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需要培訓嗎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是需要培訓的,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兩科: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上述兩科考試通過後,可報考「期貨投資分析」科目,每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00分鍾。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考生進入考場時除相關證件和考試用筆外,不得代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考試用草稿紙由考場提供,考試時由考試機器提供計算頁面。
據權威機構統計,期貨從業人員是"薪"情最好的人之一,平均月薪在5000元以上而按規定,期貨中介機構不得聘用無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者成為期貨從業人員,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期貨人才的缺失與不足問題凸顯,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已成為步入期貨行業的必經之路。
B.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題目:期貨公司期貨從業人員到底能不能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具體來說,應該是可以以期貨公司的名義代理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以從業人員個人名義從事。
C.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中的期權應該怎麼學習啊,都看不明白
關於期權的題目 ,會有10分的分量 。現在越來越重視期權。
多看點其他的關於這方面的書籍你會明白過來的 多去圖書館看點香港那邊的書籍會有幫助 他們的書籍會形象表示這些東西 很容易懂。
期權和期貨的關系與期貨與商品的關系類似;但是也有所區別,比如期權到期買方可以執行也可以放棄,期貨到期必須平倉或者交割。所以學習的話可以從這方面入手,對比期權和期貨與期貨和商品之間的關系。
至於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等的分類,首先弄清定義,然後查找幾個例子,或者多做點聯系,然後你就會明白了。
D.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2門要復習多久具體怎麼復習
期貨從業考試准備時間長短要看個人理解能力和記憶能力,每個人時間不同,正常一個月足矣。
准備期貨從業考試,首先是要看書,其次要配合做習題,如果能掌握主要知識點,習題做的差不多的話,考試基本就沒問題了。
E. 期貨考試有什麼用
如果你想從事相關工作,這是必須考的。
如果不從事期貨、證券相關工作,就沒啥用哈~~這個含金量不大的。
考了有啥用呢:1、有了從業資格,2、能有助於你系統的了解什麼叫期貨,如果自己以後用期貨理財也不錯。3、給你增加1個證~~~
不過這個東東沒有紙質證書 的,在中期協網站上查的。
F.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兩科一起考,只過了一科,另一科考過了有效嗎
1.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兩科: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兩科全過就可以拿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不過並不要求一次考試內同時過兩科,分兩次通過也是可以的。
2. 上述兩科考試通過後,還可報考「期貨投資分析」科目。每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00分鍾。
G. 期貨從業考試,該怎麼准備呢
基礎的考試計算多,題量大,所以書至少細致地看一遍,習題書必須要做,不會的要弄懂並反復練習。法規書是必須一遍,習題一遍。有些比較容易弄混的處罰,手工做個表。總體不難。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考試,是全國性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主辦,考務工作由ATA公司具體承辦。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為了使國內相關人員通過對期貨基礎知識的學習,更好的掌握期貨市場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熟悉期貨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期貨市場原理及其運作過程,了解期貨市場的基本業務、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方法與程序、期貨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過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的學習,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貨市場的基礎法律知識、主要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增強其法律觀念、守法合規和自律意識,從而提高其執業水平。
依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1 、年滿18 周歲;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報考期貨投資分析「需要本科或同等學歷,並且已獲得期貨市場和期貨法規的合格證書
二、報名方式及費用: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請考生於以上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 報名費單科70元(不包含教材費),具體繳付方式、發票申請、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於報名開始日後參考報名須知。
三、考試科目: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3科,分別是「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期貨投資分析」(2011年新增科目)
四、考試成績:
考生單科考試成績在當年及以後兩個年度內有效,兩門考試成績均合格者可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考試成績合格證長期有效。 考試成績合格證取得的方式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五、證書管理:
單科成績有效期兩年。三門考試成績均合格後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該證書長年有效。取得成績合格證後,考生如果到從事期貨業務的經營機構任職,可由所在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
H. 期貨從業考試。。我把發的草稿紙帶出來了。。
沒事。只要沒有被發現有在傳遞考試信息的現象。詳見: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I. 期貨考試怎麼過
基礎重在計算。
法規重在三個章節和邏輯推理。
本團隊代烤所有資格考試,包過,出成績再付款,無定金!
J.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一些疑問
1.專心學習,半年考兩次,每次一科,可以過;
2.期貨證現在擁有的不多,現在及以後都是熱門
3.到書店買期貨從業證考試用書:兩本國家統一教材
4.期貨手續費會更多,同等條件下,期貨難做但做好了薪酬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