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要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准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㈡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遵循誠實、守信、獨立、勤勉、盡責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提高律師證券法律業務水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㈢ 31. 關於《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敘述正確的有()。
這里不能為您做選擇題。
㈣ 怎麼理解《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律師事務所為證券的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規定,體現了《證券法》的要求。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和《辦法》的規定,各自獨立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為明確《辦法》有關規定,規范律師事務所為證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行為,現就《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
一、下列情形,屬於同一律師事務所「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應予禁止:
(一)同一律師事務所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有償或無償地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
(二)同一律師事務所雖未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但在接受發行人委託為證券發行人出具法律意見的同時,另外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作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職責依據的專項法律意見,或者出具作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用以證明自己勤勉盡責及減免法律責任目的的專項法律意見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雖未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但在接受發行人委託為證券發行人出具法律意見的同時,將該法律意見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供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作為自己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據,或者用以證明自己勤勉盡責及減免法律責任目的的。
二、對於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師事務所已經與發行人簽訂了有效委託協議,並約定發行人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可以根據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不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㈤ 律師事務所能開設證券賬戶嗎麻煩註明法條出處,多謝~
不能啊,開設證券賬戶只能在證券公司。律師只能提供證券方面的法律服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律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希望能幫到你~
㈥ 律師及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
在律師法裡面沒有限制規定。
在證券法里有相關職業禁止的規定。是對賣出買進證券的限制,沒有資格限制。
㈦ 從事證券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
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㈧ 律師事務所辦理證券業務需要資格嗎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㈨ 律師事務所需要進行證券從業資格審批嗎與律師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有區別嗎
您好,以前需要,現在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