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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

發布時間:2021-07-23 15:58:02

Ⅰ 外國企業如何在中國注冊辦事機構

設立外國(地區)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
一、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於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華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的申辦程序如下:

1、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備案、刻制公章
3、企業代碼登記
4、統計登記:
5、外匯許可證
6、銀行開戶
7、國稅登記:國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8、地稅登記: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9、海關備案登記

三、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原件)
該申請應該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申請書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 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地址。

(註:申請書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國企業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企業的開戶銀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資信情況,以及對於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應當列印在申請企業的信頭紙上,並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個人簡歷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簡歷應從工作時間開始至今,時間應具有連貫性;另請提供每人 3張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企業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

6.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此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董事會決議,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Ⅱ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在中國設立外資代表處

1、 外資代表處簡介
對一些剛剛進入中國試探市場的外資企業,設立代表處是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外資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外資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代表處並不是一個中國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
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2、 外商代表處的優勢
辦理手續簡單快速,由於具體營運不同於實體公司,它沒有十分嚴格資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進管理方面也相對簡單。
3、 辦理條件
外國企業應成立一年以上,具有良好銀行資信,且屬於一般貿易、生產型及貨運代理等公司。
4、 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文件或證件。隨著政策變化有些行業近期已取消前置審批。
1.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5、 營業范圍
外資企業代表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如:公關活動、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
雖然法律不允許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6、 期限和終止
在中國一個代表處允許的最長的駐扎期限是三年(保險公司及銀行的辦事處各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從審批機關通過審批材料之日算起。但是營業執照有效期是1年。代表處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關審批部門上交年度報告及申請書。
7、 承辦時間
30-35個工作日。
8、 後續服務
做賬、報稅、年審、財務稅務規劃等。

Ⅲ 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享有什麼權利

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享有權利包括:

  1. 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2. 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3. 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若符合條件,經申請可以成為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的條件是:

    1.依法設立且滿一年;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權證、封閉式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基金,還可以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

Ⅳ 境外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該如何辦理

如何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從理論上講,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審批機構特別批准前,不得在中國大陸從事辦事處總部經營范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過辦事處總部所從事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於在大陸設廠,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產品或提供大陸客戶售後服務,那麼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范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
設立辦事處的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
一、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則適用於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
二、從設立辦事處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灣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餘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三、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適合行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以目前大陸內銷之開放程度來衡量,適合的行業有:(一)外商產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儀器、設備製造商之大陸售後服務。(三)意圖進軍大陸市場之台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台灣報關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識產權型企業,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權之使用,並有監督盜版侵權之揭發功能。
審批機關
外國企業具備了以上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在大陸因行業不同,向不同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屬於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等企業,報請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金融業、保險業、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海運業、海運代理商,報請中國交通部批准;航空運輸業,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在這里需說明的是,外國企業並不能直接向中國大陸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因為設立代表處是一件比較繁難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嚴格,專業性要求很強。因此工商局規定,必須委託一家經中國政府批準的、享有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的公司或經審批機構認可的對外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單位代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文件,辦理申請手續。

Ⅳ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有什麼用請口語簡單解答,不然我理解不了!

1.交易所的會員就是申請後得到批準的證劵商。2.會員分為有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普通會員是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公司;特別會員是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3.正式會員是指上面的全體會員,是得到了批準的.但會員還需要向交易所申請交易權,獲得一個以上席位,這就是正式會員與其他會員的區別了

Ⅵ 什麼是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

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享有權利包括:
1.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2.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3.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若符合條件,經申請可以成為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的條件是:
1.依法設立且滿一年;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權證、封閉式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基金,還可以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

Ⅶ 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有哪些機構,其取得特別會員資格需要什麼條件各個會員的業務范圍分別有哪些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若符合條件,經申請可以成為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的條件是:1.依法設立且滿一年;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權證、封閉式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基金,還可以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

Ⅷ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辦法;
(三)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四)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
(五)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
(六)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七)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的數量。證券交易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四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監管:
(一)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二)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三)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四)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證監會備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
(六)其他監管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下列監管:
(一)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議的格式並檢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二)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委託的情況;
(三)要求會員每月過後5日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報告格式和內容由證券交易所報證監會批准後頒布。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並主動報告有關問題。
第五十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Ⅸ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是什麼概念

一、會員資格
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證券商在經營范圍、證券運營資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面應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一般的,會員資格應包括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依法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在組織形式、業務人員及技術風險防範方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文件.經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二、申請程序
證券經營機構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其申請程序如下:
(1)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將相應的申報材料報送至會員管理部門。申報材料一般包括會籍申請表、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正式公文、中國證監會批准機構設立的批文、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內控制度及主要規章制度、經審計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公司下屬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等:
(2)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初審後,將合格者上報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

三、會員處分
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會員,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單處或並處的處分,主要有: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警告、罰款、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等。對會員暫停參加場內交易以上之處分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審定,而對取消會員資格等重大處分則要由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來審查。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應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在辦理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Ⅹ 證券交易所會員交易席位到底能不能出租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與基本制度
(一)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制度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證 券交易所,即以會員協會的形式成立,其會員主要為經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可依法從事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並取 得證券交易所會籍的證券商。目前我國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 券交易所兩個證券集中交易場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規定只有其會 員才能人市交易,會員制度即關於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各項規 定,包括會員資格、會員權利和義務、會籍的申請和審批、對違規 會員的處分等內容。
1會員資格
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證券商在經 營范圍、證券運營資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 構、人員素質等方面應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一般的,會員資格 應包括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依法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 資金;
(3)在組織形式、業務人員及技術風險防範方面符合中國證 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 文件.經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2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會員權利
會員義務
參加會員大會
2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證券交易所的事務有建議權 和表決權
4可以進^證券交易所市場從事 證券交易並享受其提供的各項 服務
5監督證券交易所的各項事務和 其他會員的活動
6接規定轉讓交易席位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 活動
2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 規則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證券交易所的決議
3派遣台格代表從事證券交易 活動
4保證投資者的台法權益、維護 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5履行對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交易 盈交收義務
6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 關信息資料並接受證券交易所的 3會籍的申請和審批
證券經營機構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其申請程序如下: (1)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將相應的申報材料報送至會員 管理部門。申報材料一般包括會籍申請表、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會 員的正式公文、中國證監會批准機構設立的批文、中國證監會頒發 的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 司章程和內控制度及主要規章制度、經審計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 告、公司下屬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及 《營業執照》等等:
(2)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初審後,將合格者上報理事會, 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
4對違規會員的處分
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會員, 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單處或並處的處分,主要 有: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警 告、罰款、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 等。對會員暫停參加場內交易以上之處分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審 定,而對取消會員資格等重大處分則要由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來 審查。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決定接 納或開除會員應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 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在辦理有關手續5個工作 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特別會員的管理
除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外,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 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申請條件為:依法設 立且營業i年以上;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t接受證券 交易所的監管;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 驗.並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 最近1年內不存在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況。
特別會員享有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建 議、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務等權利。
特別會員應承擔的義務有:
(i)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章程及其他規章 制度;
(2)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接受證券交易所年度檢查和臨時 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3)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有 關的業務與事務;
(4)按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交納特別會員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特別會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章程和規則的,證券 交易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如警告、會員范圍內通 報批評、公開批評、取消會籍等的處分。特別會員也可以自行申請 終止會籍。
(二)交易席位
l交易席位的含義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交易大廳中的座位,座位上有電話等通訊 設備,經紀人可以通過它傳遞交易與成交的信息。證券商參與證券 交易,必須預先購買席位,席位購買後只能轉讓,不能撤銷。隨著 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通訊手段日益先進化,交易方式由手工競價 模式發展為電腦自動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隨之逐漸演變為與交 易所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由於取得交易席位後才能從事 實際的證券交易業務,證券交易席位還代表了證券商在證券交易所 從事代理與白營業務的資格。
2交易席位的種類
根據席位的報盤方式,可分為有形席位和無形席位。有形席位 指設在交易所交易大廳內與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屬於場 內報盤。證券商在櫃台接到投資者的委託指令並審查後,在場外通 過其電腦終端向證券交易所場內申報。然後由該證券商場內的交易 員將接到的指令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無形席位屬於場外報 盤,指證券商利用現代通訊網路技術,將證券營業部里的電腦終端 與交易所撮合主機直接聯網,直接將交易委託傳送到交易所撮合主 機,並通過通訊網路接收實時行情和成交回報數據。無形席位報盤 方式無須證券商派駐場內交易員,投資者可直接在場外通過證券商 的電腦終端向交易所電腦主機輸入買賣證券的指令,從而縮短了申 報時間和成交回報時間.具有節約經營成本、減少差錯提高效率的 優勢。目前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全部採用無形席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也已開始向無形席位轉變。
根據席位經營的證券種類,有普通席位、專用席位之分。普通 席位(又稱A股席位)是從事A種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買賣 的席位;專用席位包括只能從事B股股票買賣的B股席位,只能 從事債券買賣的債券專用席位,銀行用於證券公司質押股票賣出的 質押席位,資產管理公司用於其管轄范圍內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後 剩餘部分賣出的專用席位,及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基金公司向證券 交易所租用的A股席位。
根據席位使用的業務種類,可分為代理席位和自營席位。代理 席位用於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的委託,為投資者代理買賣證券。自 營席位則是證券公司專門用於自營證券業務的席位。
3交易席位的管理
證券商取得普通席位的基本條件是具備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 格,同時,必須繳納足夠的席位費,席位費的數目由證券交易所決 定。除交易所批准外,會員的席位只能由會員單位自己使用,嚴禁 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 人使用。普通席位與專用席位均不得退回,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 讓。一般來說,證券交易場所允許會員在保留一個席位的前提下轉 讓席位,當然,如果證券商的會員資格被取消,那就必須轉讓自己 擁有的所有席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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