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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並購國內證券

發布時間:2021-07-22 10:11:57

❶ 海外並購、外資並購、跨國並購的區別,請指教,萬分感謝!!

海外並購是本國企業到國外去並購外國企業 外資並購是外國資本在國內並購我國企業 跨國並購就是跨越國際的企業並購行為。

❷ 如果在國內的外資企業不盈利,可以並購國內的實體企業嗎

我國企業並購存在的法律問題
摘 要:針對目前日益活躍的企業並購現象,本文分別從企業並購的發展歷程、立法情況及目前存在的問題等幾方面進行論述,並把並購分為三個階段,就並購中涉及到的各方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做了專門探討。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關於企業並購這一問題無論在法律建設、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操作中都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關鍵詞:企業並購;問題
並購歷來是證券市場永恆的話題。 在西方各國的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系統規范的兼並和收購是較普遍進行的經濟活動。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法律法規的完善,近幾年來企業並購規模和數量越來越大,歐美佔全球並購交易總額比重下降,亞太比重上升,其中中國市場的活躍令人不可小視。美國波士頓金融公司估計,中國公司的並購額在過去5年裡,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長,成為亞洲第三大並購市場,在亞太區不斷增長的合並交易數量及交易金額中居領先地位。「2004年,中國在亞洲國家(除日本外)的總並購額中的比例僅佔20%,但是,2005年以及未來數年,中國將成為世界並購圈中的重要國家。」國際知名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全球並購業務部主管馬克·夏弗在北京接受媒體采訪時如是表示。[1]
一、企業並購概述
公司並購指的是公司的兼並與收購(merger & acquisition簡寫為M&A或takeovers and merger簡寫為T&M)的總稱。 公司的兼並與收購常被連在一起使用,但二者實際並非同一概念,其各自的內涵、外延及其規范法律也大有不同。
公司兼並(merger of company)是指經由轉移公司所有權的形式,一個或多個公司的全部資產與責任都轉移為另一公司所有,作為結果,其資產與責任都予以轉讓的公司不需經過清算而不復存在,而接受該公司全部資產與責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該另一公司名義繼續運行,這在傳統的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並的理論中被稱為吸收合並。
公司收購(acquisition or takeover)則有廣義、狹義之分。從廣義上理解,包括資產收購與股份收購,資產收購是指一個公司購買另一個公司的資產的行為。股份收購,是指收購者(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通過購買另一個公司(目標公司)的股份而達到以控制另一個公司為目的的行為。資產收購主要受《合同法》的調整,而股份收購受《公司法》、《證券法》調整。而狹義的收購指股份收購,研究公司收購,主要是從《公司法》及《證券法》的角度出發,所以本文所指公司收購是指股份收購。股份收購指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2]公司收購也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收購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盡管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股份轉讓的形式完成公司控制權的轉移,但公司收購的典型形式是對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收購。
可見,公司兼並與收購並不完全是一回事,不可完全混淆、混用。當然,兼並與收購也經常在許多情況下被並用,例如英國反映收購與兼並規范的《倫敦守則》等,本文在總體上採用了兼並與收購的簡稱「並購」一詞,但在需要對之加以區分的時候,則具體分別使用「收購」與「兼並」的概念來加以論述。
公司收購通常被分為以下幾類[3]:
1.根據目標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公司收購分為非上市公司收購和上市公司收購。
世界上許多國家立法對這兩種收購都進行了規制,但我國立法只對上市公司收購作了規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並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章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而沒有規定非上市公司收購,所以我國對於非上市公司收購只能適用公司法中有關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或國家有關特別規定。
2.根據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規范強制,公司收購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由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指按法律的規定,當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縱目標公司的董事會並進而對其他股東權益造成影響時,收購者即負有對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特定價格購買股東手中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的強制性義務。
3.根據公司收購所採用的形式劃分,公司收購分為協議收購、要約收購和其他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者通過私下協商的形式,與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收購股權協議,以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這種收購多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比較集中的情況下,尤其是目標公司存在控制股東時,收購者往往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協商,通過購買控股股東股權來獲得該公司的控制權。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者通過某種方式,公開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要約,收購一定數量目標公司的股權,從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一般來說,這種收購方式主要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公司的控制權與股東分離的情況下。
其他收購是指採取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購,比如國有股權的行政劃轉、司法裁決、繼承、贈予等方式。
4.根據目標公司經營者(董事會)與收購者的合作態度,公司收購分為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
友好收購也稱善意收購,指收購者首先徵得了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同意,使其與收購者密切合作,積極配合,勸導本公司股東向收購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購。由於協議收購多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相對集中,尤其是目標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因此,協議收購的目標公司一般為「所有者」控制公司,即股東掌握著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大部分協議收購會得到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合作。協議收購多為友好收購。
5.根據對目標公司股東支付方式,公司收購分為現金收購、證券收購、混合收購。
現金收購,指收購者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對價為現金的公司收購,現金支付方式的收購最為普遍;換股收購,指收購者以自己公司的或自己所控制的證券換取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購;混合收購,指收購者以現金、證券混合作為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對價的公司收購。
6.根據收購者與目標公司所屬行業的關系,公司收購分為橫向收購、縱向收購和混合收購。此種分類主要是從經濟學意義上進行的。
橫向收購是指商業上的競爭對手間進行的收購,例如生產同類商品的公司或者是在同一市場領域出售相互競爭商品的公司之間進行收購,其結果是資本在同一生產、銷售領域或部門集中,優勢公司收購劣勢公司組成橫向托拉斯,擴大生產規模以達到新技術條件下的最佳經濟規模,其目的在於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收購公司的壟斷實力或形成規模效應。
縱向收購是指優勢公司將與本公司生產緊密相關的前後順序生產、營銷過程的公司收過來,以形成縱向生產一體化,縱向收購一般發生在生產同一產品、不同生產階段的兩個公司之間,其結果是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節約通用的設備、費用等,可以加強各環節的配合,利於協作化生產,可以加速生產流程,縮短生產周期,節省運輸、倉儲、資源和能源等。
二、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的發展歷程
毫無疑問,上市公司的並購是隨著我國統一的證券市場的建立而產生的,根據不同時期我國上市公司的並購活動的特點,我們可以把上市公司的並購歷史分為四個階段:
1.1990年到1993年為「三無並購」階段
在此期間我國對社會主義改革的取向依舊存在爭論,國有股和公有性質的法人股的轉讓依舊是非常敏感的問題;同時我國證券市場本身還處於初始階段,上市公司的數量少,各地都選擇優秀的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出現問題的不多。因此,並購活動總體表現得不是很活躍,企業並購活動也處於初始摸索階段,企業並沒有把並購行為作為戰略手段之一。這個階段的表現是:(1)法律制度和市場規則的缺乏,市場缺乏統一的行為規范,總是出現了一些並購重組後,才有管理者的參與,因此監管業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2)並購的對象主要集中在二級市場和三無板塊(無國家股、無法人股、無轉配股)。
2.1994年到1998年為發展時期
這個階段以1994年4月恆通控股棱光實業為起點。這個階段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並購的動機是利用「殼資源」融資;(2)目標公司多是處於衰退期行業或產業周期低谷的行業,普遍業績不佳。從被兼並方看,如果企業效益好,地方政府就不會出售,因為「殼資源」依舊是稀缺產品;從兼並方來看,這些企業由於面臨退市的威脅急於扭虧,因此在市場上會被嚴重低估,兼並這些企業可以得到潛在的收益;(3)由於並購雙方經濟性質的差異,支付方式有股權劃撥,也有現金交易,更多的是以資產換股權。如果兼並方是國有企業,而收購的股權也是國有性質,則可能出現股權直接劃拔的可能,這種股權的劃撥其實是國有經濟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整合。如果並購方是民營企業,則可能發生現金支付,或現金加資產換股權的形式;(4)並購後一般都會注入優質資產,剝離劣質資產。由於並購目標公司一般都經營業績欠佳,甚至發生嚴重虧損,而且並購方的目的往往是通過增發、配股來融資,所以並購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和剝離劣質資產來改變企業的盈利狀況,以盡快使控股上市公司達到配股的盈利要求;(5)轉讓的股權絕大部分是國有股、法人股。
3.1999年到現在為規范時期
這個時期頒布了《證券法》,中國證券市場逐漸走向成熟,法律法規日漸規范,上市公司重組次數大量增加。根據摩根大通2002年9月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國的並購市場在過去的兩年內逆勢上揚。在經歷1999—2000年的合並熱以後,歐美佔全球並購交易總額比重下降,亞太比重上升,其中中國市場的活躍令人不可小視。美國波士頓金融公司估計,中國公司的並購額在過去5年裡,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長,成為亞洲第三大並購市場,在亞太區不斷增長的合並交易數量及交易金額中居領先地位。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上市公司數
745
851
949
1086
1154
1223

重組次數
341
647
1100
1051
1457
616

重組家數
246
226
312
531
680
445[4]
這個時期的特徵是:(1)並購方呈現多元化傾向。並購方不再是清一色的實體經濟部門或一些控股公司,比如一些投資公司、證券企業也紛紛對上市公司產生興趣。如1999年海通證券和深圳德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行為。(2)並購方注重挖掘被並購企業的盈利潛力,不再單純只是為了融資,整合資源優勢受到各方重視。除必不可少的不良資產剝離外,並購方開始注重對公司的管理體制的改變,從制度創新、管理、業務轉型、技術創新上增加上市公司的價值。(3)從單純獲取「殼資源」變為動機的多元化,戰略性重組增多。比如,產業結構的生機、市場力量的加強都成為一些公司並購的重要原因。(4)有關並購的法規包括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等都有了具體的規定,因此並購行為更規范。(5)被並購方呈現多樣化,不再限於績差公司,一些績優公司可能也會由於特殊地位成為並購的目標。(6)政府在並購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依舊占據主導地位。(7)股權性重組的比重在加大,從去年的28%上升到37%,協議轉讓依然是股權轉讓的主要形式,資產性重組的比重相對有所降低,但仍是一切重組活動的真正重心,絕大多數重組的最終實現都會通過對資產的調配來完成,包括公司股權的變更,特別是涉及控制權轉移的重組,都會後繼出現與大股東資產的置換、收購和出售等重組活動。
三、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情況
1.上市公司收購的現有監管體系
上市公司並購的核心監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收購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實質審查,著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權的管理,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有股的,要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主要由商務部負責審查外商收購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發改委等相關部委也有意參與。[5]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維持證券交易的公平。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特殊行業的准入限制監管。
2.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較為完善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系。 主要法律法規有:《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年修訂)、《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6/7/31)、《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2000)、《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國有股持股單位產權變動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關於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2002/11/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2)、深交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修訂本)、《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規則》(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管理辦法》(2005年6月17日中國證監會)及信息披露規則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9月8日實施商務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05 年12月31日,商務部)。

❸ 外資投資銀行的IBD的業務和FID業務分別指什麼 與國內銀行的聯系在哪方面

1.IBD(Investment Banking Division),即投行中的投資銀行部。投資銀行是最典型的投資性金融機構,一般認為,投資銀行是在資本市場上為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籌集長期資金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主要從事證券承銷、公司購並與資產重組、公司理財、基金管理等業務。其基本特徵是綜合經營資本市場業務。

2.FID業務,沒有查到相關解析。

3.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盡管在名稱上都冠有「銀行」字樣,但實質上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從市場定位上看,銀行是貨幣市場的核心,而投資銀行是資本市場的核心;從服務功能上看,商業銀行服務於間接融資,而投資銀行服務於直接融資;從業務內容上看,商業銀行的業務重心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而投資銀行既不吸收各種存款,也不向企業發放貸款,業務重心是證券承銷、公司並購與資產重組;從收益來源上看,商業銀行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存貸利差,而投資銀行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證券承銷、公司並購與資產重組業務中的手續費或傭金。

❹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紅籌上市

根據本文的分類標准,目前普遍採用的紅籌上市模式,屬於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因此,新規則產生的影響二:(1)審批許可權一律劃歸商務部;(2)增設了對並購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分析上述變化,筆者認為這些影響是相當有限的:
從審批許可權看,原有的一些外資並購可能本身就劃歸商務部審批,因此基本沒有影響;對於原來由省商務廳審批,現改由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於第25條的存在,即對審批機關審批期限限定在30日之內,因此影響也不大。
就新設的信息披露要求而言,實質上也不能算是新規定。原有法律框架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實已經通過外匯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得以實現:境內居民個人、境內居民法人依據75號文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就有義務向外匯主管部門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等內容。此次的變化,無非是增加了並購當事人需要在外資並購時向商務部門同時披露關聯信息的義務。 (1)目前在沒有相關細則出台的背景下,對於該問題的理解,業內也存在一定的爭議。其焦點主要集中在,新規則的第40條明確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認為,現有紅籌上市模式在新規則下,必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但通過對新規則整體結構,及相關條文的前後聯系分析,筆者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原因如下:一、現有的以現金並購為手段的的紅籌上市模式,並不屬於第4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所應當規范的范圍,故整個第4章不適用現有模式;二、第40條的位置出現在第4章的第3節「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該節一開始亦明確了:「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故不屬於換股並購的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亦不應適用該節的相關規定。
(2)筆者也注意到,證監會於9月21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即《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許可事項」)。但許可事項似乎並未遵循新規則的原義行事,而是在未對外資並購模式進行任何區分的前提下羅列出了一大段的「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更令人費解的是,許可事項甚至將1997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97年通知」)作為「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但這種「拿來主義」的合理性卻值得商榷。一方面,對97年通知中的「中資」的內涵,業內公認的理解向來都是僅僅限定在「國有」的范圍內,但如按照許可事項的精神來看,就勢必擴大到「民營」,這種擴張的依據何在?另一方面,如果說97年通知是一直現行有效的,那麼自其發布後的紅籌上市案例並未遵照其執行(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前面所述對「中資」定義的理解)是否都屬非法呢?如果說,這次許可事項重新舉起97年通知是一種「糾正」,那麼其法律依據何在呢?似乎從新規則中並不能找到答案。因此,如果僅僅以許可事項作為紅籌上市模式必須取得證監會批準的依據,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 (1)境內公司股東可以採取換股方式,直接取得相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實現境內資產的境外上市。在某些情況下,境外公司還可以採取國際市場常見的「現金+股權」的方式進行並購,更好的滿足並購雙方的需求。可見,新規則的出台,不僅豐富了外資並購的手段,增加了靈活性,而且推動了境外上市公司進入國內市場及境內公司融入境外證券市場的步伐。
(2)現金並購模式下,境內公司股東在境外上市過程中,通常由於私募等原因稀釋不少的權益;如採用換股並購,在境內公司資金量充裕的前提下,境內公司股東則可以有效地控制被稀釋的股東權益比例,從而達到減少上市成本的目的。
(3)關於產業目錄和國家經濟安全。隨著外資政策的不斷調整和政府部門對國家經濟安全的不斷關注,外資在並購對象的選擇上也必然面臨更多的風險,這從最近國內爭議較大的幾起外資並購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證。
(4)關於稅收優惠。新規則第9條第3款關於並購後所設企業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規定,可能會對並購方案的取捨產生一定的影響,也預示著原有的現金並購、私募方式不會因為換股並購的出現而被全面取代。
(5)關於私募。由於新規則對換股並購二的並購期限進行了限制,可能會對某些採用多輪私募融資的案例產生不利的影響。
(6)至於特殊目的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及上市的,當然需要取得證監會的審批,這無疑增加了時間成本和更多的不確定性。然而,筆者認為過多的悲觀是沒有必要的,只有更多的案例和實踐,才會更清晰地表明主管部門的態度,使得各市場參與主體找到更合適、快捷、經濟的紅籌上市之路。

❺ 中國證券史上出現過那幾次證券公司的並購潮分別是什麼

95——96年清理信託、財務公司下屬的證券公司;2004——05年證券公司挪用股民保證金,經營不善;目前一參一控的監管要求。

❻ 外商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有哪幾種模式

股權並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購模式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模式:
1、購買境內企業股權,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從而達到收購境內企業的目的。
這種方式不涉及太多技術性創新,協議收購中對於國有股的定價可能將成為中外雙方談判的焦點。根據現行規定和慣例,國有股定價不得低於凈資產值,而根據國際通行的一些價值評估標准,在外資收購方看來,很多國有資產價值可能遠低於其賬面凈資產甚至可能是負值。這將成為外資收購非流通股的主要障礙。同時,由於收購方支付的對價無法留在目標公司內,收購方還需另注入資源實現自己的重組計劃,這也可能進一步形成對外商直接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制約。
2、認購境內企業增資
境內企業向特定的外國投資者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可以對應為境內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實物資產、股權或其他雙方認定的資產進行認購。
定向增資的方式具有明顯的優點:
(1)對於收購含b/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決外資股東的股權流通問題;
(2)交易對價有多種支付方式,對外資而言,如果以戰略性資產作為出資,可以減少現金壓力;
(3)外國投資者的出資直接注入目標公司,認購增資可與目標公司的重組相結合,可以使目標公司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等。
因此,增資擴股有望成為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

❼ 外資並購國內企業要經過哪些步驟才可以

外資並購國內企業要經過以下步驟: 1、律師對目標公司作盡職調查 2、對目標公司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 3、律師出具收購法律意見書,設計收購方案 4、談判確定收購價格,簽訂收購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合同 5、簽訂收購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修改原目標公司章程 6、准備審批文件,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7、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❽ 外資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入世後各項開放政策的制定及實施正逐步推動國內證券市場開放格局的形成,2003年國內股市對外開放的程度將進一步提高。在證券經營機構向外資開放、外資並購國內上市公司、外資企業的發行上市以及外資以QFII的身份介入二級市場等方面開放的力度將會加大。外資對國內證券市場的全方位介入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深刻的變革。市場結構不斷完善,價值投資理念不斷強化,投資者將以國際化的角度來審視國內股市的發展,市場價值體系的結構性調整將繼續深化。此種結構性調整主要表現為股票市場價格分布的調整以及理順個股市值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匹配關系等。同時由於中國股市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內證券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將會經歷比較復雜和較長期的過程。開放的市場格局也給各個市場主體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如何適應開放的市場格局構建新的盈利模式是投資者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❾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9)外資並購國內證券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❿ 外資收購的外資收購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定價問題

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暫行規定》要求對被收購股權進行資產評估,主要是為了防止超低價格轉讓、利潤轉移或規避外匯管制。
但根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即上市公司轉讓股權不需要資產評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評估,一是由於上市公司已經執行嚴格的會計審計制度,並按期披露會計報表,接受公眾的監督,二是為減少上市公司並購的交易成本,而將經有證券資格會計師審計的凈資產值作為定價依據。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基本上都是以審代估,轉讓定價依據上市公司的審計值來確定。對於外資受讓國有股,由於國資委有特別的規定,收購方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豁免資產評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於非國有股不屬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布的以審代估的規定並不能適用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的轉讓。所以,對於外資收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我們認為,應遵守《暫行規定》的要求,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交易雙方通過低價交易向境外轉移資產,逃避外匯管制。
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外資並購優先考慮公開競價方式,其主要原因是為了獲得有一定實力的並購方以及獲得較高的收購價格,而且有利於限制投機性收購。但公開竟價並不是我國規定的外資並購的唯一方式,而只是優先考慮的一種並購方式,並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協議收購方式。到目前為止,由於缺乏關於公開競價操作方式的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發生的外資並購案例都是以協議定價方式進行的。
中國證監會於2003年10月9日發布了《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證券交易所為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唯一合法場所,並規定需要採用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協議轉讓價格和受讓人的,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到目前為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還沒有相關的操作規則出台。我們理解,如果通過公開競價收購上市公司,則將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不僅應對公開競價的方式、場所等作出明確的界定,還應對公開競價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專門的規定。否則,將會影響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並購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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