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香港公司收購條件
簡單。首先你收購的是甚麽公司?香港的私人公司大約分兩類: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的收購只需相方說好條件、價錢,之後到商業登記處辦轉名手續及通知稅務局即可。如果想有些保障可花錢到律師行開立買賣合約並請律師見證交易。
有限公司則要看是否上市公司。如果是,就需符合證監會的收購條例,及由專業人仕負責進行。
如果不是,就簡單得多。只需相方說好條件、價錢,得到對方全部股東同意。之後找會計師審查公司帳目,及找律司制定買賣合約。交易完成後到商業登記處辦轉名及通知稅務局即可。
㈡ 大陸人能否收購香港公司股權
香港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轉給大陸人的,港公司股份轉讓的費用主要依據於如下幾個方面:
A:香港公司是否有營業;
B:營業後的是否盈利;
C:是否有做核數,即香港公司核數。
股份要轉讓,是需要香港會計師去證明香港公司的價值的,就需要做核數。做完核數的香港公司要轉股,可以隨時去注冊處遞交變更股東了。
㈢ 內地企業與香港公司股權收購問題
你好!我司有很多現成的香港公司,一年以上,無行業限制,有行業限制的都有,資料齊全,無不良記錄。
香港公司收購程序:
1、確定哪家公司
2、與藍天國際商務簽署收購協議
3、支付轉讓公司全款
備註:所收購的公司不會有任何的稅費
以上由藍天國際國際商務為您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㈣ 中國公司收購香港上市公司,是不是香港有規定要兩年後才可以進行關聯交易!
是的~
根據《特區經濟法》
㈤ 如何並購香港的上市公司
股東審議建議的會議結束後,受要約公司必須公布會議結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因此而有權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權的數目及百分比。
股東審議有關建議的會議結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因此而有權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權的數目及百分比。
凡最終的控制性持股量取決於包銷的結果,受要約公司必須在發行新證券之後,公布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當時持有的股份數目和投票權的百分比。
(2)取消貸款抵押贖回權、清盤人等
凡在正常商業交易關系下並在銀行或貸款機構的日常業務過程之內,把在公司的持股量抵押給該銀行或貸款機構,作為貸款的抵押品,而當取消抵押購回權時,貸款人將會產生在本規則下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則執行人員通常將會寬免該規定。在取消抵押贖回權後,貸款人如果有意出售其所有或部分持股量,本規則的條款便適用於買方。
雖然公司的接管人、清盤人或清盤管理人在取得對另一間公司35%或以上投票權的控制權時無須作出要約,本規則的條文亦適用於向上述的人購買證券的人。
(3)挽救行動
在若干情況下,當公司正處於極度惡劣的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挽救該公司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但該行動涉及未經獨立股東投票批準的新股發行,或由進行挽救的人取得現有股份,而這兩者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受本規則條文的約束,並通常必須作出全面要約。在該等情況下,執行人員將會考慮寬免本規則的規定,並會特別考慮可能的受約公司的董事及顧問的意見。
如果需要挽救的是公司的大股東而不是該公司本身,本規則的規定通常不會准予寬免。該股東的處境對其他股東的情況可能無甚相干,因此向該等大股東購買證券的人,必須預期在要約規則下將有義務向所有其他股東作出要約。
在考慮是否准予寬免時,執行人員必須信納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並且要向不涉及交易或並無涉及利害關系的股東呈交挽救提議以待批準是不切實可行的。如果未能證實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執行人員可能要求經過獨立投票始行准予寬免。執行人員亦將考慮該挽救提議對目前的股東是否公平及目前的股東是否有權以作出挽救提議。如果切實可行,要求根據本注釋准予寬免的申請必須盡早呈交。
(4)無心之失
如果某人由於無心之失而引致在本規則下作出要約的義務,但足夠的投票權已在有限的時間內售予與其無關連的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規定該人須作出要約。
(5)起著均衡作用的股份:如50%不接納要約
在有些時候,當某人或一組人取得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另一個人或另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已擁有該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在該等情形下,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寬免該人或該組人在本規則下作出全面要約的規定,除非——
(a)單獨持有該公司5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聲明不會接納該買方本來有義務作出的要約;或
(b)持有該公司5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向執行人員作出書面保證,表明他們不會接納該買方本來有義務作出的要約。
(6)配售及增補交易
凡股東向獨立人士配售其部分持有量,然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書速按照大致相等於其配售價格的價格(已計入有關交易所招致的費用)。額外認購足以維持其要配售前在受要約公司的權益比率的股份,通常會獲寬兔履行根據本規則須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就5%的自由增購率而言,該作出配售的股東須當作持有在作出配售及增補交易前所持的最低百分比持有量。就此而言,應參照規則26.1注釋15。
(7)核證獲配售人的獨立性
當遵守一項規則或寬免是取決於將投票權處置或配售予獨立人士,執行人員通常會要求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或取得該等投票權的人核證及或確認買方與賣方並無關系,且亦非一致行動的人,而這項核證或確認須以執行人員為決定是否信納取得投票權的人的獨立身分合理地規定的方式作出。
(8)場內要約
凡須作出強制要約的價格大大低於當時的市價,而執行人員亦認為不大可能有任何股東會以該價格接納要約,執行人員可能容許要約人以該要約價格,於交易時間內在市場作出購入股份的要約,為期3個星期或執行人員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在該等情況下,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應按照根據規則8規定的審慎程度及責任,發出致股東的廣告。然而,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文件所載資料可以較附表Ⅰ及附表Ⅱ規定者省略,但其內容必須事先獲得執行人員批准。
27.迅速登記轉讓
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職員及股份登記處應盡力確保在要約期內迅速登記轉讓,以令各股東能自由行使其投票權及其他權利。
28.部分要約
28.1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
所有部分要約,必須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如果要約不會引致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通常會獲得同意。
28.2在要約前取得投票權
當要約可引致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一間公司35%以上但少於100%的投票權的情況下,如果該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申請獲得同意前6個月內,已有選擇地或大量取得該受要約公司的投禁票權,或如果在該部分要約已有相當程度的計劃後的任何時候,該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已取得投票權,則該項要約通常不會獲得上述的同意。
28.3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後取得投票權
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要約期內不可取得受要約公司的投票權。此外,在成功的部分要約的情況下,要約人或在日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在緊接要約期完結後的12個月內,不可取得受要約公司的投票權。
28.4介乎35%至50%的要約
如果要約可引致要約人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5%,但不超過50%的投票權,則通常不會獲得上述的同意。
28.5就35%或以上的投票權作出要約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任何要約如果可引致要約人持有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通常必須達到以下條件:除收到的要約接納書要達到指定數目外,要約本身亦須經持有超過50%投票權(該等投票權並非由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的股東,透過在接納表格獨立空格指明予以批准。如果受要約公司超過50%投票權是由一名股東持有,這項規定可能准予寬免。
28.6控制局面的提示
如果部分要約可引致要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要約文件必須以明確文字顯著地提出這點,並且指出如果該項要約成功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要約人將可隨意取得更多股份而不會產生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
28.7須說明准確的股份數目
在部分要約中,要約股份的數目必須准確說明,除非收到的要約接納書數目不少於該數目,否則該項要約不可宣布為無條件。
28.8按比例接納
部分要約必須向該類股份的所有股東作出,對於准備就其持有量的有關百分比完全接納要約的股東,必須作出安排。對於超出這個百分比的應約提供股份,必須由要約人按同一比例接納每位股東應約而擬取得的股份總數。
28.9同等基礎的要約
如果要約是向擁有一類以上權益股本的公司作出,而可引致要約人附有35%或以上投票權的股份,必須向每類其他股份的持有人作出同等基礎的要約。
29.代表
要約人不可要求股東委任某人,以代表該股東就其在受要約公司的股份進行投票,或要求股東委任某人就該等股份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以作為股東接納要約的條件。但如果該項委任是按照下列條件作出,並且該等條件是載於要約文件之內的例外:
(a)除非要約是完全無條件的,否則代表不可投票或行使有關權利或採取其他行動,或如果由代表投票,則該項要約將會在有關決議有結果後,立即成為完全無條件或失去時效;
(b)凡在適當情況下,須盡可能投票以履行要約內任何尚未履行的條件;
(c)如果撤回接納要約,該項委任便不再有效;及
(d)該項委任只適用於接納要約的股份。
30.條件
30.1主觀條件
要約通常不得附帶主觀條件,即那些須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或條件的履行與否是由要約人支配的條件。
規則30.1的注釋:
在若干特殊情況下,要列明履行某項條件可能所需的全部因素是不切實可行的,尤其是有些情況是涉及正式的批准,而要約人可能必須履行額外的重大義務才可獲得該項批准,則執行人員可能接受有主觀因素的條件。如果在要約的公布內表示該項要約必須履行一項條件,即有關聲明或估計要獲得適當核證,執行人員通常亦會接受。
(2)援引條件
除接納條件外,要約人不應援引任何條件致使要約失去時效。但如果產生該項援引條件的權利的情況,就當時的環境而言,該等情況對要約人極為重要的則例外。
30.2接納條件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所有要約(不論是自願或強制要約,但不包括在規則31下作出的部分要約),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即要約人收到有關股份的接納時,該等股份連同在要約前或在要約期內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股份,將會引至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
自願要約可附帶以下條件:股份的接納要約水平須附有較高百分比的投票權。
在規則26下作出強制要約不得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論該等條件是關於要約的接納必須達到某個最低或最高水平或其他條件。因此,如果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作出要約前已持有50%以上的投票權,該項要約便應該是無條件的。
規則30.2的注釋:
(1)要約接納書
除非符合以下情況,要約接納書不可當作已履行接納條件——
(a)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是在要約人的有關文件或公布內指定接納的最後期限前收到要約接納書,並且該接收代理人已記錄其已收到要約接納書及本注釋所規定的任何有關文件;及
(b)接納表格已填妥,並且——
(Ⅰ)連同有關股份的股票,及如果該等股票並非以接納者的名義登記,則連同其他文件(例如由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簽署及已交付印花稅的不記名轉讓文件或將有關股份轉讓予接納者的轉讓文件)處交,以確定接納者可成為有關股份登記持有人的權利;或
(Ⅱ)由登記持有人或其遺產代理人交回(但最多隻限於其登記持有量,並且要約接納書所關於的股份只限於本段(b)另一發段不計算者);或
(Ⅲ)由受要約公司的股份登記處或聯合交易所核證。
如果接納表格由登記持有人外的人簽署,必須提出適當的權力證明(例如遺囑驗記的證明或授權書的核證副本)。
(2)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證明書
在要約就接納而可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之前,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必須已向要約人或其財務顧問發出證明書,列明已收到要約接納書的數量(該等要約接納書須符合注釋1的規定)及不論在要約前或要約期內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數量。
該接收代理人的證明書的副本必須由要約人或其財務顧問在該證明書發出後,盡快交給執行人員及受要約公司的財務顧問。
(3)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及期權
就50%接納條件而言,對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取得的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或期權所附帶的轉換權或認購權,在行使後可予發行的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要約人可否將該等投票權計算在內,應咨詢執行人員的意見。就此而言,執行人員通常會容許要約人計算該等投票權,但他必須在公布及要約文件中披露他意圖這樣做,以及首先他必須採取所有就此而言須採取以行使該等轉換及認購權的步驟。就計算50%接納條件而言,該等投票權將當作已發行的。
(4)要約期內向要約人提供資料及將要約擴展至新股份
就須向要約人提供關於受要約人的股本的資料,及要約人就新股份所須履行的義務而言,請參閱規則6的注釋。
(5)豁免50%接納條件
執行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允許要約只須獲得附有少於50%投票權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接納,例如當持有50%以上的股份持有人作出的要約受到有意提出較高要約價格的人反對。
31.禁止再作出要約的期限
31.1(a)凡要約已經宣布或寄發,但就各方面而言尚未成為無條件,並且已遭撤回或失去時效,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要約人或在原有要約期間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或在其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均不可在該項要約遭撤回或失去時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
(Ⅰ)向受要約公司作出要約;或
(Ⅱ)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如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會因而產生在規則26下作出要約的義務。
(b)凡有任何人作出的公布(盡管該公布不成為要約的公布),提出或確認可能將會作出一項要約,而該人在公布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並無宣布作出或不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向,則本規則的限制亦可適用。
31.2部分要約
如果部分要約(不論其是否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可能引致要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不少於35%投票權,則本規則的限制在該項要約作出後亦適用。如果該等要約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則12個月的期限由該日起計。
31.3禁止6個月內以高於要約價格取得股份
如果某人連同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持有一間公司50%以上投票權,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該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均不可在其較早前向該公司股東作出的任何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要約的截止日期後6個月內,以就於該項要約提出的價格,向該公司任何股東再次作出要約或向其購買股份。就此而言,證券交換要約的價值,須按照該項要約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的日期的價值計算。
規則31的注釋:
(1)推為接納的要約及競爭要約
執行人員對於以下的要約,通常將會根據本規則給予同意——
(a)新要約由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推為接納及要約人並非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或
(b)新要約是在第三者宣布向受要約公司作出要約後作出。
(2)有條件要約
如屬有條件要約,執行人員可能規定履行條件的期限。如果未能如期履行,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最長達12個月的期限內,均不得再次作出要約。
(3)規則31.1(b)
不論公布的確實字眼及作出要約的原因如何,規則31.2(b)段均適用。例如,公布內指出某人正「考慮其選擇」,如果所指的選擇在一切情況下都可合理地被注釋為包括作出要約,則該規則亦是有關的。但執行人員預期只會間中引用這項規定,並通常只會當有意的受要約公司能令執行人員相信,不明朗情況對該公司業務的損害,會較股東無機會接納要約的弊處為大,這項規定才適用。
至於何謂「合理時間」,必須考慮有關的一切情況才可決定。在作出公布時,要約人准備工作達到哪個階段可能是有關的。
(4)私有化要約
如果私有化要約不成功,而要約人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是會致使受要約公司股份在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地位被終止,則要約人在要約失去時效後12個月內,通常不可購買該等股份。
32.股份購回
如果因為一項股份股回,股東在該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權的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本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當作取得投票權。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股東,將可取得或鞏固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的控制權,從而有義務依照規則26的規定作出強制要約。如果屬於這種情況,應盡早在可能的情況下咨詢執行人員。在全面要約和場外股份購回的情況下(該等詞會的定義見《股份購回守則》),如果該股份購回與本守則的關系,已獲得那些因該股份購回而不能成為有義務作出強制要約的股東,按照《股份購回守則》所載的適用股東批准規定予以批准,執行人員通常會寬免按照規則26作出強制要約的規定。就此而言,應參照《股份購回守則》規則8。
就規則22而言,有關證券的交易包括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購回或購買任何本身的有關證券。
注釋:
(1)作出要約的責任
如果產生在本規則及規則26下作出要約的義務而不獲得豁免,作出該項要約的主要責任將會由一致行動集團的一名或以上的主要成員承擔,而這些人因該公司購回本身股份而獲得或鞏固對該公司的控制權。在若干情況下,作出要約的義務可能由該集團的其他成員承擔,但該等義務不會由公司本身承擔。然而,視乎情況而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股東可被推定為採取一致行動。
(2)不與董事一致行動的股東
不與董事一致行動的股東,如果因公司的購回本身股份而致使其在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權的權益比例超出規則26所訂明的強制要約界限,則該股東通常無須作出強制要約。但如果在該股東取得投票權時已有理由相信該公司將會進行該股份購回,則這項豁免通常不會適用。
33.披露取得10%或以上的股份或股份權利
某人在取得或處置一間公司附有投票權的股份或該等股份權利之後,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該人必須在取得或處置日期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午9時前,向該公司披露該項取得或處置事宜及其總持有量——
(a)由於該取得事宜,該人持有的股份或股份權利,連同其已持有的任何股份或股份權利,代表著一間公司10%或以上但少於35%的投票權;或
(b)由於該項取得處置事宜,該人原來持有股份或股份權利已代表著10%或以上的投票權,並已增加或減少至或超出任何代表著10%或以上但不超過35%的百分比整數;或
(c)由於該處置事宜,其持有股份權利所代表著的投票權水平,由10%或以上減至10%以下。
凡兩個或以上的人根據協議或協定行事,由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人取得一間公司附有投票權的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權利,則就本規則而言,這些人的持有量及取得的股份或股份權利數量必須合共計算,並當作是由一個人持有或取得的。每個以這種方式行事的人,必須確保其履行在本規則下產生的義務。
作出該等披露的方式、時間性及條件(連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與規則22者相同。
注釋:
(1)公司購回或購買本身股份
某人如果只因公司購回或購買本身股份而引致其持有量改變,則無須作出披露。
(2)《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三百九十六章)
某人如果遵照《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具報其持有的權益,則無須作出本規則下的分開披露,但該項具報必須在規則22注釋4所指定的時限內作出。
34.向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
34.1向股東作出徵求行動時使用的資料
擬徵求投票委託書、選票或要約接納書的公司只可使用以前發表過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時仍屬准確和沒有誤導成分的資料。
34.2徵求股東
除非執行人員批准,否則向非機構性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只可由作出徵求行動的公司的財務顧問中,完全熟悉本守則各項規定以及其根據本守則應負的責任的職員作出。
34.3須鼓動股東作出咨詢
不得對股東施加壓力;必須鼓勵他們向本身的專業顧問作出咨詢。
㈥ 港股資本對國內企業收購流程
樓上所說的是國內企業的收購流程,香港上市企業如果要對境內企業進行收購,具體的要參考商務部等國家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為了防止內資特別是國有資產流失和境外惡意收購,這方面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內資企業在境外設立BVI公司,並由BVI公司全面控股,港股上市企業收購其境外BVI公司,則實現了對境內企業的控制。
㈦ 境內投資公司收購香港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這是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並不是幾句話能解決的。
㈧ 在深圳如何並購香港外資企業
般來說,企業並購都要先後經歷前期准備、方案設計、談判簽約和接管整合等4個階段。
1.前期准備階段。
企業根據其發展戰略的需要制定並購策略,初步設計出擬並購的目標企業輪廓,如所屬行業、資產規模、生產能力、技術水平、市場佔有率等等,據此進行目標企業的市場搜尋,捕捉並購對象,並對可供選擇的目標企業初步進行比較。
2.方案設計階段。
根據對並購對象的評價結果、並購的有關限定條件(如支付成本和支付方式等)以及對目標企業的並購意圖,進行各方面的分析評價,設計出相應的並購方案,對並購范圍、並購程序、支付成本、支付方式、融資方式、稅務安排、會計處理等進行籌劃。
3.談判簽約階段。
通過分析、甄選、修改並購方案,最後確定具體可行的並購實施方案,並以此為核心內容製作收購建議書或意向書,作為與對方進行談判的基礎。若並購設計方案將買賣雙方利益拉得很近,則雙方可能進入談判簽約階段;反之,若並購設計方案遠離對方各自期望目標,則會遭到拒絕,需要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尋找新的並購目標。
4.接管與整合階段。
雙方簽約後,應辦理相關的接管手續並在業務、人員、技術等方面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並購後的整合是企業並購程序的最後環節,也是決定並購是否成功的關鍵環節。
㈨ 有收購者對香港上市公司提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收購,股票會漲還是跌
應該會大漲,原因如下:
1、一般是收購虧損的上市公司,收購完畢後會注入新資產和進行重組。所以一般會大漲
2、收購方一般會從上市公司的前幾大股東那裡以較低價格收購股票,但流通在散戶手上的股票一般是溢價收購。一般公告後那幾天都會大漲,而且港股沒有漲停板。所以漲幅一般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