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滿足緩刑適用條件的,能判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實行緩刑,符合我國刑罰的目的,也體現著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適用緩刑,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是嚴格限制適用對象。緩刑的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二是緩刑有考驗期。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三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七十七條之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否則,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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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何認定證券,期貨領域非法經營罪
相同的職位來說,近年證券的薪水可能高些。去年以來股市行情不好,證券行業也不好做,好多都沒有年終獎的,期貨還好些。就發展來說期貨相對來說還是有優勢的,國債期貨,白銀期貨,推出期權,期貨行業將迎來發展的快速時期,目前所注冊的期貨人員不足3萬人,相比證券銀行差了好幾個數量級別。
『叄』 非法經營罪怎麼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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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張某某因無證進行香煙的道路運輸被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後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本律師認為,無證從事貨物運輸的行為並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則,故張某某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對此,檢察機關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張某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辦案體會如下:
本案將一般違法當作非法經營罪來打擊,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關於非法經營罪偵查管轄的規定,訴訟程序違法。
辯護詞節選:
1、從罪刑法定看。我國的煙草專賣,一直用行政法調整。刑法指引中,只指引到「投機倒把罪」,沒有指引到「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修改取消投機倒把罪後,煙草經營問題,其實已經沒有刑法規范可以調整。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類推,不能將《煙草專賣法》中的指引,自然轉移為「非法經營罪」。
2、從法律規定看。《煙草專賣法》第38條規定「倒賣煙草製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才要判刑。其他條款都不能適用於本案的行為。而「投機倒把罪」已被新《刑法》修改時廢止,沒有了這個罪名。新《刑法》同時廢止了法院的「類推定罪權」,也不能類推成其他罪名來定罪;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沒有解釋說原「投機倒把罪」就等同於現在的 「非法經營罪」。「分解罪名」的觀點,都只是學者的學理解釋,不是有權解釋。同時,「分解罪名」可以直接轉引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是從「投機倒把罪」分解而來,但並不是同一罪名。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要件都是不同的。
3、從實施條例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該類行為明確指引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一審判決將上訴XX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明顯擴大了法律責任范圍,變成了可追究刑責,明顯是擴大了責任范圍,違反刑法中禁止類推思想,進行了錯判。
4、從司法解釋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而根據《解釋》及《紀要》對照,本案上訴人行為不構成共犯,上訴人沒有為汪健林非法運輸煙葉提供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根本無法定罪。依刑法和司法解釋都不應當進行刑罰處罰。一審法院是受想當然的影響,沒有嚴格審查犯罪構成和法定犯罪概念要件,導致了錯判。
『伍』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陸』 期貨配資涉嫌非法經營,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
股票說簡單就是買和賣,形象點打個比方這好比在一個菜市場買青菜豬肉,一群人每天都需要買入和賣出,而討價還價就是股票的交易價格。炒股說簡單點就是2個步驟:買和賣,但要做好這2個步驟,沒有一個所謂的大師或者專家敢說自己是包贏的,除非是內幕黑交易,但散戶怎麼可能獲得,所以就需要經驗累積和足夠的耐心。股票建議不要急於入市,可以去游俠股市或股神在線做下模擬炒股,先了解下基本東西,對入門學習、鍛煉實戰技巧很有幫助。
步驟1:選股,沒有絕對的好股,現在股票市場完全超出了自身價值的N倍,按理全屬於垃圾廢紙,投機代替了投資,所以沒必要去看什麼題材未來,只需要看你的股票是否套住了足夠多的人,然後你買進,你賺錢了,意味著別人把錢拿出來,追高我認為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很容易把自己套進去,站在低的位置等待成本高的位置的人去拉升,是一種穩中求勝的硬道理,比如力帆股份 華泰股份 中順潔柔 榮安地產等給你參考,都屬於前位套住許多人的低估值股。
步驟2:如果選擇高位賣出制定自己計劃贏利的目標,到了那位置,發現許多人都被套進來的時候,就賣了,沒有幾個人能在絕對的頂部逃跑,也沒有人能在絕對的底部買進,這對散戶來說不現實。
紙上談兵再好,都不如實盤操作來的快,建議你新手的話,先拿出1/4或者1/3,強迫自己在這個資金內先做一段時間內做盤,別受漲的誘惑也別受跌的干擾,就使用那麼多資金,經驗上去了,自然水到渠成。
另送你幾字真言,你如果能真正做到,你也是股神:1分運氣,2分技術,3分經驗,4分耐心,可見,真正炒股賺錢的,最關鍵的是耐心,這也是許多老大媽連股票軟體都不會用,但裡面的股票個個賺百分之幾百的原因。
『柒』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罪八十條一般判刑幾年
不是刑法八十條,《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捌』 期貨非法經營罪怎麼判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