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意思是控股股東不得再擔任與證卷相關的職務,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響的。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6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第八條 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者因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被認定有罪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對其所作有罪認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並因此影響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基礎或者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一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宣布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證監〔1997〕7 號)同時廢止。
2. 律師事務所辦理證券業務需要資格嗎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3. 證監會檢查21家律所8家被採取警示函措施是真的嗎
證監會於今年3月份組織開展了律師事務所從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工作。本次專項檢查由北京證監局、上海證監局、江蘇證監局、浙江證監局、安徽證監局、湖南證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具體進行。
常德鵬表示,對於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檢查單位依法從嚴處理,對8家律師事務所、10名律師採取了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對3名律師採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對1家律師事務所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常德鵬指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實行常態化、全覆蓋的現場檢查監管,進一步加大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監管執法力度,強化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主體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責。對檢查發現有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在執業中違反法律規定未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從嚴懲處,並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所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都要進一步增強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意識,勤勉盡責,嚴格規范自己的執業活動,履行自己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法定職責和崇高使命,進一步發揮好資本市場核查把關作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將對律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實行常態化、全覆蓋的現場檢查監管。
4. 我該在律所公司證券部待下去嗎
如果是大型律所的話 那公司證券部應該是業務最多收入最對發展也最好的一個部門 如果是小所就沒什麼業務了 就沒必要留戀了 樓主的專業背景確實更適合做知識產權律師 去公司做專利這條道路太狹窄了 沒什麼前途 不建議選擇 現在公司里的專利業務一般都是找外面的專利代理公司做 只有極少數大型公司有自己的專利保護的部門 沒什麼機會
5.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要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准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6.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什麼意思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中國證監會2015年5月22日宣布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明確對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五類情形的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以震懾市場,肅清秩序。
根據最新規定,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類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採取終身禁入措施。
針對造假和操縱等行為,規定明確對於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終身禁入。對於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可以終身禁入。
(6)律所證券禁入證監會擴展閱讀:
對於證券監管執法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如果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如果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可以終身禁入。
針對有關機構和個人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問題,規定明確,五年內被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可以終身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市場禁入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7. 律所的律師不足20人,能否從事上市業務要求 是否有硬性禁止規定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製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8. 8家律所10名律師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是真的嗎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3日通報了證監會開展「2017年度律師事務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的情況。此次專項檢查過程中,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武漢、廣東、深圳八家證監局對21家律所的47個IPO證券法律項目進行了抽查。
此次檢查後,證監會對8家律所,10名律師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3名採取了監管談話的行政證監管措施,對1家律所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9. 從事證券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從事證券律師需要的具體條件:
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被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聘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