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3,我國《證券法》是什麼時候正確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這部證券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專門調整證券市場活動的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對規范證券市場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貳』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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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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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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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叄』 中國的證卷法哪年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這部證券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專門調整證券市場活動的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對規范證券市場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證券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促成《證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台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意願佔取上風。
『肆』 《證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見於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何時起開始實行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1日開始實行,後又有三次修改,具體如下:
1、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2、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希望能幫到你。
『陸』 我國現行《證券法》最後是哪一年修改的
《證券法》最後一次修訂是2014年8月31日。
《證券法》頒布及修訂情況如下: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柒』 證券法的證券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證券發行
第三章證券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三節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證券公司
第七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新證券法全文(2014年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捌』 證券法的2013年修訂
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決定將《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次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玖』 商法案例關於證券法二
1. 這叫員工認購公司股份。是股權轉讓的一種。不叫集資。
如果公司不轉讓股權 直接中職工手裡借錢 這叫增加公司資本,需要去工商局備案。
向村民集資 這叫非法集資。數額到了是構成犯罪的。
2. 公司的籌資通過你的表述 應當是增加公司資本(和職工)和非法集資(和村民)
3. 向職工 需要去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