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3號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Ⅱ 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
將《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披露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求提供的利潤表附表合二為一,統一以利潤表附表的方式披露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內容。具體組成內容包括:
⑴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標;
⑵非經常性損益。 ⑴公司確定非經常性損益的具體標准,以及非經常性損益包括的具體項目;
⑵非經常性損益對利潤總額的影響;
⑶非經常性損益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 上市公司08年年報要披露非經常性損益
證監會2008.11.16 發布公告,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修訂)進行了修訂,並改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要求上市公司編制2008年度財務報告時要對非經常性損益進行披露。
根據公告,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對照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綜合考慮相關損益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的關聯程度以及可持續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斷,並做出充分披露;除應披露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外,還應當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增加必要的附註說明;對「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以及根據自身正常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將本規定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當在附註中單獨做出說明。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非經常性損益」還原公允價值本質
想做大資本市場,絕不能重復美國片面追求市值上的證券化率的錯誤。對公允價值的反思,最直截了當的辦法,就是還原其「非經常性損益」之本質。引導上市公司更好地通過集中精力發展主業,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正是「非經常性損益」還原公允價值本質的最重要的意義所在。
對公允價值的反思,最直截了當的辦法,就是還原其「非經常性損益」之本質。中國證監會將投資收益之類的公允價值重新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正是如此。 美國當初首先引入公允價值,標榜的是公平價值,實際上更為注重的其實是泡沫價值,尤其是在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作用被過度開發、過度利用、過度發展的情況下。顯然沒有想到過一旦遇上不活躍的市場又將如何,而偏偏就讓它遇上了被格林斯潘稱之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機,恰是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反而使危機更快地暴露出來,讓投資者看到了高杠桿率的迷人泡沫破滅之後尷尬不已的真實情況。
美國的銀行家認為按市值計價會計准則是導致當前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所以,在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財務會計公告第157號《公允價值計量》和第159號《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還未滿一年時,就以救市的名義作了一項頗具爭議的修改:企業在為資產確定其公允價值時,如果該類資產缺乏活躍的公開市場交易,則可以通過內部定價,包括合理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其公允價值。正如美國消費者聯盟的負責人所指出:允許企業欺騙投資者又欺騙自己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它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對於更多地採用虛擬價值而幾乎不涉及成本價格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說,一年多來股票賬面市值的「大忽悠」,不免令相當一些上市公司淪為公允價值的重災區。根據銀監會對2007年上市銀行年報的統計分析,2007年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負債僅占負債總額的0.53%,明顯小於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規模。這種不對稱的方式容易增加資產負債表的波動性,中國平安可以說是最為典型的例證。2007年利潤大增107.9%的中國平安,2008年三季度僅僅因為計提投資富通的157億元壞賬准備,就產生了高達78億元的巨虧。
重新將「與公司正常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兩大類型的公允價值定義為「非經常性損益」,不僅有助於在會計實務處理上澄清誤以為「公允性」可以取代「真實性」的錯誤認識,更好地堅持「真實性」、「可持續性」和「可比性」等基本會計原則,更重要的意義還在於真實還原了公允價值的本質。 公允價值還原於非經常性損益的新規,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准備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對那些准備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真正具有可持續性,將是一個不小的考驗。不過,這對於糾正目前一些上市公司「重融資、輕回報」的偏向則不無益處。
想做大資本市場,絕不能重復美國擴張金融泡沫片面追求市值上的證券化率的錯誤。在筆者看來,引導上市公司更好地通過集中精力發展主業,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正是「非經常性損益」還原公允價值本質的最重要的意義所在。
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 廢止了嗎 謝謝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於2001年發布,目前尚未廢止,仍有效力。
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Ⅳ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情況
非經常性損益就是除營業收入等經常性損益外的收入支出,主要包括營業外收支、投資收益、資產減值損失等等 請參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營性損益》,裡面應該講的很清楚的。
Ⅵ 中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體要求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現在社會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個運營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很多的事項,比如說擁有這樣的一種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這就意味著他必須要在市場上面對於很多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這樣才能保持一個透明的狀態。
Ⅶ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 適用創業板嗎
為支持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進行業務重組整合以實現整體發行上市,規范該等業務重組行為,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簡稱「適用意見第3號」),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簡稱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即視為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記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發行人最近3年(簡稱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因此,不少發行人咨詢該情況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要求。
???對此,適用意見第3號首先對這種重組的積極意義予以了肯定,明確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一是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
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二是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並規定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或發行人吸收合並被重組方。
對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意見要求發行人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並應根據影響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執行: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於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並發表相關意見。發行申請文件還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會計師關於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後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根據該意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與重組前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按照扣除該等交易後的口徑計算。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文件前一個會計年度或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意見還要求,重組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事項的,被重組方合並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並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重組屬於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的非企業合並事項,但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在編制發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備考利潤表時,應假定重組後的公司架
構在申報報表期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