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5證券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香港嗎
境內應該不包括香港,從香港買東西也要過出入境的。
Ⅱ 證券法修訂了幾次
按照已經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 違規進入股市等受到普遍關注的5方面問題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條款、草案都作了相應的修訂。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 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
Ⅲ 2015年4月20號到24日人大常委會有審議那些法律草案和修訂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哪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0日至4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
會議內容——
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的關於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作的關於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國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作的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的說明,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種子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的說明,國務院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說明。
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廣告法,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關於修改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關於修改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關於修改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關於修改葯品管理法的決定、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決定,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於批准《〈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表決了其他任免案。
會議議程——
一、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
三、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
四、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六、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七、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八、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九、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的議案
十、審議國務院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議國務院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二、審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十三、審議任免案
Ⅳ 證券法的修訂
2005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證券法》修訂草案所作審議結果向會議作了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就在該法修訂通過前夜,又有六大新的問題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寫入法律。
著名商法專家、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教授曾對六大新問題進行詳解,如下:
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加大
根據王以銘的介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草案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這些條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顧功耘:「這次修訂規定,將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新股等重要問題,需國務院批准,應該是為了防止證監會的權力過分膨脹。關於證監會的地位,法律一直規定得比較含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證監會應該是一個特設機構,不是隸屬國務院的行政部門,證監會行使的權力也不是行政權力。以前,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部門,但證監會成立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就再也沒有活動過。我認為,立法中所出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到底是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明確規定」。
公司涉嫌犯罪須公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有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發生的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還應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關於「重大事件」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顧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內容在於是否已經成為事實,並且可能對二級市場價格產生巨大影響。若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必須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無疑問會影響股價。補充這一規定,將完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致行動人概念被明確
有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有些收購人與他人合謀,採取共同收購行為,表面上各個收購人都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以規避收購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報告、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對這種行為應予規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條款修改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進行報告、公告和發出收購要約。
顧功耘:「原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規中,有一個一致行動人的概念。現在,通過《證券法》將這一概念加以明確,效果會更好。對於上述故意規避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若不加以規范,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受損。」
嚴控證券私募發行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有的部門提出,為了防止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規避核准和監管,應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對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限制是必要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為公開發行。有這種情形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發行核准。
顧功耘:「有的公司通過幾次,並且每次都向100多人發行證券,最後完成向數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資金,達到降低發行成本、不公開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監管。這樣的行為,若公司經營不善,將會造成很壞的後果。這次修訂,採用『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立法用語,完善了證券發行程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Ⅳ 本次證券法修正案涉及資本市場的要點有哪些
一、對於欺詐發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三、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將存托憑證等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同時,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5)2015年證券法草案擴展閱讀:
60萬頂格處罰將終結
近年來,監管在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但囿於立法等因素,我國對財務造假案頂格60萬元行政處罰,在很多數十上百億的造假面前顯得「微不足道」,違法成本極低,民眾略有爭議。
比如,今年,康美葯業造物造假案中,涉及虛增營收、虛增利息收入以及虛增營業利潤等規模高達300億元左右,但被處60萬元頂格處罰;同時期引發市場關注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22億元案件,美國證監會與之和解的金額為1.8億美元(將近12億元人民幣)。
隨著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萬頂格處罰將步入歷史。
Ⅵ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亮點在哪裡
證券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七大市場焦點。
投資者保護:設專章作規定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如何更好地保護投資者一直是市場關注的焦點之一。草案二審稿設專章從規范現金分紅、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先行賠付制度等方面強化投資者保護。
草案二審稿強調證券公司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應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規定徵集投票權制度,增加中小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話語權;規范現金分紅,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先行賠付制度。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委託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多層次資本市場:作出原則規定明確三層次
草案二審稿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要求,增加了關於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原則規定: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新三板)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三個層次;考慮到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目前的發展情況,在證券法中對其只作原則性規定,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Ⅶ 《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進行二審
原來是4月一審,6月二審,8月三審,一審4月過了,但6月後股市下降太快,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審就延後了。
目前最快二審也要10月了,三審在12月,具體就要看國家層分管這塊的領導如何決定了。
個人認為,不管什麼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馬月也做了,因為沒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何時起開始實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頒布實施,後經過三次修正。
2、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8)2015年證券法草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次證券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
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
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
在修訂過程中,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於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現行證券法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管機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打擊違法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Ⅸ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一審稿的區別,證券從業人員
不確定
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於基本交易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者保護等方面有了較多的表述、更多的進步,這些內容也將在二審稿中體現。
Ⅹ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證券從業人員能不能炒股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
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