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軟體測試的原則
軟體測試基本原則
所有測試的標准都是建立在用戶需求之上的,測試的目的在於發現系統是否滿足規定的需求;
「盡早地和不斷地測試」,越早進行測試,缺陷的修復成本就會越低;
程序員應避免檢查自己的程序,由第三方進行測試更客觀有效;
窮舉測試是不可能的;
充分注意測試中的群集現象,一段程序中一發現的錯誤數越多,其中存在的錯誤概率越大,因此對發現錯誤較多的程序段,應進行更深入的測試;
設計測試用例時應包括合理輸入和不合理輸入,以及各種邊界條件、特殊情況下要製造極端狀態和意外狀態;
注意回歸測試的關聯性,往往修改一個錯誤會引起更多錯誤;
測試應從「小規模」開始,逐步轉向「大規模」;
測試用例式設計出來,不是寫出來的,應根據測試的目的,採用相應的方法設計測試用例,從而提高測試的效率,更多的發現錯誤,提高程序的可靠性;
重視並妥善保存一切測試過程文檔(測試計劃,測試用例,測試報告等);
對測試錯誤結果一定要有一個確認的過程
Ⅱ 銀監局金十條具體內容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
金十條
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
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
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並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
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2] 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
金十條
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
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
金十條
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
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
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託貸款平台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准。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
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
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
金十條
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准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
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並積極化解「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
防範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3]
Ⅲ 壓力測試(金融方面)什麼時候提出的
壓力測試最早由國際證券監管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es Commissions於1995年提出
Ⅳ 證監會對證券業壓力測試是什麼意思
證監會表示,擬組織開展證券期貨機構風險壓力測試工作,將覆蓋券商、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考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股票、債券、期貨市場大幅波動,債券違約率大幅上升時,機構及其產品在風控、財務、流動性等方面承受壓力情況,為監管部門提供政策依據;未來將常態化風險壓力測試。
Ⅳ 什麼是「QA測試」和「壓力測試」
Quality Assurance 品質保證
QA(QUALITY ASSURANCE,中文意思是「品質保證」,其在ISO8402:1994中的定義是「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品質要求,而在品質管理體系中實施並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有些推行ISO9000的組織會設置這樣的部門或崗位,負責ISO9000標准所要求的有關品質保證的職能,擔任這類工作的人員就叫做QA人員 .
QA組是一個專業組,不是一個行政機構。QAG Leader可由質量管理部委派人員擔任或由某業務部門的QA兼任。與職能機構一樣,QA直接對高層經理負責,但在業務上向項目經理和QAG Leader匯報。柔性結構吸收了職能結構和矩陣結構的許多優點,既便於QA融入項目組,又便於部門之間經驗的分享,還利於QA能力的提高。QAG Leader可以從各部門QA匯報中提取出各項目的共性問題,用於組織級過程的改進。企業還可以通過授予QAG Leader不同的權利,比如按照20/80原則與高級經理分配QA的管理,來促進QA專業研究與應用的結合。
壓力測試,是確立系統穩定性的一種測試方法,在軟體工程、金融風險管理等領域應用比較普遍。通常在系統正常運作范圍之外進行,以考察其功能極限和隱患。壓力測試能夠幫助商業銀行充分了解潛在風險因素與銀行財務狀況之間的關系,深入分析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形成供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討論並決定實施的應對措施,預防極端事件可能對銀行帶來的沖擊。銀行的壓力測試通常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其他風險等方面內容。壓力測試中,商業銀行應考慮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響。
Ⅵ 今天晚上中國證監會發布希么重磅消息
【證監會回應萬科股權之爭:合法合規便不幹預】
對於萬科和寶能近期的收購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表示,收購與被收購,是市場自身行為,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管部門不會進行干預。
【證監會:擬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風險壓力測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擬聯合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中證監測等機構,近期擬對證券期貨機構進行風險壓力測試,測試內容主要為在股票、債券、期貨市場大幅波動等極端情況出現時,證券期貨機構及其產品的風控指標、財務指標、流動性指標的承壓情況,為監管部門防範系統性風險提供依據和支撐,但不作為對未來市場走向和預測的判斷。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立足長遠,建立風險壓力測試的框架體系,全方位常態化的開展壓力測試,以全面掌握資本市場的風險狀況,以提高應對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證監會:首批3隻香港互認基金注冊完成】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7月1日以來,中國證監會共收到並受理17隻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注冊申請,香港證監會共受理超過39隻內地互認基金的注冊申請。注冊審查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按照基金法、互認規定的有關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12月18日正式注冊了首批3隻香港互認基金,分別是恆生中國H股指數基金、行健宏揚中國基金、摩根亞洲總收益債券基金,類型分別是股票指數型、股票型、債券型。香港證監會按照香港有關法規的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同日正式注冊了首批4隻內地互認基金,分別是華夏回報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核心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行業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張曉軍表示,總體來看,兩地互認基金獲批數量基本對等,內地互認基金由於申報數量較多,獲批數量則略多於香港互認基金獲批數量。
【證監會將繼續正常注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香港互認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後,其在內地的銷售和信息披露等行為將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管。根據暫行規定,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將不超過 50%,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將不超過注冊地的基金資產規模。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的銷售、信息披露等將遵守香港法律法規,並接受香港證監會的日常監管。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將繼續按照相關規定正常注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
【證監會與央行聯合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張曉軍表示,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於短期債券、銀行存款的貨幣基金,資本安全性好、流動性稿,是現金管理工具。證監會一向注重貨幣市場基金發展監管和風險防控,該辦法著重處理貨幣市場基金創新發展和風險防控的關系,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和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做出了安排。
該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完善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范圍和期限、比例,強化貨幣市場基金對組合的風控;二是對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管理做出了制度安排;三是對參與成本法下的貨幣市場基金影子定價、偏離度進行設置;四是針對貨幣市場基金和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對貨幣市場基金的互聯網銷售活動和披露做出針對性要求;五是鼓勵貨幣市場基金進一步創新發展,拓展投資范圍和支付功能。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總體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放鬆管制,加強監管,該辦法提升為證監會部門規章。
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信息披露做了專章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負面清單,明確激勵對象的范圍;深化市場改革,放寬績效考核指標、股票定價機制、預留權益、股權激勵等重大事項的間隔期的要求;四是進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的規定;五是強化內部監督和市場約束,完善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和決策秩序的規定;六是加強事後監管,細化監督處罰規定。
【證監會:對三宗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證監會公布三宗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宗為信息披露,一宗是操縱債券價格案,一宗為內幕交易案。張曉軍表示,上述案件破壞市場秩序,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證監會: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8日指出,12386熱線共接受到投資者訴求9萬多件,採取監管措施64次,解決爭議金額5千餘萬元,同時,投資者多渠道收到警示詞條,多層次多途徑提示風險,推動投資者教育基金建設,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便利股東的權利形式,督促市場主體便利投資者行權的主要舉措。
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發布投保制度體系,持續做好公平在身邊的投資者保護各項工作。
Ⅶ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准備並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金融資產合並計算,按照金融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於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資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起算。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資金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項目,應當並入應收款項項目並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對控股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並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計算各項風險資本准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經營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應當按照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並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准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准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者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監管關注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四)要求公司合規部門增加對風險控制指標的檢查頻率,並提交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水平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整改後,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
(三)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者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准或規定標准。
(三)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
(四)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五)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六)權益類證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七)固定收益類證券:指債券和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八)存出保證金:指證券公司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九)重大業務:指經過測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Ⅷ 軟體壓力測試的區別注意
軟體性能測試有負載測試和壓力測試。
負載測試(Load Test):負載測試是一種性能測試,指數據在超負荷環境中運行,程序是否能夠承擔。負載測試的目標是確定並確保系統在超出最大預期工作量的情況下仍能正常運行。此外,負載測試還要評估性能特徵。例如,響應時間、事務處理速率和其他與時間相關的方面。
壓力測試(Stress Test):壓力測試的目的是調查系統在資源超負荷情況下的表現;他在系統資源特別低的情況下軟體系統運行情況,目的是找到系統在哪裡失效以及如何失效的地方。包括Spike testing:短時間的極端負載測試;Extreme testing:在過量用戶下的負載測試;Hammer testing:連續執行所有能做的操作。
Ⅸ 證券業壓力測試是什麼意思
每行都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