,而在於同股權結構相適應的股東的性質及其行為方式。在國有股東為主導的股權結構中,股權集中度高或者說「一股獨大」現象肯定不利於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並且對公司的業績將產生負面影響。
按照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0%和50%作為分界線,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於50%的公司作為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於 20%的公司作為股權集中度低的公司,這樣區分之後,根據CSRC的《證券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可以得到股權集中度低的公司38家,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22家,我們來比較這兩組公司2002年的業績(用凈資產收益率來衡量),見表3。
表3 股權集中度對證券公司業績的影響
類型
均值
中值
標准差
T值
Z值
股權集中度高(第-大股東持股比例>50%)
-0.0835
-0.0648
0.093
-1.862*
-2.148**
股權集中度低(第-大股東持股比例<20%)
-0.0420
0.0021
0.077
說明:T值是用來檢驗兩組樣本的均值是否有顯著差異,Z值是用來檢驗兩組樣本是否同分布,*,**分別表示10%,5%的顯著水平。
資料來源:根據CSRC2002年《證券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加以整理而成。
實證分析表明,證券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對其業績確有影響,股權集中度高的證券公司2002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為—8.35%,顯著低於股權集中度低的公司-4.20%。考慮到凈資產收益率的分布很可能不是正態分布,為了使結果更加穩健,我們進一步採用Mann-Whitney檢驗,從中值來看,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為-6.48%,也顯著低於股權集中度低的公司的0.21%。這個檢驗為我們提供了股權集中度對證券公司業績影響的實證證據,表面的結論是,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其業績水平較低,說明公司的治理效率低下;而實際揭示的內在關系是,由於國有股權在證券公司中佔主導地位,使我國證券公司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一代理關系外,增加了國有股權所有者與國有資產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內部人手裡,增加了代理成本,影響了公司的治理效率,最終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業績。
作者:陳共炎
來源:《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