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
參考資料: http://www.dongao.com/zjzcgl/fdzl/201108/54890.shtml
2. 有價證券的法律特徵
有價證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一)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財產權利不能分離。有價證券需由支付人依法定程序作成證券並交付持券人,持券人行使有價證券所載的權利必須提示並交付證券。可轉讓的證券轉讓時,證券上所載權利隨著交付而轉讓給受讓人。要享有證券上所代表的財產權利,就必須持有證券。權利人一旦喪失證券,就不能行使證券上的權利。
(二)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證券的權利人只能向證券上記載的債務人請求實現債權。而有價證券的債權人則可因證券的轉讓而發生變更,持券人的合法更換不能影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
(三)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義務,債務人不得請求權利人支付相應對價。債務人一旦履行了證券上規定得額權利義務,就可收回有價證券,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有價證券的特殊性表現為以下特徵:
(1)有價證券與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不可分離。
(2)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
(3)有價證券的支付義務人有單方的見券即付的履行義務。
有價證券的種類:從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上分類:
(1)代表一定貨幣的有價證券(本票、匯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價證券(倉單、提單)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價證券(股票)
(4)代表一定債券的有價證券(債券)
從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的轉移方式分類:
(1)記名有價證券。
(2)指示有價證券。
(3)無記名有價證券。
3. 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新《證券法》對違反證券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使之更加系統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
(1)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
……(46項)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4. 證券的法律特徵是
(一)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證券是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須先以支付一定的財產為前提,證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資多少的證明文書。但投資者因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因投資渠道、投資條件、投資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價各不相同,因而證券這種投資憑證無法動態、及時並客觀地反映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只能以證券面值總額靜態、抽象地表彰其投資份額的大小,以實現收益標準的統一。
例如,我國現階段發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幣,但投資者獲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價則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幾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應當也不可能隨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不斷地改變,為求得權益標準的統一,股票作為一種投資證明文書,所能證明的是投資者的名義投資,而非實際投資,故其投資證明的作用雖然客觀,但卻有局限性。
(二)證券是一種收益憑證有價證券不僅僅是一種表示投資者所投資資產多少的憑證,投資者投資證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資的收益,這種收益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發行人分派的股息、紅利和債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資者買進賣出證券的交換收益。
(三)證券是一種風險投資工具雖然證券表彰了投資者投資資產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的願望,但作為一種虛擬資本,要藉助於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或者虛擬資本本身的市場交換才能實現資產的保殖和收益的獲取,但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和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在實際資本的運作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極有可能出現虧損乃至於破產,證券投資人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不僅無法得到保證,甚至其所投資的資產會縮水、貶值以至損失殆盡。在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過程中,因投資者的投機決策失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發生,投資者的交易收益願望很有可能無法實現,甚至還會發生交易虧損。
(四)證券具有可流通轉讓性。正因為證券投資的風險很大,為活躍生產經營領域實際資本的投入和繁榮證券市場,就必須為投資者設定必要的規避和控制投資風險的機制,其中首要的內容就是必須明確證券的可自由轉讓。
自由轉讓機制的確立,一方面使得投資者獲取證券交易收益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場的發展有違於投資者的收益預期時,投資者能夠非常便利地出讓其所持證券從而達到控制或規避風險的目的。 很難想像,失去了證券的可流通轉讓性,證券投資還有何實際意義。
(五)證券具有定型性證券交易本質上是證券權利的交易。證券權利屬於無形的財產權利,不具有物的形態,在交易時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
5. 簡述立法的特徵
立法活動具有如下的特徵:
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
第二,立法是依據一定的職權進行的活動。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進行的活動。
第四,立法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
第五,立法是制定、修改、廢止或認可法律規范的活動。
在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由議會行使,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盡相同。三權分離立法機關。除了立法權之外,議會通常有權使用稅收。在兩院制的議會制中,下議院通常具有最基本的稅收權力,並且可以通過否決政府預算來控制稅收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權力機關。它擁有任命行政長官、首相和首席法官的權力,但並不單獨擁有所有的立法權力。行政機關和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權,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單獨頒布,具有法律效力。規則。
6. 法律責任的特點是什麼
法律責任有其自身的特徵:
第一,它是與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沒有違法行為,就談不上法律責任。由於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因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
第二,它的內容是法律規范明確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強制性法律措施,必須由有立法權的機關根據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來加以明文規定,否則就不構成法律責任。
第三,它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所謂國家強制力,主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強迫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象社會責任中的道德責任,只能通過輿論監督等途徑保證執行,而不能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第四,它是由國家授權機關依法實施的。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由國家有權的機關,主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有關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進行。
7. 法律責任的特徵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8. 新證券法的特點
1 開閘放流,輸入股市的資金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如銀行資金等國企業資金等)
2 保護中小投資者
3 信息披入更加嚴格,一些假信息要得到法律嚴懲.
9. 如何理解證券法的基本責任
在總體上,證券法律責任制度屬於實證法規范,它無法偏離證券法的價值和原則。證券法價值和原則決定於立法者的內心意志,這種意志既來自其文化、社會和法律傳統,來自於對現實生活的一般理解,更來自於根深蒂固的哲學和倫理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