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內券商資產證券化具體怎麼做,需要哪些方面的人才呢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並組建資產池。原始權益人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需求,據以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後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2)設立特殊目的中介公司SPV 。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即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3)資產的真實出售,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這種轉移在性質上必須是「真實出售」(true sale),其目的是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即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資產的真實出售要求做到兩個方面:①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這既保證了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對已轉移的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也保證了SPV的債權人(即投資者)對原始權益人的其他資產沒有追索權; ②由於資產控制權已經從原始權益人轉移到了SPV ,因此應將這些資產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剔除,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4)信用增級,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SPV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即進行信用增級。(5)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後, 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承銷。(6)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SPV從證券承銷商那裡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的規定價格,將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原始權益人。至此,原始權益人的籌資目的已達到。(7)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或由發起人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服務商的職責主要有:①收取原始債務人定期償還的本息;存入SPV在受託人處設立的專戶; ②監督原始債務人履行協議的情況,在其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③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8)向投資者支付本息,在規定的償還日期,SPV將委託受託銀行向投資者償付本息。當證券全部償還後,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餘,那麼可按協議在原始權益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一般返還給原始權益人
❷ 證監會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還本金和利息款時具體怎麼操作
您好,1、不管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亦或信貸資產證券化,償付本息來源都是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真實出售,破產隔離」,故,「真實出售」後,基礎資產產生的收益支付應負擔費用外,都屬於投資者的,至於如何分配,就看產品設計了。
2、你去看案例就知道,資產證券化產品都要進行分層設計,一般都分為優先順序和次級(其中優先順序又根據市場等多方面因素再分層),優先順序一般為固定利率或者浮動利率,次級一般為零利率。基礎資產所得的收益,在償付優先先級本息以及按約定需要支出的中介機構等機構的費用後,剩餘本息皆歸次級債券持有者所有。
3、因此,投資次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決定。不過,從信貸資產證券化角度來看(我比較熟這個),因為目前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都是優質資產,且有多重的增信措施,對熟悉資產情況的人來說,次級是低風險高收益的事情,因此一般銀行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通過各種安排自己持有了。
❸ 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稅收
從流程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轉讓(或擔保)、證券發行及證券權益償付等主要環節及其他輔助環節;從參與主體看,資產證券化中可能產生納稅義務的主體主要為發起機構、SPV、投資者及提供輔助服務的各中介機構;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流轉稅(營業稅或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具體情況如下:
1、資產轉讓環節
(1)流轉稅:發起機構向SPV轉讓擬證券化資產,就增值額或營業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若僅為擔保融資,資產所有權及風險未發生轉移,則不適用。
(2)所得稅:發起機構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應繳納所得稅,但資產實際轉讓與擔保融資的方式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有所區別。此外,若涉及境外機構,則應繳納預提稅。
(3)印花稅:如訂立資產轉讓合同,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如訂立借款合同,則應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
2、證券發行環節
該環節主要涉及對SPV銷售證券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夥、公司制、信託形式,其所承擔的所得稅不盡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則應繳納預提稅。
3、證券權益償付環節
所得稅:SPV就其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的現金流或需繳納所得稅;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取得證券投資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若存在境外投資者,則應繳納預提稅。
4、其他輔助環節
各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如信用增級、信用評級、資產管理等,涉及到營業稅或按營改增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
❹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業通過向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將貸款資產進行處理與交易,把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換為證券,並通過發行這種證券以融通資金,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的目的。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創新之一。這種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與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於盤活金融資產,緩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和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於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託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託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託機構進行運作,信託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託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注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成立後,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託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後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於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託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於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於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後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後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託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託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後,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後,若有剩餘,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託機構(SPV):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後出售包裝後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於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並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於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於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後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於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並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於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於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範,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❺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❻ 什麼叫做資產證券化都包括哪些內容都有哪些平台在做這項業務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將特定的資產組合和特定的現金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也就是所謂的「增信」,提高資產資質,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也叫作發行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普遍來講,目前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除銀行融資外企業另一條高效可行的融資途徑。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括原始權益人(資產證券化的發動者)、SPV(特殊目的載體,即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計劃管理人(一般指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服務商(資金管理人)、資金託管人(資金託管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承銷商(金融中介機構)、信用增級機構(風險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確定信用等級和提高信用質量的機構)、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我知道的平台有道勤普惠,就可以發行ABS,他手裡有很多的銀行、券商、保險、評級機構等資源,如果想要發ABS的話也比較方便,基本不用自己對接各個主體,他們都會幫忙對接好,還是不錯的。
❼ 資產證券化轉讓差價記入什麼科目
買入資產證券化的,差價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賣出資產證券化的,差價記入「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科目
擴展閱讀:
(1)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成立時的處理
①購買次級受益憑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貸:銀行存款
②收到專項計劃劃入的發行優先順序和次級受益憑證所募集資金,確認融資而發生的金融負債。
借:銀行存款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發行費用)
貸:應付債券——專項計劃(面值)
(2)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的處理
①L公司按收入確認准則規范確認車輛通行費收入。(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收入
②特定月份的收入在託管銀行的監管下從收費賬戶劃入專項計劃專用賬戶,即分期償債。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面值、應付利息)
借:長期應收款——專項計劃儲備金(註:為受益憑證及時兌付作準備)
貸:銀行存款
原始權益人也可以設置過渡性的往來賬戶反映平時的款項收付,到期末匯總結轉;中減應付債券。
③分期計提受益憑證預期收益。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
貸:應付債券一一專項計劃(應計利息)
④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攤銷發行費用、按規定支付專項計劃管理費,銀行託管費等。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債券——專項計劃(發行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⑤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投資收益。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貸:投資收益
⑥每期期末將確認的次級投資收益沖減專項計劃的融資費用。
借:投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
(3)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結束時的處理
①專項計劃存續期滿時結轉次級受益憑證余額及應付債券余額。若有差異,以現金清償。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②轉回儲備金。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專項計劃儲備金
❽ 請問證券化資產該如何進行會計計量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在國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諸多市場參與方的翹首期盼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5年4月20日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中,發起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它直接關繫到發起人證券化的意圖能否實現。
簡單來說,資產證券化是發行人以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和租賃應收款等資產上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取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資產證券化始於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進行的抵押貸款的打包出售。80年代以後,證券化逐步由抵押貸款擔保證券(MBS)發展到資產支撐證券(ABS),證券化對象也逐步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租賃應收款等金融資產。如今,全球資產證券化的總量已近7萬億美元。
盡管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多種多樣,具體協議和安排也各有特點,其業務流程卻基本相同。即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E——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行證券。其中,設立SPE和將資產出售給SPE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因為其直接關繫到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同時,由於具體證券化安排和所構建的SPE的法律特徵不同,可能存在出讓方對證券化資產和證券的後續介入。如後續服務、追索權、回購協議、簽發或者持有的期權和抵押品擔保等。這些後續介入協議的具體條款,同樣關繫到證券化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動機
表面上看,發行人實施資產證券化是為了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但僅僅增強流動性,似乎並不能充分解釋為什麼資產證券化得到如此迅猛的發展。因為發行人中不乏通用電氣等高信用等級的公司,而這些發行人資產的流動性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問題。那麼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究竟是什麼呢?
事實上,大多數發行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目標在於,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和交易的構建,使證券化資產的出售獲得表外處理的結果,歸根結底是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具體來說,通過出售其在抵押貸款等資產上的投資進行表外融資,而非通過發行新的權益和債務證券、或者將抵押貸款再抵押以獲取貸款進行表內融資,資產證券化為發行人帶來了如下財務利益:
(一)弱化發行人自身信用評級的影響,從而降低籌資成本,並且可能取得一些服務和出售收益。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可以使資產化證券的信用等級高於其自身的信用等級,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同時,降低了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比例,為進一步降低籌資成本打下了基礎。這一點對於自身信用評級不高的中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具有吸引力。
例如,某金融機構自身信用評級為A,資產負債表上現有信用評級分別為AA,BBB和B的抵押貸款資產各1000萬元。如果需要籌集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資金,該金融機構有三種選擇:1、發行長期債券;2、以抵押貸款再抵押獲得借款;3、資產證券化。由於其信用等級為A,其長期債券和再抵押借款的籌資成本不可能達到AAA信用等級的水平。但是通過對其資產實施一系列證券化安排和信用增級,由其AA和BBB級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則有可能獲得AAA信用評級(由於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手段,原B級抵押貸款的評級可能會下降,一般稱之為「剩餘資產」),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在扣除相關費用和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負債後,發行人還可能獲得服務收益和出售收益。這樣,出讓方在整體風險並未增加的情況下,獲得了更低的籌資成本。在某種程度上,有點兒類似於「田忌賽馬」。
(二)釋放金融機構資本金,增強發行人盈利能力。由於巴塞爾協議的約束,金融機構在資本金一定的情況下,資產進一步擴展的能力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會受到很大影響。仍以上例為例,假設該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恰好為240萬元(3000×8%),那麼3000萬元的抵押貸款資產已經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的上限。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以後,該金融機構可以釋放大約160萬元(2000×8%)的資本金,從而能夠在不增加資本金的情況下拓展資產,提高權益報酬率。這一點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較高、流動性好的金融機構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原因。當然,釋放資本金的潛力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斷擴大,會呈現出逐步遞減的趨勢。但是,對於中國金融機構來說,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釋放出來的資本金可以發展優質資產,從而進一步降低其整體風險水平,而不是僅僅依靠增加資本金一條途徑(「資本金飢渴症」)來改善資產質量。
(三)克服了傳統的整體出售的流通性缺陷。傳統的應收賬款和抵押貸款整體出售時,發行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投資目標與待出售資產池期限、金額、信用級別和收益率等特徵相一致的投資者。最終可能被迫折價出售。另外,整個資產池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信用評級工作也很難完成。通過將待出售資產池與發行人隔離,並化整為零分解為小額的不同期限,收益率和信用等級的證券,大大增強了待出售資產的流通性,不僅有利於出售(可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資者),而且還有可能因此獲得溢價收入。
(四)不同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下潛在的財務報表和稅收收益。各國的法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環境各不相同,資產證券化能夠在有的國家帶來額外的財務和稅收收益,在另一些國家也許就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給出讓方帶來如上所述的各種好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即優良貸款首先被證券化,劣質貸款仍會保留在出讓方的資產負債表內的情況。因此發行人必須保證新增貸款的質量,否則長期盈利能力將受到影響。
對於投資人來說,由於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將證券化資產分割為單位較小,期限多樣,收益率和信用評級不同的多種組合的證券出售,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期限,金額,信用等級和收益率與其投資目標相一致的證券組合。這一點也正是資產支持證券受到中小投資者歡迎的主要因素之一。
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會計准則
美國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主要在SFAS140《金融資產的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中進行規范;國際會計准則中沒有單獨就資產證券化制定會計准則,主要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關鍵的步驟是證券化安排和SPE構建能否實現真實銷售,以達到發行人實現表外融資的目的。體現在會計處理上,首當其沖的是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和SPE的合並這兩個原則問題。SFAS140 和 IAS39對這兩個問題所作的會計規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相同的,簡要如下:
關於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由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風險與報酬法過渡到了金融成份分析法。風險與報酬法以某項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標准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確認;金融成份分析法(由FASB提出,IASC未明確提出其理論基礎)通過承認金融資產的可分割性,認為資產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以資產的控制權為標准來判斷一項資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終止確認。
關於SPE的合並:FASB引入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概念,並結合企業合並的相關准則判斷是否需要合並。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准,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IASB未明確提出QSPE,強調的仍是以控制權的轉移與否決定應否合並,與其關於企業合並的會計准則規定相同。在第12號解釋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業的合並》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關系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實體是由公司控制的,則公司應合並特殊目的實體。」解釋公告中還談到「對另一實體擁有控制權需要具備指導或支配其決策活動的能力,無論這種權力是否確實被使用。」
當然,解決這兩個原則性問題後,FASB和IASC還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來指導 這兩個基本原則問題的應用,並且規定原則上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FASB和IASC還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指導。具體包括:合格特殊目的實體的界定;真實銷售的界定(否則為擔保融資);銷售收益或者損失的確認和計量;資產是全部還是部分銷售,若是部分銷售,剩餘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是否提供後續服務,若有,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後續介入涉及的回購協議、擔保,期權和承諾等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
中國現有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制定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目標,是使投資者了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從而有助於投資者做出相對合理的決策。適當的會計准則,不僅需要在理論上是完善的,能夠反映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經濟實質,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與現有的制度環境和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相協調。否則,制定的准則可能會得不到有效實施,也起不到規范會計處理,幫助投資者決策的目的。
在中國考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規范時,在充分考慮和借鑒FASB和IASC制定的相關准則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規范的基礎上,應當充分考慮中國現有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等客觀因素。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客觀環境與國際環境的主要差別表現在:
法律環境:例如,《公司法》、《信託法》、《證券法》等法律對SPE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的選擇、稅收制度對SPE可能採取的政策措施。
會計制度環境:由於我國尚未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中的資產定義仍然以「風險與報酬的轉移」為資產的確認標准。結合第一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本特徵,我們必須承認當前資產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部分確認與後續介入部分的確認和計量的要求。另外,會計准則尚未規范SPE的界定和合並問題。
市場環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中介機構和參與主體的素質等方面與國際先進國家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客觀上要求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必須適應這些客觀因素的要求。首先,資本市場尚不完備,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尚未建立,按照SFAS140和IAS39的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並不現實;其次,相關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定價能力尚未能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必要的參考。
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制約因素,並且結合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對象主要為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現實情況來看,當前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表現為: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資產流動性,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釋放資本金,緩解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安排和交易構建必然以實現表外融資為既定目標,即實現符合會計准則規定的真實銷售。如果最終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擔保融資,那麼很有可能商業銀行不會進行資產證券化,至少積極性不會很高。
同樣,資產證券化安排中SPE的構建必然以能夠有助於商業銀行實現真實銷售(表外融資)為目標。因此,如何確定QSPE的標準直接關繫到資產證券化能否得到發展,關繫到所制定的會計規范能否得到參與各方的支持。
另外,中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安排中必然存在大量後續介入問題。以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為主要對象的資產證券化,在上述各種客觀環境制約因素的作用下,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程度的擔保、回購或者承諾是毋庸置疑的。同時,商業銀行還必然承擔繼續提供服務的義務,並且可能享有一定的服務收益。在公允價值計量客觀環境不成熟的情況下,如何對後續介入形成的各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以下在參考SFAS140和IAS39的基礎上,結合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可能具有的特徵,提出一些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一些看法:
資產終止確認的原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吸引力之一就是將金融資產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和報酬特徵的部分進行銷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上的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發生分離並且重新組合。因此,以控制權評價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法為基礎制定會計處理規范顯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國制定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時應當採用FASB在SFAS140中堅持的以控制權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模式」作為基本原則。即每一個參與交易的主體僅確認其所控制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而且只有在失去控制權或解除債務之後才終止確認資產和負債。只有這樣,才能夠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重新組合的經濟實質相適應,准則才更加能夠得到參與各方的執行。
SPE的合並問題:我國在《合並財務報表的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合並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即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對於控制權的界定,我國的准則、制度中並沒有像IAS那樣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實際操作起來確有相當的難度。如果簡單地將資產出讓方控制的全部SPE一並納入合並范圍,那麼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這樣的准則也必然遭到商業銀行的反對,難以實施。因此,在即將出台的合並會計准則或者發布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范具體指南時,可以以SFAS140附錄A中QSPE的界定標准為參考,制訂針對資產證券化構建的SPE如何合並的指南。
後續介入問題:SFAS140和IAS39均考慮了後續介入形成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即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於大多數發起人通過回購協議、遠期承諾、期權和後續服務等方法進行信用增級,從而形成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我國證券化的初期,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出讓方後續介入的資產證券化很難獲得成功。後續介入主要表現為後續服務、回購協議和擔保。它們的具體內容會對真實銷售是否成立構成影響。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後續介入的存在並不必然否定真實銷售。相反,而是更多的考慮了證券化的實務,增強了准則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同時也有利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
確認和計量:對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新金融負債,SFAS140和IAS39均要求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考慮到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公允價值的取得有較大難度,因此建議:
(一)按照謹慎性原則,出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應及時按照賬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計量,若產生收益可暫時計入權益。
(二)後續服務產生的服務資產,若無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不予確認和計量;若有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按期計入手續費收入。服務負債暫不確認和計量。
(三)對於承擔的回購、擔保和期權等金融負債,由於公允價值難以取得,可以考慮對其定期評估,並提取適當的准備。
❾ 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手續費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當從股票溢價中扣除,溢價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資本公積。手續費和傭金不計入成本。
與企業合並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並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 ,法律服務費用,咨詢費用。應計入合並成本。
如參與合並各方可能在企業合並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如果被購買方連續兩年凈利潤超過一定水平,購買方需支付額外的對價,應並入合並成本。
❿ 資產證券化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多少
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
收取的費用並不是固定的
主要看審計工作的難度
和審計工作的成本
難度越大、成本越高則收費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