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封閉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嗎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開立基金賬戶,通過該賬戶購買交易所內交易的基金
B. 證券從業人員 能否買賣 除(股票 權證)之外 如基金封閉 開放 ETF等間接投資品~ 列出 相關法律條文 最好。
投資債券和基金無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則自由,不違反禁止買賣規定的,則是可以的。
關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C.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哪類基金不可以買哪類基金
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基金經理、交易所工作人員、證券結算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買賣股票等證券,但是好像債券沒有具體說明,這也中國法律的漏洞啊,不知那些為官者在做一些什麼事情。同時,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允許買入共同基金,為什麼說共同基金,暗的規定不能進入私募。只要是共同基金,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的都可以,不包括封閉式、LOF、ETF基金。不過,中國是一個貪官污史巨多的超級大國,執法相當不嚴,公募持有者的利益很難得到合法保障,一對多利益輸送就是一個例子,基金經理等一些不允許買股票的從業人員都在幕後買入股票。這也許是外國人享受不到的,也有可能是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D.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自由買賣ETF基金嗎是不是有持有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規...
反了,要大於6個月
E. 證券從業人員是否可以買指數基金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從法理上講,並沒有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基金,包括指數基金。
F.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隨便買賣ETF基金和LOF基金嗎
可以的,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ETF基金、LOF和封閉式基金
G.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買封閉式基金
不能買自己操作的封閉式基金
H.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場內的ETF基金嗎
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基金經理、交易所工作人員、證券結算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買賣股票等證券,但是好像債券沒有具體說明,這也中國法律的漏洞啊,不知那些為官者在做一些什麼事情。
同時,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允許買入共同基金,為什麼說共同基金,暗的規定不能進入私募。只要是共同基金,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的都可以,不包括封閉式、LOF、ETF基金。不過,中國是一個貪官污史巨多的超級大國,執法相當不嚴。
公募持有者的利益很難得到合法保障,一對多利益輸送就是一個例子,基金經理等一些不允許買股票的從業人員都在幕後買入股票。這也許是外國人享受不到的,也有可能是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8)證券從業人員購買etf擴展閱讀:
結合了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的優點
ETF與我們所熟悉的封閉式基金一樣,可以小的「基金單位」形式在交易所買賣。與開放式基金類似,ETF允許投資者連續申購和贖回,但是ETF在贖回的時候,投資者拿到的不是現金,而是一籃子股票,同時要求達到一定規模後,才允許申購和贖回。
ETF與封閉式基金相比,相同點是都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樣掛牌上市,一天中可隨時交易,不同點是:
①ETF透明度更高。由於投資者可以連續申購/贖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凈值和投資組合的頻率相應加快。
②由於有連續申購/贖回機制存在,ETF的凈值與市價從理論上講不會存在太大的折價/溢價。
ETF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相比,優點有兩個:
一是ETF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隨時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一般開放式基金每天只能開放一次,投資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機會(即申購贖回);
二是ETF贖回時是交付一籃子股票。
無需保留現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以提高基金投資的管理效率。開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現金應付贖回,當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調整投資組合,由此產生的稅收和一些投資機會的損失都由那些沒有要求贖回的長期投資者承擔。
I.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自由買賣基金嗎,有沒有限制
從業人員可以開基金賬戶,購買基金和國債,但是不能開股票賬戶,購買股票
J.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基金嗎
證券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是不能開證券帳戶的,也就是說不能買賣股票,但是開資金帳戶做基金是可以的。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十八條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准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10)證券從業人員購買etf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