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鋼材期貨交割費用
倉儲20/噸
運輸120/噸
手續費大約是15左右/手
⑵ 螺紋鋼期貨交割方式有哪幾種
你好,每個期貨品種只有一種固定的交割方式,螺紋鋼期貨是實物交割。
⑶ 交割倉庫 收費標准(期貨)
交割手續費
玉米(10T) 10元/手
大豆(10T) 40元/手
銅(5T) 10元/手
鋁(5T) 10元/手
鋅(5T) 10元/手
橡膠(5T)20元/手
黃金(1000g) 60元/手
燃料油(10T) 10元/手
螺紋鋼(10T) 10元/手
線材(10T) 10元/手
⑷ 期貨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區別是什麼呢
期貨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有2點不同:
1、兩者的倉單的生成不同:
在生成倉單環節,倉庫交割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交易所注冊等環節;而廠庫交割包括廠庫簽發和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2、兩者的提貨流程不同:
二者相比,廠庫交割省去了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三個環節。在倉單提貨環節,如果是倉庫交割,貨主需要在《提貨通知單》開具10個工作日內到倉庫提貨,而且貨主需在實際提貨前3天通知倉庫。
如果是廠庫交割,《提貨通知單》開具3日內,廠庫和貨主就需要進行發貨和接貨,廠庫發貨時不得低於最低日發貨速度,貨主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貨物的接收。二者相比,在廠庫交割中,廠庫的發貨速度和時間以及貨主的提貨時間需要按交易所規定執行。
(4)廣東鋼材期貨交割倉擴展閱讀:
一、期貨倉庫交割的流程:
在期貨市場中,商品期貨通常都採用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中有的品種採用實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種則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由於不進行實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時的現貨價格作為交易盈虧和資金劃撥的依據,因此,實行現金交割的品種,其現貨標的價格應具有可確定性特點,而且是標準的,唯一的。
農產品的地域差價十分明顯,不具有現金交割的條件,而股指期貨的交易標的是股票指數,具有虛擬性和唯一確定性,更適合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目前國內黃金期貨是不 能進行實物交割的。
二、期貨倉庫交割的費用:
交易所對交割倉庫收取的入庫、出庫費用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在每年11月1日公布下一年度各交割倉庫的收費標准,倉庫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該標准。
不同品種、不同倉庫的入出庫費用是不一樣的,客戶可通過交易所網站/業務指引/交割費用查詢。各倉庫的入庫、出庫費用最高限價是不一樣的,因為由於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倉庫的人力和管理成本不同,因此收費標准也是不同的。
⑸ 鋼材交割是什麼意思
一、 實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制度。雖然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這極少量的實物交割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聯系起來,為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在期貨市場上,實物交割是促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趨向一致的制度保證。當由於過分投機,發生期貨價格嚴重偏離現貨價格時,交易者就會在期貨、現貨兩個市場間進行套利交易。當期貨價格過高而現貨價格過低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上買進商品。這樣,現貨需求增多,現貨價格上升,期貨合約供給增多,期貨價格下降,期現價差縮小;當期貨價格過低而現貨價格過高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賣出商品。這樣,期貨需求增多,期貨價格上升,現貨供給增多,現貨價格下降,使期現價差趨於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過實物交割,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得以實現相互聯動,期貨價格最終與現貨價格趨於一致,使期貨市場真正發揮價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現貨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現貨市場的有關信息,直接在期貨市場上拋出或購進現貨,獲取差價。這種期現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種種非價格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客觀上起到了引導生產,保證利潤的作用。 二、 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 (一) 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過後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過後所有到期合約全部配對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之間的規定時間也可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 交割結算價 我國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通常為該合約交割配對日的結算價或為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三、 實物交割程序 (一) 第一交割日 1. 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 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 第三交割日 1. 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 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准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 賣方投資者背書後交賣方經紀會員; (二) 賣方會員背書後交至交易所; (三) 交易所蓋章後交買方會員; (四) 買方經紀會員背書後交買方投資者; (五) 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背書後至倉庫辦理有關手續; (六) 倉庫或其代理人蓋章後,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方可提貨或轉讓。 四、 交割違約的處理 (一) 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 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准倉單的; 2、 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 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 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採用征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 鋼材期貨是期貨的一個種類。鋼材交割是眾多期貨交割的一種。
⑹ 交割中期貨倉儲費和現貨倉儲費分別是什麼區別
簡單說就是合約到期後,未平倉的買方支付貨款並獲得相應商品,未平倉的賣方交付相應商品並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過程。
期貨交割方式與標准倉單
商品期貨因實行實物交割制度,存在倉單概念。本文介紹倉單的知識,是為了幫助讀者了解持倉成本的概念。商品期貨的持倉成本包括融資成本、入庫費、倉儲費等,其中融資成本與股指期貨中的持有現貨股票的融資成本是一樣,不同的是,持有股票沒有入庫費和倉儲費等,而且可獲得股息收入,抵消了部分融資成本。了解商品期貨的持倉成本,有助於讀者對套利和股指期貨定價理論的理解。
商品期貨交易的了結(即平倉)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對沖平倉和實物交割。商品期貨的交割方式有集中交割、滾動交割、期轉現和廠庫交割四種方式。期貨交割是指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於合約到期時,對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倉合約按交易所的規定履行實物交割,了結其期貨交易的行為。
期貨標准倉單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人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並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後,按統一格式制定並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標准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依據《貨物存儲證明》代為開具。標准倉單持有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交割倉庫不同等級的交割商品提取貨物。標准倉單具有流通性好、價值高的特點,因而,商業銀行對期貨市場標准倉單抱有很大的熱情。
集中交割是指交割配對在最後交易日閉市後集中進行的交割模式,是倉庫交割方式的一種。在最後交割日,買賣雙方實行一次性交割,倉單與貨款同時劃轉,交割價格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採取集中交割可以有效避免交割違約,為賣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和買方籌措貨款留下充足時間。
滾動交割是指進入交割月後可在任何交易日交割,由賣方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按多頭建倉日期長短自動配對,配對後買賣雙方進行資金的劃轉及倉單的轉讓,通知日的結算價格即為交割價格。期貨轉現貨是指期貨市場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後,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這種交割方式在全球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中十分普遍和流行。我國還有豆粕(3283,51,1.58%)期貨的廠庫交割,即以廠庫倉單為對象,與倉庫倉單相對的信用倉單形式。廠庫倉單是油廠以信用為基礎,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豆粕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
股指期貨的標的物是虛擬的股票指數,沒有實物形態,因此,只能採用現金交割。股票指數期貨買賣實際上是對股市未來價格走勢的預測進行交易,這和其它的商品期貨交易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現金交割相對於實物交割簡單很多,也不存在類似商品期貨交割中的倉儲費、入庫費等成本費用,但現金交割也存在財務成本,研究現金交割的成本對設計合理和有效的股指期貨套期保值方案是有幫助的。
⑺ 期貨交割與平倉的區別
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交割方式有現金交割、實物交割兩類: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核算交易雙方買賣價格與到期日結算價格相比的差價盈虧,把盈虧部分分別結算到相應交易方,期間不涉及標的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賣方將相應貨物按質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向交易所交付相應貨款,履行期貨合約。一般金融證券類期貨合約以現金交易為主,商品期貨合約以實物交割方式為主。
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之後尚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交易者建倉之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要麼擇機平倉,要麼保留至最後交易日並進行實物交割。
⑻ 期貨交割倉庫有什麼要求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 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 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後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 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准後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准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 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並經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 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 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 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二) 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 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 按標准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 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 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准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苫罩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 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 商品入庫和簽發標准倉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並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四) 標准倉單的注冊。標准倉單簽發完畢後,有關會員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標准倉單注冊後,方可用於履行交易所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後,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割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准倉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後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必須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並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准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投資者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准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投資者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 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並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准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⑼ 鋼材期貨交割倉庫有什麼要求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 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 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後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 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准後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准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 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並經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 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 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 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二) 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 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 按標准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 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 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准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苫罩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 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 商品入庫和簽發標准倉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並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四) 標准倉單的注冊。標准倉單簽發完畢後,有關會員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標准倉單注冊後,方可用於履行交易所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後,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割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准倉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後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必須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並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准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投資者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准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投資者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 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並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准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⑽ 期貨交割地點如何選
不存在買方和賣方在不在同一個地方的問題。
因為賣方只要將符合標準的貨物交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庫驗收合格就行了,至於和哪個買家配對則是交易所的事情,買賣雙方在最後交割時根本不知道、也沒必要知道對方是誰。
買方接收現貨時,並非隨意選擇交割倉庫的,而是由交易所抽簽選擇的,你抽到哪裡就到哪裡去提貨。比如你作為買方買了100手大連大豆,最後交割時你拿到的倉單可能在大連的交割庫,也可能在黑龍江的交割庫(如果大連商品交易所在黑龍江有交割庫的話)、也可能在吉林的交割庫......
但不同地點的交割庫,在價格上會有升貼水的,因為有運費因素在裡面。比如你在大連提貨的價格是3000元/噸的話,到吉林提貨可能就是2985元/噸了(同樣等級的的大豆),因為有運費補償的因素(在價格上升貼水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