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炒期貨的朋友想借用我的身份證開個期貨賬戶給他用,我想知道會不會給我造成什麼風險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期貨賬戶本人開立提出明確要求,其中第53條規定「客戶開立賬戶,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第71條規定「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於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投資者將身份證借給他人開立期貨賬戶屬於違規行為,除造成身份信息泄露之外,若開立期貨賬戶如果發生穿倉等情況,投資者還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朋友利用投資者的身份信息從事非法活動,還將會給投資者帶來更多法律上的風險。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件借與他人開立賬戶之用。
2. 以別人的名義炒期貨 有無觸犯法律
這樣觸犯了法律。
①在法律上,期貨開戶是實名制,交易賬戶由合同上的開戶人承擔責任。
②在法律上,合同上的名義開戶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③如果這個交易賬戶或合同出了問題,開戶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3. 出借銀行帳號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基於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出借人存在以下處理方式:其一、判決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判決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其三、判決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有的單位或個人出租、出借銀行賬號以達到為別單位或個人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從而擾亂金融秩序。有的單位或個人為了收取好處費,不顧國家制度有關規定,擅自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銀行賬號,為其辦理款項收付業務,以套購緊俏物資或套取現金。甚至有的單位或個人將借來的賬號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經濟詐騙等。那麼作為賬號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你明知對方是要用於上述用途還把賬號借給他使用,那麼你就會因此構成共同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訴訟風險。其一、債權人起訴賬號借用人(債務人),一並訴請賬號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銀行賬號對於債權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債權人將借用人及出借人一並起訴。其二、債權人僅僅起訴賬號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債權人與賬號出借人無合同關系,賬號出借人不能說明自己獲取款項有合法有據,導致賬號出借人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其三、借用人起訴出借人的訴訟。由於出借的賬號收到匯款後,出借人將款項轉交給借用人時無款項交接的手續,甚至未保留證據,極易產生糾紛。
由此可見,出借帳戶風險巨大。
4. 借用他人賬戶炒股指期貨會受刑事處罰嗎
借用別人賬戶炒股,然後給別人提成,主要有兩種情況:1。一種簡單的合作炒股模式,關鍵點不在於你得賬戶,而在於你賬戶中的資金,等於借用賬戶的人操作你的資金在市場進行買賣,前提條件是借用賬戶的人要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和盈利能力(起碼比你強的多),否則不如你自己操作。
比較公平的利潤分配方法為:共同承擔盈虧。 很多合作方(很多是主動找你得)提出盈利提成(不管多少),虧損以再次合作給與補虧百分之百都是騙子,一定要注意。
2。主力機構借用你得賬戶,充入自己的資金,藉以分散進入市場資金的單筆額度,盡量消除主力在市場的操作痕跡。主力往往會找很多這樣的賬戶,給你提成也是理所當然,這不是信任問題,關鍵是你也承擔了主力操縱市場(違法)的一部分風險(最少是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