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犯使用什麼手段製造騙局
罪犯是在上午把牧馬人綁在枯樹上的。那時,被害 者還沒完全窒息,罪犯是用濕的生牛皮捆住被害者的脖子後 揚長而去的。濕牛皮在夏天太陽的照射下,逐漸干縮,直到勒緊牧馬人的脖子,使其窒息而死。
2.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3. 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
內容摘要:當今社會,改造罪犯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的手段,對共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並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資財富手段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關鍵詞:刑罪目的,勞動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從刑事社會學派以來,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報應主義者所主張的單純的報應。功利的態度在刑罰的實現過程中逐漸攻佔報應的核心地位。雖然報應仍舊在現代刑罰體制中佔有重要地位但與其「一統天下」的時代相比,已經不能與往昔同學了。於是,無論在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執法和刑罰執行上原有的思維觀念也不得不相應的轉變。無論是理論工作還是實踐者,無不是在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之間游戈,誰都沒有絕對地主張某一種理論應 該一統天下,僅僅是過多地傾向於某一種理論,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雖然就是淵源而言,出於功利主義的刑罰論,但是在如今就其作為刑罰執行的方式,報應論者同樣又能贊成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社會意識的發展,處理復雜事務的方法隨之發展,同時使用或數種方式以其必然。懲罰犯罪不再是單純地懲罰犯罪,剝奪他的犯罪能力,還在於威脅他人,既有報應的成分,又有威脅,剝奪罪犯能力以及矯正的成分。因此現代的刑罰目的應該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單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正是藉此契機逐漸確立其刑罰執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為作為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是實現所以以上刑罰目的的最好方式。他們背後潛在的理論根據或者觀念依託就是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合體。換言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實現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內容。
一.「把犯人當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論基點
毛澤東同志高度重視的問題,「世界一切物質中,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只要有了人,什麼人間奇跡也可以造出來。我們相信能改變一切,」強調「人的因素第一,」重視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傳統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視人的基礎上,毛澤東提出人的改造問題,指出人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以達到主客觀世界統一。
這種重視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實到監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從「把犯人當人看待」這樣深層的出發點詮釋「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重要觀點。這也是我國與古今中外一切剝削國家對待犯人和堅所工作最根本的區別。
在如今,監管工作也要堅持「犯人是人」把犯人「當人看」的出發點,堅持「人道主義」反對舊式監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堅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堅持」以改造人為宗旨,「使之」成其為人的方向。毛澤東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對於反動階級實行專政,這並不是說把一切反動階級的分子統統消滅掉,而是要改造他們,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須具備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根本性條件外,還必須要有好的方針,政策和方法。在這些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毛澤東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見外賓時,當聽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較困難時,他即明確指出:「這個問題不取決於罪犯而決定於我們」。
二.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培養
(一)通過進行改造目的教育,培養改造動機。
對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養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會和監獄機關希望罪犯經過教育改造所達到的結果,當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後,實際上就把社會對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轉化為個體的內在需要。通過教育,應使他們相信,監獄不是為了單純制裁懲罰他們,而是為了挽救他們,把他們造就成適應社會的新人。同時,使他們看到改造前途,樹立改造信心,形成長遠的改造動機,產生正確的改造態度。比如,通過法律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從而產生罪責感和伏法認錯的需要,通過進行德育教育,使他們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與社會發展的差距,產生自我矯正與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堅持進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認識改造的社會意義和與個人前途的關系,就能逐步培養罪犯積極改造的動機。
(二)通過強化罪犯的「閃光點,」培養改造動機
在每個罪犯心靈中,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閃光點,只要我們善於發現,並加以肯定和鼓勵,就有可能轉化為積極的改造動機。如某罪犯的母親來接見時,錢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竊賊。我們可以啟發他將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場上看問題,認識自己罪行的嚴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絕拉攏入伙,並向幹部匯報,我們及時予以肯定,並予以鼓勵,更加堅定了他們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態需要,如親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於引導,也有可能成為「閃光點」而激起積極改造的動機。
(三)通過幹部言傳身教,培養改造動機
監獄的特殊環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會渣滓的丑嚴現象,也能使他們看到人類的優良品德,兩者形成強烈的反差,監獄幹部通過言傳,使他們懂得區分真善美和假惡丑,產生自覺地學習模模擬善美的意向;同時又通過身教,使這種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見,存在於他們身邊。
(四)通過體現政策,培養改造動機
罪犯罪犯入獄後,一般都會遇到較多的困難,如吃,住,醫療,勞動保護,家庭生活困難,妻子要求離婚等。我們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必定會使他們產生對黨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時及時問題解決不了,只要幹部盡了力,他們也會受到感動而努力改造。
(五)通過凈化改造環境,藉助家庭和社會支持,培養改造動機
這里講的是改造獄內外人際關系和交往的問題,罪犯的改造動機,不僅是個體心理現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體心理。罪犯接觸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們同吃同住同勞動,彼此之間的影響很大。罪犯集體的共同輿論對於罪犯的言行更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極情緒和違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對改造動機產生有害的影響,而在積極的共同輿論作用下,一個採取消極改造態度的罪犯,也會由從眾逐漸同化而內化,樹立起積極改造的動機。就獄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對罪犯的正確態度,以及各界人士的關懷與鼓勵,對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形成也有很大影響。藉助社會力量進行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綜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靈復甦,激起積極改造的動機,加速他們走向新生的進程。
三.勞動改造及其合理性
勞動作為一種懲罰手段,我們可以追溯到遙遠的時代。因為我們在歷史的篇章中翻開懲罰史就能很容易的發現幾乎是在每個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跡。也就是讓那些犯罪的人進行艱苦的苦力勞動,比如秦造長城,隋煬帝開運河都曾經動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不能稱為「勞動改造」,而是「勞動懲罰」,並且純粹是一種懲罰手段,所以根本上體現是報應的觀念。從這一點中,我們也可以窺見一般,現代的勞動改造實際上仍舊應該保留著懲罰的報應的成分。
何謂勞動改造?就定義而言,或許我們可以舉出很多種不同類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傾向某種表達,從語詞結構上講勞動改造由勞動與改造兩個詞語組成。勞動是一種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勞動改造是指監獄依照法律規定以生產勞動為手段,對罪犯實施改造思想,矯正惡習和學習生活技能為目的的活動,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為了通過生產勞動的途徑教育改造罪犯。
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創造人類,勞動創造了人類的本質。人類的生存,發展只是通過人類的勞動,創造的眾多的物質資料,,來滿足人類的需求才能實現。並且人類社會的關系以及精神財富多是在人類勞動過程中不斷積累的。雖然勞動還不是人類的第一需要,但是勞動是人類謀生的手段。沒有勞動就沒有人類,也就沒有人類的社會。所以,馬克思主義的勞動觀就是勞動改造的哲學基礎,也是勞動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勞動創造人類的思維意識,思維意識支配人類行為。因此可以通過勞動來培養罪犯的思維意識,改變好逸惡勞的懶惰觀,使其養成愛勞動的習慣,樹立「不勞動不得食」的觀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過自身的勞動才能為自己贏得新生。並且也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在其回歸社會後能夠繼續生存而不至於重蹈覆轍。
組織罪犯從事有益於社會的生產勞動和適宜的生產勞動,可以增強體質,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期無所事事,導致心情壓抑,意志消沉,甚至於萌生逃跑,自殺和重新犯罪的念頭。通過生產勞動可以使罪犯盡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多種生產技能及知識,可以為刑滿釋放後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防止他們因惡習不改或生活無著落而重新犯罪。組織罪犯從事與正常社會條件和形式相同或相進的勞動,可以培養罪犯與他人或社會的協調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歸社會後能夠盡快地適應社會環境。使其不至於被社會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後國家通過財政支出准備相應的生產資料,罪犯自然成為勞動者,依據市場需求生產必須的產品。國家利用強大的國家機器強制罪犯進行一定的勞動活動,生產出勞動效果———產品。再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勞動創造的價值。這樣不僅為滿足社會需求做出了一定貢獻,並且也可以滿足了自己的生產,生活需求。
勞動作為對罪犯改造的一種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通過的方法。許多國家以及聯合國的文件都對組織囚犯從事生產勞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建國以來,我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實踐中創造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許多在押犯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除掉了入獄前的惡習,培養了尊重他人,尊重社會,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許多罪犯由於在勞動改造中表現突出,依法獲得減刑,假釋,一些罪犯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後成為企業的生產骨幹,工程師,廠長,有些還當上了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為一種手段,注重的是對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響,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決定性的影響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夠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為。因此教育作為改造的方式,就是監獄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對罪犯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性教育活動,它的目的與勞動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們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夠順利回歸社會,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這就是在監獄中通常稱的「三課」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勢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簡單地講就是傳授文化知識,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級別進行劃的教育,最高級別是自考。職業技術教育就是按照監獄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對技術人才的需要,設置不同的職業技術培訓,傳授理論知識和開展技術實踐。
三者之間雖然內容不同但最終都希望達到相同的效果。進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以前行為的錯誤性,確立正確的行為方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以免在以後的行為中再犯相同的錯誤。文化知識是一個人明白道理的必備條件,因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識才能與書交流,與人交流。所以必須給罪犯開設文化課,傳授知識,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監獄內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的目的就在於讓罪犯在刑期內接受職業技術培訓使其掌握一種或幾種技術,回歸社會後,而不至於無法適應回歸社會的環境。因此「三課」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於「改造人」使其重歸社會後,不至於再犯罪。也因為於此,檢驗教育改造的質量的關鍵就在於「三課」教育效果的最終實現。
總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順應了刑罰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實現刑罰的功利目的,現實中教育改造有兩種效果——成功和失敗,但是總的趨勢是實現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為了社會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現代刑罰目的的指引下,為實現這些目的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對其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為中心,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並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質財富的作用發揮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參考資料:
(一)毛澤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對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載《蘇維埃中國》,第265—266頁。
(二)《法制日報》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學》121—122頁。
4. 關於下發設立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類犯罪案件偵辦指南的通知在什麼地方下載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今天是滾動操作的最佳時間段,如果切對方向收益將超預期,那繼續滾動操作等待高拋點的到來,這里唯一要注意的就是個股的高拋點將會有所區別。
5. 為什麼綁架不採取匯款手段
警方可以監控錢的流向,
天網恢恢,邪惡是永遠贏不了的
6. 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
今日深圳警方發布,深圳警方打擊非法期貨類犯罪刑拘167人,那麼到底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呢?
7. 什麼是期貨犯罪
從你提出的名詞理解,期貨犯罪,就是與期貨交易相關的犯罪行。
但是期貨犯罪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如果是涉及期貨交易的犯罪,應當是通過其他罪名去懲戒的。
8. 賣過期貨算違法犯罪嗎
不構成犯罪,但是屬於消費欺詐。
消費欺詐,顧名思義,是存在於消費領域的欺詐行為。消費欺詐,是不法商人推銷其產品和服務的一種低劣手段,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從而攫取高額利潤。對消費者而言,消費欺詐嚴重侵犯了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使消費者不能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市場經濟秩序而言,利用欺詐手段推銷的產品和服務,往往品質低劣、價格便宜,不法經營者利用欺詐手段惡意搶占市場份額,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了不正當競爭。
消費欺詐具體表現形式有: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的;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的;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以其他慮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9. 非法經營罪,法律按照以下情況事實,法律怎麼對待請各位貴律師給予幫助和支持!謝謝@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它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也是少數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客觀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後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特徵:1.犯罪客觀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徵為內容。 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 4.犯罪客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依據他們在犯罪構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觀要件可以分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兩類。 共同要件——危害行為是在一切犯罪構成中均具備的要件,缺少這種要件,就沒有犯罪構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種類,任何形態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構成中具備的要件。其中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意義:1.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 如果不具備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一切犯罪來說,危害行為的有無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標志,無行為則無犯罪。因為僅有思想而沒有將思想外化為行為,就不可能有社會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對於某些犯罪來說,危害結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時間、地點的有無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比如,過失犯罪以具備特定危害結果為要件,如果沒有發生法律所規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就不能認定。又如,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若不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實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條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中的許多犯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們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於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侵犯財產的各種犯罪之間的區別,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也主要在於犯罪客觀要件是否具備。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是否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行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財物。 4.犯罪客觀方面是認定和分析犯罪主觀要件的重要根據。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客觀外化,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只有通過客觀上的危害行為才能實現。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觀方面必須認真分析其客觀方面。通過考察罪犯實施的行為,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以及行為實施的各種客觀條件,才能正確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態度。 5.犯罪客觀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據。 就不同的犯罪來講,刑法對不同的犯罪規定了輕重不同的刑罰,主要是依據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從而影響到它們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質的犯罪來講,犯罪客觀方面對量刑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從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備某種危害結果作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處罰的根據;其二,從司法實踐中看,同一種性質犯罪的不同案件,因為它們所實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時間、地點、條件、具體對象的不同而影響它們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導致刑罰的輕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否齊備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刑法典對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