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⑵ 證券法84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⑶ 認定內幕消息知情人需合並計算股份么
認定內幕消息知情人不需合並計算股份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⑷ 證券經紀人知道股票內幕嗎
嚴格的說,證券自營部和其他部門是分開的,但是現在這世道,估計做到這一點還很不容易。
證券經紀人多多少少會知道一些內幕,因為畢竟在那個圈子裡混的。還有,有的公司證券經紀人可以看到各個客戶賬戶的操作,這個對經紀人有沒有利用價值就不明說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⑸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⑹ 如何理解最高院證據若干規定中的第六十七條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第六十七條包含的東西太多了。如果非要說理解。只能說按照國家法律為依據。自身條件為基礎來履行第六十七條相關規定了
⑺ 內幕信息與重大事件是什麼關系
內幕信息是重大事件與其他內幕信息的組合,凡屬於重大事件的,一定屬於內幕信息,但屬於內幕信息不一定屬於重大事件。
下列信息均屬於內幕信息:
1、《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應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見前述持續信息公開一節中臨時報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7)證券法第六十七條重大股權變化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⑻ 內幕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程度達到何種水平才可以成為「重大影響」
您好
二、內幕交易的認定
(一)內幕交易人員的認定。內幕交易人員是內幕交易行為的主體,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首先是對內幕交易人員身份的認定,我國《證券法》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分為七類:(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可以看出,我國證券法主要規定的是公司、其關聯人士及證券市場的相關從業人員,而實際上仍有大量的應屬於內幕信息人員未被包括進來,盡管證券法增加了一個授權性條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但是對這些人究竟是哪些人,對其如何認定,參照何種標准認定,均未作出任何解釋。筆者認為,「其他人」中還應包括以下幾種:(1)對上市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有監管或審批許可權的公務員。(2)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戶、供應商及往來銀行等與公司關系密切的機構與個人。(3)與公司關系密切的其他非控股法人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法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為內幕交易人員,本人認為其范圍過窄,在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市場環境下,股東的股權越來越分散,像廣發銀行這樣的公司其發起人股東有55家,前十名股東合計擁有50%的股權,每家的股權比例均在5%上下,因此不能夠簡單的以一定數額的股權比例來簡單劃分。(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符合上一條條件的自然人股東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他們的特殊身份使得其可能通過合法途徑、便利條件而獲得內幕信息,因此也應是內幕信息人員的一部分。(5)離開公司未滿3年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於這些人的特殊身份、地位,他們在離開公司後的一段時期內,仍然可能會同原公司保持聯系,而獲得內幕信息,因此應對離開公司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設定一個時間限制。
(二)內幕信息的認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從其定義可以看出,內幕信息的兩個特點即信息尚未公開、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第一,信息尚未公開。在信息技術日漸發達、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各種信息資訊的價值就體現在其的時效性。證券市場是瞬間萬變的,對資訊的時效依賴性極強,信息的提前取得往往意味著交易風險的降低及巨額利益的獲得,短短的幾分鍾甚至是一分鍾,都有可能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內幕信息達到何種程度才能算是公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理論依據是需要達到大部分的社會公眾有可能知悉該信息的狀態,即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是由交易所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類,對於涉及股權轉讓、並購等的重大信息,採取不定期停牌制度,待有詳細信息披露後,才允許恢復交易,而其他相對重大的信息則採取定期停牌的做法,這種規定借鑒了國際的通行做法,是對內幕交易信息強制披露的要求。
第二,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十九種內幕信息的類型,其中還包括一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對內幕信息類型的客觀描述已經是較為全面的,但是卻並未有明確的定性描述,如對證券價格的影響程度達到何種水平才可以成為「重大影響」?如何認定內幕信息與證券價格波動的因果關系?如何認定內幕人運用內幕信息的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性?這一切都應該通過進一步的立法而明確下來,否則一味的授予或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可能會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或者因無據可依而導致許多案件無法判斷,長期拖滯的現象,將會損害法律的威嚴。
三、救濟權的行使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其中也隱含著兩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第一,關於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引起證券價格變動的原因有很多,在一個「牛市」中,市場行情的向好趨勢將同正向的內幕信息一起促進股價的上升,這其中有多大的價格波動是由內幕信息所造成的,多大的價格波動是由其他正常原因造成的,很難用一個簡單的數學公式來計算。而在「熊市」中,正向的內幕信息所造成的影響也可能會被低迷的市場環境所抵消,那麼投資者所受的損失又應該以什麼樣的標准來計算?目前理論界普遍傾向於將投資者的損失以內幕人員所獲利益與在信息公開基礎上從事交易所應獲得的利益之間的差額為限來確定,但是如前所述,如何區分正常的股價波動與內幕信息造成的股價流動仍是一個沒有定論的難題,另外內幕信息所造成股價波動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期間也是認定的難點。
第二,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內幕交易行為人對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鑒於證券市場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並且內幕人員一般都是具有特殊地位、享有特殊權力的人,因此在舉證責任方面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來證明自己並未從事內幕交易行為,才能夠體現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同時也有助於遏制內幕交易的發生。
⑼ 在證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內幕信息
你好,下列信息屬於證券交易內幕信息:
(1)《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c)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d)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e)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f)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g)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i)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k) 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l)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