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期貨合約的主要內容
期貨合約引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准化合約。通常所說的期貨,就是指期貨合約。
❷ 買賣關系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買賣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出賣人權利及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該項義務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交付標的物。(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附帶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權利及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後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
❸ 簡述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及作用
(一)合約名稱 期貨微操盤
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
(二)交易單位/合約價值
交易單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
合約價值,是指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確定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的大小,主要應當考慮合約標的物的市場規模、交易者的資金規模、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結構以及該商品的現貨交易習慣等因素。
(三)報價單位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
(四)最小變動價位
合約每計量單位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
設置最小變動價位是為了保證市場有適度的流動性。較小的最小變動價位有利於市場流動性的增加,但過小的最小變動價位將會增加交易協商成本;較大的最小變動價位,一般會減少交易量,影響市場的活躍程度,不利於交易者進行交易。
(五)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在我國期貨市場,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設定為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百分比。
標的物價格波動越頻繁、越劇烈,該商品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就應設置得大一些。
(六)合約交割月份(或合約月份)
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的確定一般受該合約標的商品的生產、使用、儲藏、流通等方面特點的影響,如農產品的交割月份受其季節性特點影響。
(七)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由交易所統一規定。交易者只能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進行交易。
日盤,上下午,每周5天;夜盤,形成連續交易。
(八)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期限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約標的物所有權進行轉移,以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的時間。
(十)交割等級
交割等級,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准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
對於商品期貨來說,期貨交易所在制定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時,常常採用國內或國際貿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較大的標准品的質量等級為標准交割等級。
允許用與標准品有一定等級差別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統一規定和適時調整替代品與標准品之間的升貼水標准。
(十一)交割地點
交割地點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指定地點。
統一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保證賣方交付與買方接收的商品符合期貨合約規定的數量與質量等級。
指定交割倉庫的主要考慮因素:指定交割倉庫所在地區的生產或消費集中程度,指定交割倉庫的儲存條件、運輸條件和質檢條件等。
交易所為金融期貨交易指定交割銀行,必須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較強的進行大額資金結算的業務能力,以及先進、高效的結算手段和設備。
(十二)交易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是期貨交易所按成交合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約手數收取的費用。
交易手續費過高會增加期貨市場的交易成本,擴大無套利區間,降低市場的交易量,不利於市場的活躍,但也可起到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
(十三)交割方式
商品期貨、股票期貨、外匯期貨、中長期利率期貨通常採取實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數期貨和短期利率期貨通常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碼
滬深300指數期貨的交易代碼為IF;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為SR;
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貨交易代碼為Y;
上海期貨交易所銅期貨的交易代碼為CU。
❹ 簡述居間合同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
居間人方面:
(1)居間人有向訂約雙方當事人據實介紹情況的義務,即居間人應以誠實、公平、守信原則為雙方當事人服務。
(2)居間人有按照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委託人方面:
(1)委託人有向居間人給付報酬的義務。
(2)承擔擅自變更取消委託指示造成居間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❺ 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何不同
權利金方付出權利金後,最大損失就是權利金,可以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權利金收入方最大收入就是權利,只要權利金付出方提出行權,就必須行權。權利金付出方花錢買進自由和對預期的保障,權利金收入方則收錢承擔風險。
❻ 期貨合約上都有哪些內容
期貨合約上主要包含的內容是合約的起始和終止時間,此外,要包含買入價格。此外,就是買入和賣出雙方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例如:辣椒我以1年期為期貨合約期限,我2010年11月1日買入,到2010年11月1日為止,買入方要在合約到期時決定賣出還是續期。還有就是我的買入價比如是10塊錢/斤,那麼合約終止時應該以什麼價格來賣出,如規定合約到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以我購買時的購買價賣還給賣出方。還有可能規定我買入時是10元錢,如果合約到期時市場價高於10元,那麼我可以將辣椒以市場價賣出,如果低於10元,我可以自動續期等等。建議你找時間學習一下期貨投資累類的書。
❼ 誰是期貨的買賣雙方
期貨的買賣雙方是舉行期貨交易的雙方。買方和賣方都有義務到期交割實物,買方必須承當購買現貨的義務,賣方必須承當出售現貨的義務(在交割時,現貨實際是指標准倉單)。
而為了規避交割義務,大部分期貨投資者在交割月之間就平倉,持有大量現金,並計劃將來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交割的客戶或會員將買入大量合約持有或到期將持有大量現貨,並計劃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交割的客戶或會員將賣出大量合約,也就期貨持有者。
和商業合同是一樣的,到了交割日手中有持倉的都要履行合同,也就是買方必須買,賣方必須賣,否則任何一方不履行都算是違約。但期貨市場中持有到交割的投資者不是多數,商品期貨中自然人投資者的持倉基本不能進入交割月,因為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
(7)簡述期貨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是以現貨交易為基礎,以遠期合同交易為雛形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高級的交易方式。它是指為轉移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而對那些大批量均質商品所採取的,通過經紀人在商品交易所內,以公開競爭的形式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形式。
期貨交易歷史上是在交易大廳通過交易員的口頭喊價進行的。大多數期貨交易是通過電子化交易完成的,交易時,投資者通過期貨公司的電腦系統輸入買賣指令,由交易所的撮合系統進行撮合成交。
❽ 期權與期貨合約有什麼區別
一、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不同
期貨交易的風險收益是對稱性的。期貨合約的雙方都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想免除到期時履行期貨合約的義務,必須在合約交割期到來之前進行對沖,而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在交割期到來時才能行使。
而期權交易的風險收益是非對稱性的。期權合約賦予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有利時,就行使其權利,要求賣方履行合約。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不利時,可以放棄權利,而不需徵求期權賣方的意見,其損失不過是購買期權預先支付的一小筆權利金。由此可見,期權合約對買方是非強迫性的,他有執行的權利,也有放棄的權利;而對期權賣方具有強迫性。在美式期權中,期權的買方可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任何一個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權合約,而在歐式期權交易中,買方只有在期權合約履行日期到來時,才能要求履行期權合約。
二、交易內容不同
在交易的內容上,期貨交易是在未來遠期支付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是權利,即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按敲定的價格,買賣某種標的物的權利。
三、交割價格不同
期貨到期交割的價格是競價形成,這個價格的形成來自市場上所有參與者對該合約標的物到期日價格的預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預期價格上;而期權到期交割的價格在期權合約推出上市時就按規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約的一個常量,標准化合約的惟一變數是期權權利金,交易雙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權利金上。
四、保證金的規定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因為他的最大風險是權利金,所以只需交納權利金,但賣方必須存入一筆保證金,必要時須追加保證金。
五、價格風險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所承擔的價格風險是無限的。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的虧損是有限的,虧損不會超過權利金,而盈利則可能是無限的——在購買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購買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期權賣方的虧損可能是無限的——在出售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盈利則是有限的——僅以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為限。
六、獲利機會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著保值者放棄了當市場價格出現對自己有利時獲利的機會,做投機交易則意味著既可獲厚利,又可能損失慘重。但在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的買方可以行使其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也可放棄這一權利,所以,對買方來說,做期權交易的盈利機會就比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權交易,無疑會增加盈利的機會。
七、交割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而期權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八、標的物交割價格決定不同
在期貨合約中,標的物的交割價格(即期貨價格)由於市場的供需雙方力量強弱不定而隨時在變化。在期權合約中,標的物的敲定價格則由交易所決定,交易者選擇。
九、合約種類數不同
期貨價格由市場決定,在任一時間僅能有一種期貨價格,故在創造合約種類時,僅有交割月份的變化;期權的敲定價格雖由交易所決定,但在任一時間,可能有多種不同敲定價格的合約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種類數的期權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