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期貨強制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根據交易所規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每一筆交易均須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交易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交易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公司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有權依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作報告,或報告不實;為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
3.因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在前幾年,這種情況經常出現,交易規則也經常因政策或監管部門的臨時規定而修改,或臨時不能正常執行。
交易所強行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與當日交易結算價的價差虧損超過一定比率後,客戶又末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追加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保證客戶免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強制平倉的後果由客戶來承擔。
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是指客戶資金不足、超倉等被強行平倉。
Ⅱ 期貨中強行平倉制度與強制建倉制度有什麼區別
你好:
首先,想問你一下,你問的「強制建倉制度」是不是「減倉」啊。因為我沒聽過有「強制建倉制度」這一說法,在期貨中。
第二.如果是「減倉」,我找到了兩個定義,http://ke..com/view/967253.htm
http://ke..com/view/1060658.htm
可以這樣理解:一般情況下,「平倉」是指交易出現巨大虧損,不能繼續添加保證金,則將客戶持倉平掉。
而「減倉」是指市場出現巨大風險,則交易所強令交易雙方平倉。也就也是說,不指虧損的要平,盈利的也要平。
第三.將那句話解釋一下,不一定對:根據對「減倉」定義的理解,打個比方。比如:一個交易品種 連續幾天漲停,今天又漲停,漲停價5000.則交易所規定今天收市強平。以漲停價買入平倉,排隊的(未成交的)有1000手,則規定這1000手分給以前買入開倉(賺錢的)那些人。按照持倉多少,盈利大小來分配。換句話說:誰賺錢多先平誰^_^
不知我回答的怎樣^_^
Ⅲ 強行平倉制度有哪些相關規定
強行平倉制度有哪些相關規定
強行平倉制度是期貨市場控制風險的重要措施,投資者應注意在期貨交易中可能面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強行平倉制度的主要規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2)中金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關於強行平倉制度的主要規定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A、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
B、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
C、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理;
D、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
E、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3)《期貨經紀合同》對強行平倉的主要規定
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中關於風險控制部分一般都會有兩條規定,這兩條規定是強行平倉制度在期貨公司層面的具體體現與落實。以某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為例,該兩條規定的內容如下(乙方指投資者,甲方指期貨公司):
A、當乙方資產賬戶客戶風險率(期貨公司保證金比例標準的持倉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大於100%時,乙方應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直至可用資金大於零,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資產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B、由於行情大幅波動,導致乙方資產賬戶的交易所風險率(交易所保證金比例標準的持倉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大於100%時,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隨時對乙方資產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當由此產生的後果。
Ⅳ 我國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與特點
一、國內期貨保證金制度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交易所的特點之一,是指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制度,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
2.漲跌停製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3.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
4.當然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5.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於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
6.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7.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二、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特點
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特點是,對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規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率,一般是隨著交割臨近而提高。隨著客戶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且出現異常交易時也會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以控制市場風險。當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的情況且持續變化時會相應調高保證金比例。
Ⅳ 股指期貨強行平倉條件
股指期貨強行平倉條件: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以下幾類: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根據交易所規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每一筆交易均須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交易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交易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公司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有權依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作報告,或報告不實;為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3.因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在前幾年,這種情況經常出現,交易規則也經常因政策或監管部門的臨時規定而修改,或臨時不能正常執行。
Ⅵ 什麼條件下期貨公司會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制度適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一、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這是最常見的情形。當價格發生不利變動,當日結算後出現保證金賬戶不足以維持現有頭寸的情況,而會員(客戶)又未能按照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通知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其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強行平調會員(客戶)部分或者全部頭寸,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
強行平倉制度的實施,有利於避免賬戶損失擴大。通過控制個別賬戶的風險有力的防止風險擴散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而實行強行平倉,即超過了規定的持倉限額,且未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規定的期限自行減倉,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頭寸將會被強制平倉。強行平倉成為持倉限額制度的有力補充。
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在我國,期貨公司有專門的風險控制人員實時監督客戶的持倉風險,當客戶除保證金外的可用資金為負數時,期貨公司會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如果客戶沒有自己處理,而價格又朝不利於持倉的方向繼續變化,各個期貨公司會根據具體的強行平倉標准,,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
Ⅶ 期貨強行平倉制度是什麼
期貨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客戶持倉超出規定的持倉限額,因客戶違規受到處罰的,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發生時,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
Ⅷ 為什麼要實行強行平倉制度什麼是強行平倉制度
你好,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保證金不足並未能及時補足或持倉不滿足相關規定時,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制度。
【情形】當會員或客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實行強行平倉:
1.會員准備金余額小於0,並未能在規定時間補足。
2會員或客戶持倉超過規定限額,並未在規定時間內平倉。
3.相關品種持倉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倍數的。
4.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6.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舉例】
某玉米收購商老張將要收購50噸的玉米,但擔心未來玉米價格上漲,在7月10日買入20手玉米1809合約。老張本打算持有到期進行實物交割。但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自然人客戶持倉不允許進行交割,在經過其開戶的期貨公司通知後仍未主動進行平倉的前提下,由期貨公司或交易所強行對其違規持倉全部平倉,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費用由老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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