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貳』 債權是主物權還是從物權
經人提醒...自己的確是懶了一點。要回答以下答案之前應該先跟LZ說清楚一個概念性問題...就是物權與債權本就是兩種權利。如果從借與貸的方面來說,借款的人對物品擁有的是物權,而借款給借款人的人對物品擁有的就是債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物權與債權是兩個相對立的權利
物權可以分成主物權和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不用從屬於其他物權而可以單獨成立的物權,比如用益物權,所有權
從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物權而存在,隨著主物權的消滅而消滅的物權,比如在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留置權等
債權的表現形式可以是用益物權等也可以是抵押權等,所以在看債權是以什麼為擔保的
『叄』 債權和物權的關系是什麼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而在財產關系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梁與手段。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利於把握民法中財產權體系的構造。
『肆』 物權與債權的具體區分
1、債權是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是支配權,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並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債權是對人權,而物權是對世權。
3、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人只能對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
4、債權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賣,兩個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權具有排他性,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對於另一個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債權是通過合同設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債權,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物權法定,物權具有法定性。
6、債權的物權化,物權的債權化。農村承包經營權要解決的是農民對集體經濟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問題,是物權問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權債權化,既然其是債權,那麼對其的保護就不如對物權這種絕對權、支配權的保護,所以又把債權用益物權化,這就是債權的物權化。
『伍』 債權與物權的區分
物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於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於權利不可侵理論。後者認為;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究竟是什麼?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於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
『陸』 債權憑證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對作為物權標的物的物質資料的支配(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滿足物權人生產、生活的需要(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或者實現物權人的債權(擔保物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債權人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取得債務人給付的財產,或者獲得債務人提供的勞務。即使債權以財產給付為標的,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亦僅能請求債務人為財產給付行為,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
比如,存摺是物權。 如果說存摺中的錢存在銀行,與銀行就是債權關系。