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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識產權證券化

發布時間:2021-07-18 22:40:13

⑴ 知識產權資本化有哪些類型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兩種主要類型:出資與證券化。 (一)知識產權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 條第1 款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法》第 25,82條)。「通過對該法律條文的解析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立法所要求的現物出資的構成要件有: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價值的可評估性;可獨立轉讓性。另外,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28 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對用於出資的現物作了有益性的構成要件的規定。」 (2)知識產權價值的現存性,這是從出資的目的而要求的條件,如果知識產權已經消滅或者將來才有的話,那麼出資的目的就無法達到,所以知識產權必須現實存在,我國公司法原則上要求交付日期到來前由出資人所有即可,不要求在擬出資時就有出資人所有,靈活而符合實際。 (3)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評估性,這在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中有所闡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或定價只能是一種預測性的判斷。最終由市場決定和反映出的價值才應當是真正的知識產權價值,這也是對評估值一個檢驗。」 (4)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轉讓性,如果知識產權不是屬於自己所有,或者與他人共享,或者是被許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轉讓,否則對真正權利人不公。「從本質上看,知識產權轉移的應是獲利能力及相應的權利,而並不是必須讓公司像擁有物質資本那樣來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獨占財產權。」 (5)知識產權價值的有益性,是指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為公司帶來利益,即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能為公司所用。知識產權是否能為公司所用取決於它與公司經營范圍之間的關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且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之物。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或者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以上的構成要件實為現物出資的要件,不過知識產權出資屬於現物出資,所以可借鑒,另外這些要件是大陸法繫上,從前引的美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不存在的。「在現物出資方面,兩大法系均注意到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採取的路徑卻完全不同,英美法系採用了實用主義的效果規制模式,而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理性建構主義的事前規制方式。不難看出,英美法系的做法賦予了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公司資本構成的充分自由,而大陸法系嚴重限制了生產要素資本化的自由度,分析大陸法系現物出資適格理論及立法的潛在理論邏輯可發現,這種理論和立法有兩個基本的理論支撐,即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物質資本本位觀。現代公司是以自身獨立的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要求現物出資須符合『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在物質資本與非物質資本的關繫上,單向地用物質資本尤其是貨幣資本來衡量和要求非物質資本,認為公司中必須擁有相當的物質資本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故而用『價值評估可能性』來排斥某些無法用貨幣估價的非物質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現物出資的適格理論及相應立法仍然固守著傳統的公司資本的價值目標及其陳舊內涵。」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Originator)將其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流量的知識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後者發行一種基於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據以融資的過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於知識產權的融資和再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體化。」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徵,不同於有體物,但是通過證券將知識產權評估後的價值記載於紙面上,變無形為有形。 基於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知識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

⑵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介紹

知識產權證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通常定義為:發起機構(通常為創新型企業)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其衍生債權(如授權的權利金),移轉到特設載體,再由此特設載體以該等資產作擔保,經過重新包裝、信用評價等,以及信用增強後發行在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藉以為發起機構進行融資的金融操作。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於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具有重要意義。

⑶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流程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
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V);
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
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的融資要求,採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技術,提高ABS的信用級別;
SPV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發行信用評級;
SPV向投資者發行ABS,以發行收入向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支付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收費權的購買價款;
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其委託的服務人向知識產權的被許可方收取許可使用費,並將款項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賬戶,由託管人負責管理
託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並對聘用的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付費。

⑷ 建設先行示範區的四大中心體系包括什麼

建設先行示範區的四大中心體系包括:
1、提升金融總部集聚區功能,著力打造更具競爭力的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
2、提升深港創新融合發展引擎功能,著力打造更具輻射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3、提升人文高地功能,著力打造更具軟實力的「文化教育中心」。
4、提升城市會客廳功能,著力打造更具影響力的「服務交流中心」。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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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知識產權證券化和專利證券化是同一種金融工具嗎

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
2、所以專利證券化是知識產權證券化,但知識產權證券化不僅僅是專利證券化。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⑹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什麼

01
有人是這么定義知識產權證券化的

說白了就是將知識產權的使用收益特定化為基礎資產擔保,由特別機構發行流通的權利憑證。

02

用來幹嘛的呢

就是中小微創新企業起步或者研發過程中缺錢,用來融資的。沒錯,形式上看與其他證券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因為知識產權的特性,使得這個事物很新鮮,又有點難以捉摸。

03

其特徵在於

基礎資產知識產權必須可特定化及可轉移,需要能帶來可預期持續的現金流。在確權、評估、增信、擔保及運營方面均存在著困難和風險

我們生活中有這個東西嗎?

當然有!比如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證交所發行的「奇藝世紀知識產權供應鏈金融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知識產權證券,需要了解關注些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了解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簡單過程。第一步,發行人確定作為基礎資產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然後是要將資產剝離形成資產池分離風險;然後是將其交給特別目的機構SPV運作;再進行評估和信用增級;然後就是證券發行和銷售,接著就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了。

那麼,投資者在投資買賣知識產權證券的過程中,基於知識產權的特性和證券運行規律,需要關注的問題也不少。

01

基礎資產知識產權的價值

如專利權的技術市場認可度、技術發展程度和走勢;商標權背後的生產經營者信譽、產品市場佔有程度、消費者認可程度;著作權作品許可使用的規模,受眾范圍等。

02

知識產權法律的風險

如知識產權權利是否穩定無瑕疵,權利范圍和歸屬有無爭議,有無擔保負擔,權利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另外,權利人是否有破產風險、權利人對於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程度等都需要關注。

03

知識產權證券的評估

因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特徵,其價值評估總讓人覺得很不確定。投資者需要關注知識產權證券價值評估和信用評估時是否有虛高的情況。

04

知識產權證券的擔保和增信

也就是投資的知識產權證券又何特別目的機構擔保發行,其自身的信用如何,外部擔保增信如何等。另外,該知識產權基礎資產與發行人或者權利人的其他資產剝離情況,基礎資產的委託轉移方式也需要關注。

05

知識產權證券的運行情況

比如,是否按時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以及關注所披露的信息如何。

⑺ 知識產權最新的趨勢是什麼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興起於發達國家的一種新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別,其發展之快,引起各方的廣泛關注。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知識產權已成為現代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要素,企業經營形態也從強調傳統的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而強調專利、品牌、顧客關系、服務等無形資產。在這種背景之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與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新模式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所謂「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知識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證券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 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 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一大批過去不屬於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 美國、歐盟國家均已准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知識產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 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以及服務而加以保護。

這種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說對發展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發展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發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它們的對策。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 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並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路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復製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路的 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採取技術措施,限制網路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於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 地區,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就要有個共同的標准。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銷。於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發達國 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一體化"的標准。發展中國家雖然並不情願,卻又阻止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 權協議》,就是違背發展中國家意願,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發展中國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的過程

⑻ 知識產權abs證券化可以增加專利的價值嗎

知識產權風險變數大,估值難。其具有有別於其他資產的特點,類型維度復雜,不好一概而論。知識產權作為資產中的異類,處理起來路數不同,風險大而復雜。具體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咨詢上海慧頂知識產權,他們是專業的代理公司,對於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專業!

⑼ 急!!!!!!尋找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具體案例!!!!相當急!!!!

我們國內好像沒有這種案例,下面網站是別人有關這個問題的討論,供參考
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ipqtzscqf/2007022761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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