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申請執業資格的方式,還有經營范圍,如何獲利
Q: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最低注冊資本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Q:公司成立後如何在證監會申請執業資格?
第八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Q:允許的經營范圍是那些?比如說咨詢,代理,居間人等?
經營范圍應該僅限於:投資咨詢服務;居間人必須與期貨公司合作才算;代理應該是明令禁止的。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B. 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http://www.lqz.cn/)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C. 期貨公司的投資咨詢從業證書是如何獲得的是只要考過期貨投資分析就可以了嗎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申請程序
根據《關於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申請相關事宜的通知》,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代其所屬擬申請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一、機構初審
1、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行業信息管理平台」),填報、核對並審查申請人在行業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報的有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
2、審核申請人參加期貨投資分析考試時是否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本科學歷,將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掃描至行業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學歷證明」欄目中。
3、審核申請人是否在期貨業務崗位工作滿二年,並出具證明。
4、審核申請人最近三年是否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並出具證明。
5、將以上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二、機構提交申請
機構完成對申請人在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台」中基本信息的填報審核後,登錄「行業信息管理平台」中的"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管理"欄目,選中申請人,點擊「申請資格」 操作。
三、協會審核
協會對機構提交的申請信息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機構提交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資格公示
對於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協會為其辦理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注冊,分配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編號,並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媒體進行公示。
五、日常管理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日常管理,適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則(試行)》。
D. 做證券投資顧問需要什麼條件
自2015年7月起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報名參加入門資格考試。入門資格考試合格的,均可參加專業資格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
(一)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規定,我國於1999年第一次進行了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考試,當年報考人數達9100人,實際參加考試的人數為8800人,合格分數線為72分,合格率為44%。
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准。
E. 成立一家證券投資類的有限合夥企業有哪些限制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F. 判緩刑(詐騙罪但與證券無關),可否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其他條件都滿足)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六)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
(七)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一旦受過刑事處罰,就不符合申請條件。
被判處緩刑,屬於刑事處罰,有犯罪記錄,不能申請執業證。
詳言之: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G.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界定是怎樣的
【答案】√【答案解析】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I. 增加期貨,保險投資咨詢營業范圍的疑問
第四條《辦法》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信息服務公司、信息網路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69863
這是98年的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感覺去年還是什麼時候好象有更新,你需要期貨叢業人員,有資格證的,我有啊,你來找我把,我需要一份工作,我願意協助你,有什麼你不懂的,我也不懂的 ,我可以想辦法搞懂。
人才啊,有能力都不一定是人才,還要有人品。
有人品,也要有悟性,有悟性又有人品,絕對是人才。比如我就是。
J.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提高期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於客戶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公平對待客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