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監會通報哪些案件
1月5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日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其中在1宗操縱市場案中,新三板企業易所試與其做市商中泰證券聯手拉抬股價,中泰證券、易所試沒有違法所得,但均被處罰。
在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信永中和)作為懷集登雲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登雲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年及2014年年度報告審計服務機構,在為登雲股份IPO及2014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行為;在為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證監會決定責令信永中和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8萬元,並處以2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晉龍、夏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貳』 證監會重僮菔諧「股神是怎樣拿股市當印鈔機的
你說的是「證監會重磅出擊」:
「股神」是怎樣拿股市當「印鈔機」的
2015年09月21日07:01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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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自9月2日以來,證監會已經連續三周開出多份罰單,沒收、罰款總額23.5億元,涉及73個單位及個人。
在上周五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擬對5宗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據記者經梳理上述案件發現,首先,從時間上看,其涉案時間均集中於5月中旬至7月底,短則3天,長則2個月。其次,操縱手法大多是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頻繁交易,連續買賣。第三是買賣金額巨大,贏虧也是天文數字,尤以張春定交易中國衛星為最,其3個交易日獲利近億元,比印鈔機都不遜色。5宗涉嫌操縱市場案,共計被罰沒達11.6億,
。。。。。。
『叄』 證監會對哪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26日通報,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秦某系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武漢華森塑膠有限公司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曾祥穎與秦某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曾祥穎與秦某存在通訊聯絡,後曾祥穎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配偶的證券賬戶買入「高盟新材」12.57萬股,共計獲利約13.8萬元。依據證券法,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曾祥穎違法所得約13.8萬元,並處以約41.5萬元罰款。
另外,在2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楊泰華、陸茜身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進行證券交易,證監會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
只要違法違規,早晚會被處理。
『肆』 今天晚上中國證監會發布希么重磅消息
【證監會回應萬科股權之爭:合法合規便不幹預】
對於萬科和寶能近期的收購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表示,收購與被收購,是市場自身行為,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管部門不會進行干預。
【證監會:擬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風險壓力測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擬聯合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中證監測等機構,近期擬對證券期貨機構進行風險壓力測試,測試內容主要為在股票、債券、期貨市場大幅波動等極端情況出現時,證券期貨機構及其產品的風控指標、財務指標、流動性指標的承壓情況,為監管部門防範系統性風險提供依據和支撐,但不作為對未來市場走向和預測的判斷。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立足長遠,建立風險壓力測試的框架體系,全方位常態化的開展壓力測試,以全面掌握資本市場的風險狀況,以提高應對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證監會:首批3隻香港互認基金注冊完成】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7月1日以來,中國證監會共收到並受理17隻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注冊申請,香港證監會共受理超過39隻內地互認基金的注冊申請。注冊審查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按照基金法、互認規定的有關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12月18日正式注冊了首批3隻香港互認基金,分別是恆生中國H股指數基金、行健宏揚中國基金、摩根亞洲總收益債券基金,類型分別是股票指數型、股票型、債券型。香港證監會按照香港有關法規的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同日正式注冊了首批4隻內地互認基金,分別是華夏回報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核心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行業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張曉軍表示,總體來看,兩地互認基金獲批數量基本對等,內地互認基金由於申報數量較多,獲批數量則略多於香港互認基金獲批數量。
【證監會將繼續正常注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香港互認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後,其在內地的銷售和信息披露等行為將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管。根據暫行規定,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將不超過 50%,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將不超過注冊地的基金資產規模。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的銷售、信息披露等將遵守香港法律法規,並接受香港證監會的日常監管。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將繼續按照相關規定正常注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
【證監會與央行聯合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張曉軍表示,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於短期債券、銀行存款的貨幣基金,資本安全性好、流動性稿,是現金管理工具。證監會一向注重貨幣市場基金發展監管和風險防控,該辦法著重處理貨幣市場基金創新發展和風險防控的關系,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和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做出了安排。
該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完善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范圍和期限、比例,強化貨幣市場基金對組合的風控;二是對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管理做出了制度安排;三是對參與成本法下的貨幣市場基金影子定價、偏離度進行設置;四是針對貨幣市場基金和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對貨幣市場基金的互聯網銷售活動和披露做出針對性要求;五是鼓勵貨幣市場基金進一步創新發展,拓展投資范圍和支付功能。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總體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放鬆管制,加強監管,該辦法提升為證監會部門規章。
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信息披露做了專章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負面清單,明確激勵對象的范圍;深化市場改革,放寬績效考核指標、股票定價機制、預留權益、股權激勵等重大事項的間隔期的要求;四是進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的規定;五是強化內部監督和市場約束,完善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和決策秩序的規定;六是加強事後監管,細化監督處罰規定。
【證監會:對三宗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公布三宗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宗為信息披露,一宗是操縱債券價格案,一宗為內幕交易案。張曉軍表示,上述案件破壞市場秩序,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證監會: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12386熱線共接受到投資者訴求9萬多件,採取監管措施64次,解決爭議金額5千餘萬元,同時,投資者多渠道收到警示詞條,多層次多途徑提示風險,推動投資者教育基金建設,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便利股東的權利形式,督促市場主體便利投資者行權的主要舉措。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發布投保制度體系,持續做好公平在身邊的投資者保護各項工作。
『伍』 證監會對操縱股價怎麼界定
一,證監會對操縱股價的界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陸』 宜華健康實控人劉紹喜涉嫌操縱證券市場,這對公司有沒有影響
有影響。目前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4年,劉紹喜失聯。當時《華夏時報》在一個報道中詳細介紹了其發家之路:利用借來的800元買木料,干起了製作傢具的活。1991年,因為與德國朋友的餐敘,認准走上了木業道路,最終從小作坊發展為一家上市公司。《華夏時報》在報道中還稱,潮汕地區的商界人士稱劉紹喜為“資本教父”。另外,因為在家居木業的成績,還有人稱劉紹喜為“木業大王”。
2017年“兩會”期間,劉紹喜以全國兩會代表身份接受了媒體采訪。
宜華生活在資本市場的表現同樣不樂觀。在宣布劉紹喜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同時,宜華生活宣布,公司董事劉偉宏也被立案調查,原因也是涉嫌操縱證券市場。
就在2月22日,宜華生活還收到上海交易所通知,表示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股票已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已經觸及終止上市條件。
『柒』 關於最近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
股票是市場化的經濟學產物。股票交易必須符合市場規律。
1、10元錢的股票,你非要花15元錢去買,這就有要「犯壞」的舉動啦
2、你說要15元錢買,等到股價14塊多了,你又不買啦 反而是往外賣,這就是「壞上加壞」啦
3、等你一賣,股價下跌啦!這時候你又說要15塊錢買,你不是「有病」嗎?
4、等14元錢多,你又不買啦,再次往外賣——得!你這就是故意的,你在犯罪!!!
犯罪!
『捌』 操縱證券市場會有什麼後果
會受到責令處理證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等處罰。《證券法》第203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 萬元的,處以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玖』 誰有這兩個關於證券的文本的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有效打擊證券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採取限制買賣的措施。
第三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異常交易:
(一)發生《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買賣證券的個人或者單位違規買賣證券,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買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
(二)禁止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
(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
(四)本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條 本所對投資者證券賬戶限制交易的時間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
第六條 本所在市場監控中發現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時,對相關會員或當事人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七條 實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託管相關證券賬戶的會員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該會員的會員代表應當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書》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席位或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
第八條 《限制交易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實施依據;
(二)受限賬戶;
(三)限制方式;
(四)限製品種;
(五)限制期限。
第九條 相關當事人對限制交易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十條 本所在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後兩個交易日內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會員管理規則》、《交易規則》的規定,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並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處分:
(一)經本所提醒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二)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口頭、書面警示或文書;
(三)未按本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有關人士介紹,前述8類行為可以再進行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系《證券法》第7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准,而後5類行為,則屬於監管機構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擴展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3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之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5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的操縱手段的極富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之三 自買自賣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罪之四蠱惑交易操縱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將操縱行為和正常競價行為區分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這就是: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行為人能夠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開盤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具有抬高、壓低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格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能從開盤價變動中獲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相比其他市場而言,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及供求關系的反應更加敏感,因此,以不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扭曲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會對證券市場的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動搖市場運行的最基礎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運行,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工作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也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慣於依據非正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極為及時的提醒和關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勢下,投資者越應該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成長的收益。」
《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業內試行尚未公開
『拾』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了嗎
北京2月9日消息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短線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上海飛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田通信)時任董事鄒文傑系飛田通信收購南京通用電器有限公司股權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文傑利用「周某鳴」新三板證券賬戶買入「飛田通信」26,000股(復權後為34,000股),沒有違法所得。鄒文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鄒文傑處以4萬元罰款。
2宗短線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廣茂控制使用的「林廣茂」賬戶和「趙某馨」賬戶合計持有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總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買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賣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林廣茂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二是徐自發在擔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力電器)董事期間,於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發」賬戶買入「格力電器」575,300股,於2017年5月22日賣出「格力電器」400,825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事後徐自發及時向上市公司進行了報告,並主動向公司上繳了所得收益。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徐自發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調查日,賈俊琪就職於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間內,賈俊琪利用「賈某蘭」「高某琴」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盈利約34.3萬元。賈俊琪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賈俊琪違法所得約34.3萬元,並處以約34.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