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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難點

發布時間:2021-07-30 11:06:55

證券注冊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審核制下,由證監會對新股發行「管價格、調節奏、控規模」。這雖然短期有穩定股指和投資者心理的作用,但卻不利於市場自我約束機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場供求扭曲,對中長期股市發展不利。
證監會主席肖剛認為,審核制行政干預過多且主觀色彩濃,市場主體難以做出穩定、明確的預期,造成了市場主體與監管機構的博弈,代替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博弈,不利於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穩定運行。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是企業的天然權利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實施注冊制的實踐來看,注冊制的一大特徵是企業擁有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天然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企業能不能發行、何時發行、以什麼價格發行,均應由企業和市場自主決定。
肖剛認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是注冊制的監管理念,這要求企業必須向投資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資決策信息,政府不對企業的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監管機構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投資者依據公開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資決策並自擔投資風險
注冊制的巧妙之處就在於既能較好地解決發行人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可以規范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避免監管部門的過度干預,不再對發行人『背書』,也不過多關注企業以往業績、未來發展前景,這些都交由投資者判斷和選擇,股票發行數量與價格由市場各方博弈,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新股發行制度
據肖鋼介紹,在目前擬定的初步方案中,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總的目標是,建立市場主導、責任到位、披露為本、預期明確、監管有力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尊重市場規律,最大限度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明確和穩定市場預期,強化市場內在約束,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新股發行制度安排。
同時,加快監管轉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堅持法治導向,依法治市。健全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完善股票發行上市監管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推進注冊制改革可能面臨一些風險和問題,比如,可能影響投資者對股市擴容的心理預期,一些企業可能出現高價發行,一些公司質量不高和欺詐發行的風險加大等。
要堅持循序漸進、穩步實施的原則,立足國情,以現實問題為導向,堅持統籌協調,加強市場頂層設計,形成共促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改革合力。

❷ 股票發行的注冊制與審核制有哪些優缺點

應該說各有優缺點,如果一無是處就不可能存在了,主要看監管和公平性的體現。在證券市場的早期(我國的證券市場依然未到成熟期)的審核制為防止一窩蜂的良莠不齊,保障股民利益和市場的發展是有力的。

❸ 對當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看法

當前股票注冊制改革是一件好事。
股票注冊制改革之前,我國股票市場一直實行的是核准制和審批制,一家上市企業要想獲得上市資格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最快的也要幾個月,慢的則需要幾年的漫長等待,給企業的發展造成了許多不便。
注冊制實施後,企業上市將變得更容易,更快捷,只要你滿足了上市條件就可以很快上市,為企業融資發展提供了便利。
我國股市成立時間短,各種規章制度尚在建設完備當中,還存在諸多弊端,諸如:股民的理賠問題,股票的退市問題等等,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❹ 比較證券發行注冊制度與證券發行核准制度優劣

目前,世界上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注冊制和核准制。採用哪一種制度與一國的證券管理體制有關。

注冊制也稱申報制或登記制,是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按法律的規定向證券發行主管機關提交與發行有關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內,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的,其證券發行注冊即發生效力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其主要特點是:主管機關的審核強調公開原則和形式審查原則,主管機關要求發行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真實、准確地提供一切與發行有關的資料,對其投資價值不作判斷,在申報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間內,主管機關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正式進行證券的發行。這種審核制度的優點是:1)可以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2)有利於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募得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提高投資人的投資判斷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當然,這種發行審核制度,對那些不成熟的投資者來說,自然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但這種制度會促使落後的人跟上來,而不是讓走在前面的人停下來等待。

實行注冊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日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其證券發行注冊分三個階段:第一,注冊文件送達階段,即證券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提交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為投資者准備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生效生即向廣大投資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於SEC以供投資者查詢的文件。前者為公布文件,後者為備置文件。第二,注冊生效等待階段,注冊文件交由SEC審核,如果SEC未提異議的,審核自提交申請20日後,或由SEC決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動生效;SEC認為注冊文件有不充分不確切之處,可以向申報人提出補充、修訂的要求,申報人應進行補充、修訂;如果SEC認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項,有虛假記載等情形時,可以發出生效終止令。當然,申報人如能進行按照要求進行了修訂,SEC可以解除終止令。第三,正式發行階段,注冊生效後,發行人需將印刷好的招股說明書散發給廣大投資者,證券銷售正式開始。①《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與美國大同小異,日本證券發行的主管機關是大藏省。《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在發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進行呈報時,不得進行。」第8條規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報書之日15日內產生效力,」生效時間比美國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該條還規定,大藏大臣認為呈報書「在形式上不完備或該文件記載的重要事項記載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項上有虛假記載以及應記載的重要事項或為免生誤解所必要的事實起記載有缺陷時」,「可以命令呈報人提交訂正報告書,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呈報人停止提交的呈報書的效力。如果呈報者按照規定提交了修正報告書,且大藏大臣認為適當時,可解除該項規定的停止生效命令。從以上規定看,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與美國如出一轍,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這部《證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戰後,由典型的歐陸法向英美法轉變的又一例證。
核准制的特點是,證券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既要進行的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除審查發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實性外,還要審查該證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方可獲准發行。實行發行核准制的國家主要是一些歐陸國家,如法國、瑞士等,還有東南亞與菲律賓等新興證券市場所在國。核准制的優點是:1)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獲准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於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增多的情況下,也難免「蘿卜快了不洗泥」,質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資人的依賴心理,不利於培育成熟的投資人群;三是不利於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國《證券法》確立了證券發行的核准制。《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發行股票由中國證券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准;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但依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指引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由中國證監會主管。

❺ 注冊制改革進程中所面臨的問題

第一道坎是A股市場的「心頭大患」—政策市,相關部分對A股市場一直秉承著牛市強監管、熊市弱監管的法則,殊不知這實則是與法規監管的目的相違背的。過多的行政干預不僅會破壞市場運行機制,還致使中國證券市場難以形成自身發展規律,而具體到注冊制改革,我們就有必要擔心,我國A股特有的「政策市」邏輯,未來是否會延續到注冊制改革之中,亦即是牛市時強化事關注冊制的配套法規,熊市時則弱化事關注冊制改革的配套法規。
第二道坎是退市制度的落實不嚴,以「雲南綠大地」為例,這其實就是監管部門心慈手軟之下釀成的悲劇,在2011年3月證監會以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立案,本已對綠大地發出了退市風險警示,但在2012年9月又對綠大地撤銷了退市風險警示,這致使*ST大地這等垃圾股依舊活躍在A股市場。A股市場退市制度的落實不嚴,不僅難以使A股市場盡早形成有進有出的流動機制,更會大幅弱化注冊制改革的預期成效。此外,退市制度與破產清算無法完美配合,不少爛尾企業在被判退市的有期徒刑之後,還奢望重回三板,這也為不少投資者營造了一種「烏鴉終變鳳凰」的幻景,這同樣也將弱化注冊制改革的預期成效。
第三道坎是配套的司法制度不能及時跟進,證監會主席肖鋼曾公開承認證監會向司法部門移交的案件中有一半都石沉大海、杳無音訊。注冊制的目的本身是為了弱化行政審批、強化信息披露。但如果沒有一個健全的司法制度配套,不僅無法保障公眾投資者的權益,還為不法造假者滋生了犯罪的環境。從去年10月「五糧液投資者維權案」的結局來看,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不但加長了訟訴周期,還直接增加了投資者的訴訟成本。這個早在2009年就立案的案件,直至2011年5月才對其下發決定書,耗時長達2年以至於過了最佳時效,其間的利益裹挾我們不得而知,面對這樣一個耐人尋味的結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不得不反思為何使得股民的維權之路如此艱辛。
之於當下而言,注冊制改革雖已加速到來,但針對A股的「政策市」邏輯、缺乏強化落實的退市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配套等方面,證監會以及相關部門似乎還沒有交出一份令人滿意的答卷。而若想注冊制改革能實現其本身的意義,將信息披露的優勢發揮到最大,這三道坎無論如何都要邁過去的。

❻ 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是法律體系的問題。不同的股票發行制度與不同的法系是互相適應的。我國推行注冊制後,我們的法律體系會不會產生不融合的狀況,我覺得值得提前研究。
第二是行政體系的問題。在注冊制的條件下,證監會把審核的權力移交給證券交易所。但是目前的兩大證券交易所,人是證監會派的,管是歸證監會管的。要想理順行政體系,必須有一個配套的改革,就是兩家交易所要盡快從會員制組織制度改革為公司制,實現獨立。
第三是注冊制下造假違法的成本問題。我們實行了注冊制,如果對造假發行上市的公司及其當事人處罰太輕,造假成本太低,會起到一種鼓勵造假的作用。所以,應該制定有關違規造假的罰則,對造假者予以重罰,讓其不敢造假。
第四是注冊制下如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問題。注冊制重在信息披露,監管方主要關注的是招股說明書。在我國大量的中小投資者中,很多人可能沒有識別招股說明書的能力,只能盲目跟從。如何幫助他們增強分析信息、判斷信息的能力,在注冊制條件下顯得非常重要。
第五是注冊制推出以後的監管效率問題。證券市場的特點是交易的高效化、資金轉移的快速化。在注冊制條件下,如果監管效率不高,違法者發現苗頭不好,就帶著資金跑了,最後處罰誰呢?因此,監管效率必須要有相應的提高。
第六是投資者教育問題。目前許多投資者認為注冊制的推出對股市是重大利空,一說推出注冊制,馬上就會想到今後可能有大量的、業績比較差的公司上市。因此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另外,要考慮注冊制的出台時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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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當前在我國推出證券發行注冊制時機成熟嗎為什麼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現在時機是否成熟這個問題很難給你一個確定的回復。市場上意見不一致,一部分認為注冊制是市場經濟的體現,有利整個市場的發展。另一部分認為A股投資者的整體素質還無法適應注冊制,不推行注冊制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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