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票據是證券證券
證權證劵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按照票據的概念,明確為一種有價證券。
㈡ 銀行匯票屬於自付證券么
是的。
銀行匯票,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當然是自付證券。
從銀行匯票的定義就可以看出來。
《支付結算辦法》:
第五十三條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本規定第一款就是銀行匯票的定義,很明顯,銀行地匯行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的票據。第二款又強調了出票銀行就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㈢ 票據和證券是一回事嗎
並非所有票據都是證券,而證券只是票據的一種。
就這么簡單!
㈣ 票據是文義證券是什麼意思
票據所創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完全地、嚴格地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為准,不得離開票據上的記載文字,以其他事情因素來解釋或確定。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有錯,也要以該文義為准,而不得以當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項來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㈤ 票據是一種典型的證券證券對嗎
票據和證券不是同一個概念哈,不要將其混為一談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㈥ 票據屬於銀行還是證券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㈦ 票據是什麼
票據是什麼?
票據是由出票人無條件地承諾由自己或者委託他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把握這一概念,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額,而且表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誰擁有了票據,誰就有權憑票據取得票據上規定的金額,正如誰擁有公司的股票,誰就擁有了公司財產的相應部分。票據權利的產生、轉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票據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據才得到了收取款項的權利,如果他將票據轉讓給他人,那麼他收取款項的權利也隨之轉讓,他要取得款項必須交出票據。
第二,票據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出票人開出票據,它就必須承擔到期支付票據上規定的金額的義務,只有它支付了金額才能解除其承擔的義務。
第三,票據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諾是無條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義務不能有賴於某一事件的發生或者某些情況的出現或者某一行為的作出作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出票人一旦開出票據,那麼不管是否發生或不發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為,它都必須到期支付規定的款項。
按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票據按照付款時間分類,可以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即期票據是指付款人見票後必須立即付款給持票人,如支票及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遠期票據是付款人見票後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據。
票據按受款人記載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記名票據和不記名票據。記名票據是指在票據上註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書方式轉讓,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據。不記名票據是指票面上不記載受款人姓名,可不經背書而直接以交付票據為轉讓,付款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據。
㈧ 票據自付證券和委付證券是有什麼區別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證券。
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㈨ 票據為什麼是有價證券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㈩ 票據和證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2、特點不同: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3、起源不同:我國票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證券則不是。
(10)票據屬於什麼證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金額。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相應事項。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到期日。
3、任意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果進行了記載,則依照記載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書行為中的禁止轉讓事項。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記載此類事項並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產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書時記載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